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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净值人群税务合规指引---试评深圳市税务局自然人税收应用平台四期

作者:全开明 袁苇 谢美山 2023-01-13
[摘要]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完善分配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坚持多劳多得,鼓励勤劳致富,促进机会公平,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财富积累机制。其中“规范财富积累机制” 是在二十大报告中首次提出。

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完善分配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坚持多劳多得,鼓励勤劳致富,促进机会公平,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财富积累机制。其中“规范财富积累机制” 是在二十大报告中首次提出。


2022年12月1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年)》,《纲要》指出加大财税制度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和监管。近年来,陆续曝光郑爽、朱宸慧、林珊珊、薇娅、邓伦、吴亦凡等明星偷逃税案,反映出国家对明星高净值人群(高净值指个人在中国内地持有可投资资产超过1000万人民币)通过隐瞒个人收入、签订“阴阳合同”、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等方式逃避纳税义务的零容忍态度。


本文通过重点剖析金税四期和深圳个税平台四期,结合近期曝光的吴亦凡偷漏税案,为高净值人群的税收规划提供可行性的参考意见,重点论述如下:


一、从金税四期的建设历程看监管趋势


2020年11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金税四期采购公告,预计于今年年底建成。金税四期是国家推行的金税工程计划中的第四期。从金税一期初步尝试计算机管税、金税二期过渡到以票控税、金税三期进一步强化发票监管,到金税四期开启“以数治税”时代,现代化税收征管系统逐步完善。金税四期的特点可以用“两化、三端、四融合”来概括[1]:“两化”是指“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三端”,是指智慧税务建成后,将形成以纳税人端(交税的人)、税务人端(税务机关征税人员)和决策人端(税务机关政策人员)为主体的智能应用平台体系。“四融合”,就是指智慧税务建成后,将实现从“算量、算法、算力”到“技术功能、制度效能、组织机能”,从“税务、财务、业务”到“治税、治队(税务队伍)、治理”的一体化深度融合。金税四期可以实现对高净值人群资产信息的全方位监管,得益于以下三方面配套措施[2]。


(一)制度设计编织严密税网


2018年修正的《个人所得税法》重新定义税收居民身份,并新增反避税条款,建立起个税反避税、关联交易反避税、受控外国公司(CFC)规则和一般反避税规则。12月,国务院发布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反避税制度进一步细化。反避税制度导致高净值人群以避税为目的在境内外进行资产配置和投资架构的不确定性。


同年9月,我国进行第一次CRS(共同申报准则)信息交换,作为中国税收居民的高净值人群的海外金融账户信息需要移交中国税务机关。这意味着国人的海外资产正在透明化,强力冲击高净值人群的资产配置和财富管理结构。


2022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关于进一步深化信息共享便利不动产登记和办税的通知》,目标于2022年底前,全国所有市县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现不动产登记涉税业务的全流程信息实时共享。消除了高净值人士全国不动产信息不同步的信息差。


(二)全电发票和数字人民币提供数字支持


2021年11月30日,上海市、广东省、内蒙古自治区等税务局分别发布公告,在省内部分地区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全电发票)试点工作。全电发票使纳税信息能够实时同步,在最大程度上杜绝了“恶意红冲”和虚开发票等情况,增加了风险管控手段,处置更加及时高效[3]。


2022年1月4日,数字人民币APP上线,支付宝、微信等支付工具被嵌入数字人民币生态圈内。数字人民币采用区块链技术,可以摸清所有主体的收入信息、资金流向,为金税四期调节高收入提供了准确的资产数据。


(三)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助力高效监管


2019年6月17日,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启动。该系统是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提供企业(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相关人员手机号码、企业纳税状态、企业登记注册等信息,快速有效地对上述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查的业务处理平台。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通过系统可以核实企业是否纳入税务管理,以及具体纳税人状态(开业、注销、非正常、非正常注销)等。银行系统、工商部门和税务部门的信息共享,便于税务部门提前介入资产的变更交易,防范空壳公司开户、虚假证明文件开户等异常账户风险,使私人账户逃避税行不通。


