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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近沪伦通

作者:于炳光 2018-11-12
[摘要]沪伦通,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伦交所)之间互联互通机制的简称,指符合条件的两地上市公司,可以依照上市当地市场的法律法规要求,发行存托凭证(DR,Depositary Receipt)并在对方市场上市交易,同时通过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之间的跨境转换机制安排,实现两地市场的互联互通。

沪伦通,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伦交所)之间互联互通机制的简称,指符合条件的两地上市公司,可以依照上市当地市场的法律法规要求,发行存托凭证(DR,Depositary Receipt)并在对方市场上市交易,同时通过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之间的跨境转换机制安排,实现两地市场的互联互通。


一、 从可行性研究到落地


2015年10月,在习近