二、深圳市自然人税收应用平台四期建设项目


为进一步盘活数据资源、挖掘数据价值、拓展数据应用,各地税务部门不断探索“以数治税”的新路径、新渠道。以深圳为例,2022年11月7日,深圳市税务局发布自然人税收应用平台四期(以下简称个税平台四期)建设项目公开招标公告。根据《全国税务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五年工作方案(2018年—2022年)》(税总发〔2018〕199号)的指示,要逐步健全以高收入高净值为重点的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建立“实名认证+办税提醒+信息推送+申诉咨询”服务方式和“一人式档案+风险共治+信用引导+分类分级管理”的征管方式。个税平台四期建设重点强化经营所得的申报管理和对股权转让、股权激励等个人所得税重大事项的监控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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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申报管理


招标文件指出,个税平台四期应全面摸清本地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的经营所得纳税人底账,建立动态应申报清册,对需要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的经营所得纳税人采取分类分级和网格化方式管理,根据动态应申报清册,网格化全程跟踪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申报。


个税平台四期将以纳税人识别码为基准归集经营所得申报信息,包括《经营所得个税人月(季)度申报表(A表)》、《经营所得个人税年度申报表(B表)》和《多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C表)》,C表针对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人。C表汇总地的预判规则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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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C表汇总地预判规则


个税平台四期支持提供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一人式查询,查询范围如下图所示。其中,针对经营所得汇算清缴(B表)和经营所得汇总申报(C表)须进行事前测算和进度监控。事前测算统计提供分税务机关、分行业、分登记注册类型、分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区间、分应补退税额区间维度。进度监控包含申报完成率、申报情况、补税缴款入库情况、退税申请情况、退税审批情况和退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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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一人式查询范围


2、个人所得税数据治理暨扣缴单位数据服务


个税平台四期预期精准识别个人所得税信息报送及预扣预缴申报的质量问题。在日常信息报送和预扣预缴期间,及时进行数据治理,循环纠正扣缴单位的申报差错,有力提升个人所得税申报质量和管理质效。为此,将建立一篮子数据治理暨风险指标,配置阈值和监控报表,为扣缴单位提供一户式数据治理暨风险报告,依托自然人税务局WEB端为扣缴单位提供数据提醒服务。风险指标与监控的内容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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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数据治理暨风险指标/监控内容


3、 个人所得税重大事项监控管理


建立个人所得税重大事项监控预警机制和重大事项风险指标以及分类分级预警指标,包括以下事项:个人股权转让、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股权激励分期纳税、转增股本分期纳税、股票期限分期纳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纳税、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纳税递延、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纳税递延、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税收优惠、合伙创投企业投资抵扣。国家针对上述事项给予税收优惠,赋予其特别计征规则(如下表所示),同时须严防违规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偷漏税行为。


表1个税重大事项计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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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决策分析报表新增功能


新增功能如表2所示,可见尤其是明星高净值人群的个税经营所得征收将被重点监控,疑似违规核定可定位到被投资单位和投资人。


表2 决策分析报表新增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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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面可以看出,上述监测范围已经涵盖了个税变化基本范围和内容,尤其是对重点变动内容进行了规范,后续数据的变化将直接引发监管,因而对个税的治理将更加智能化。


表3决策分析报表监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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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海外模式)的合规风险


2022年11月25日,北京市税务局曝光吴亦凡偷逃税案件[4]。吴亦凡要求境内企业或境内企业设立的境外机构将其在境内从事演艺活动的劳务报酬支付给其境外注册的企业,将境内个人收入“包装”成境外企业收入。经查,吴亦凡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采取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通过境内外多个关联企业隐匿个人收入等方式偷逃税款0.95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84亿元。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第1款,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对其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逃税款的部分处4倍罚款计3.45亿元;对其隐匿个人收入偷逃税款的部分“顶格”处5倍罚款计0.4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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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海外)的违规税收筹划模式


此类税收规划被定性为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


1、改变国籍、搭建海外架构不能规避纳税义务


根据2018年颁布的《个人所得税法》,就外籍人员的个税事项有两项征收规则(详见下表):(1)基础性规则,外籍人员只要在中国境内取得所得,就需要缴纳个税。无论吴亦凡是否具有境内住所或达到一定的居住时间,都应该就其在境内取得的演艺收入纳税。(2)补充性规则,如果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还需要就境外所得缴纳个税。结合财政部、税务总局2019年公布的《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中确定的“连续满6年”规则,外籍人员纳税义务如下表所示。


表4 外籍人员所得纳税义务[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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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规则,由于吴亦凡在2019年和2020年在中国境内停留时间均超过183天,是《个人所得税法》上的居民纳税人,应就其来自中国境内外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明星高净值人群通过改变国籍、搭建海外架构规避纳税义务,仍可能因符合补充性规则而就来源于境内的取得承担纳税义务。


2、转换收入性质被定性为虚假的纳税申报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3条第1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税局根据该条认定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实践中存在通过变换税目降低适用税率的税收规划模式,通过在税收洼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将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等综合所得转化为经营所得,同时利用地方减免税、核定征收和地方财政返还的税收优惠政策实现税率的大幅削减。为什么变换税目的行为被认定为违法行为,需要认清劳动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的区分标准。借鉴2020年10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65号建议的答复》中对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取得的收入的性质的答复,按照何种税目计税要根据纳税人提供劳务或从事经营的经济实质来判定。


从经济实质讲,明星收入是明星个人提供演艺劳务取得的对价,属于劳动报酬所得。劳动报酬所得具有三方面特点:(1)个人的独立性,提供劳务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不代表任何单位或组织;(2)提供劳务时间的不稳定性或临时性;(3)人事关系的非任职雇佣性[1]。其不因合同签订主体、款项记载账簿等法律形式而发生改变。因此,将劳动报酬所得转变为经营所得或者企业所得进行申报,属于偷税行为。


四、强监管趋势下高净值人群的税务合规指引


高净值人群的税收规划应当以合法性为前提。面对日益完备的征税监管系统和严格的监管态度,明星高净值人群在进行税收规划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深刻理解税务监管的“一户式”,强化个人日常税务申报管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纳税信息“一户式”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529号)要求,把散存于税收征管各个环节的征管资料和各类静态、动态征管信息,按独立的纳税户(人)加以归集,依托信息技术实行“一户式”管理,使之能够反映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全貌,将“一户式”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深圳市税务局自然人税收应用平台四期的上线其实就是深入落实“一户式”的数字化管理,将与个人有关的各个维度的收入都纳入个人收入的管理范围。


有基于此,自然人在自身税务管理过程中需要强化个人税务数据的系统管理,对自身重点收入的来源以及缴纳税款要有系统规划,强化对自身生产经营所得(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相关)的数字化管理。设立和运营工作室、个人独资企业等应当以实质性经营为基础,交易应具有合理商业目的,防止被定性为虚构业务转换收入。要在国家税法及地方政策规定的合法范围内,进行合理的税收规划,对税收规划进行风险管控和评估,应系统梳理过往各类型收入,准确判断各类收入的纳税义务。应充分了解个人纳税状况,及时足额缴纳个税税款,如有遗漏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补缴。在日常经营和交易中注意税务合规。在重大交易决策前,引入税务风险评估和税务合规管理。只有在遵循实质性经营的前提下,才能有效利用不同税目之间的税率差,并利用地方性税收返还政策以及核定征收政策。


(二)善于处理涉股类收入,合规落实海外架构的收入规划


非货币资产投资入股、股权激励、股权转让等涉股类收入应重视合规管控。涉股权类的税目一般分为财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两税目对应的税率均为20%,相比个税的其他税目,税率较低,这对高收入、高净值群体而言,有转换收入性质的动力。涉股类收入中的股权激励缺少统一的法律法规约束,实务对其认识差异性较大,纳税主体对该类收入的税收遵从意识较差,需要税务局对此加强管理和规范。企业需要梳理公司现有或拟定的股权激励安排,明确区分具体类型,了解相应的税务及财会处理;了解公司所在地的税收征管口径,关注政策更新与执法口径变化,在税务合规的同时争取税优效果。(具体详见:股权激励税务备案问题浅析 - 专业文章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allbrightlaw.com))涉股类收入牵涉的优惠政策较多,比如:递延纳税政策,股息分红免税政策,创投企业股权转让可选择征税政策等等,容易导致纳税人有意或无意适法错误。


合规落实海外架构的收入规划。对搭建的海外架构进行相关的风险检测,包括针对实体设立地、收入取得地、收入来源地、税务管辖地等,以满足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申报与税务合规要求。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的规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利用中间控股架构投资需要严格遵守“受控外国企业”相关规定,防范反避税税务稽查的风险。充分认识到CRS(全称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指在境外持有各类资产的中国人或者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产生经济活动涉及到的税务信息)的后续交换范围会越来越广,地域会越来越多,而且国际合作也越来越深入。


(三)加强数字化合规体系建设,实现与监管同频发展


在“以数治税”智慧稽查背景下,高净值人群及其管理的各类企业应当顺应监管趋势,构筑自身“业财税一体化”经营数字化模型,将业务合规、税务合规、财务合规融入纳入企业经营的各个流程,实现企业的业务管理、税务管理、资金管理、财务管理全面贯通,实现企业基于价值链的内外部信息互联,对自身经营各项数据指标做到更加细致的了解,清楚企业存在的风险,对企业自身进行画像与预判。(具体参见往期文章:《数字化监管时代下的企业“业财税”合规策略—兼评<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


对可能存在的诸如虚开、虚售、成本转移、管理类发票不当税务规划应及时关注、预警,并对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对应进行风险评估意见并制定合规方案。税务合规监管有收紧趋势,企业应提前进行税务管理,对潜在的税务风险进行发现、预警,并给出解决方案。除此以外,企业仍需定期沟通并对敏感事件予以预警,进行企业内部经营税务合规的动态跟踪监控。


针对中小型企业,更应该加强数字化合规体系建设,尤其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等,需要推进数字化成本预决算建设,实时了解自身的各类动态财税指标,尤其是再也不能实施“年前省成本,年底买发票”的低级策略,否则得不偿失。因此,建立数字化的发票管理合规体系对企业而言,显得非常重要。通过海量、高频、复杂的发票数字化管理,实现最小颗粒度的管控,能有效贯穿“业财税”三个领域,弥合三者之间缝隙,2022年底获得金线奖的“锦信一票通”在上述领域做了有效探索,并有了一些成功经验,值得关注。


(四)维护好自身个人信用,坚持长期发展理念  


维护好自身个人信用,才能在“信用中国”建设中走得更远。“一户式”管理背后的底层逻辑就是自然人除非自然死亡,是不会被“吊销”或“注销”的。敬畏信用,高净值人群及其关联企业才能走得很远、走得更好。在国家“宽进严管”的监管策略下,联合惩戒被反复提及,由此带来的是不合规企业在各方面经营受限,国家38个部委签署的《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对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从而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目标。(具体参见往期文章:《以票管税到以数治税"—上海监管新模式下企业数字化财税合规新策略》)而“处处受限”的最终目标将是以“自然人”为基础单位的,这个方向和目标大家必须要有清醒的认知,并有所行为。


失信企业信息公布,对企业的声誉无疑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在市场监管方面,企业若因为存在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将会对企业融资业务造成打击。当前在税务方面,被列入税务黑名单的企业意味着受到税务部门的严格监管,与其合作的上下游企业亦受到税务部门严查,给企业经营、客户合作、发票开具、财务管理等诸多方面将带来巨大的不利影响,尤其体现在生产、销售领域,供应商和客户的选择方面。更有甚者,在与竞争对手竞品竞争处于白热化阶段时,企业失信信息的公布无疑会成为竞争对手攻击的重要武器,进而引发负面舆论、销量下滑、声誉受损等一系列连锁反应。


实习生丘菁璇对本文亦有贡献


注释

[1] 国家税务总局,《深化亚太税收合作 共绘数字发展蓝图——王军局长在第50届SGATAR年会上的发言》,2021年11月18日,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9/n810724/c5170676/content.html.

[2] 孝璐,《金税四期年底建成,高净值人士将面临哪些税务风险?》,2022年11月30日,

https://mp.weixin.qq.com/s/bzBt6-9oB_tUUP9H6aBu_g.

[3] 腾讯网,《全电发票推广,“以票控税”转为“票数双控”|财智观点》,2021年12月11日,

https://new.qq.com/rain/a/20211211A0AS1V00.

[4]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部门依法查处吴亦凡偷逃税行为 影视从业者需警钟长鸣》,2022年11月25日,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9/n810724/c5183032/content.html.

[5] 蔡昌:《新个人所得税法解读:政策分析、实务操作与税收筹划》,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9年版。

[6] 张正军:《个人所得税实务全书(第二版)》,北京: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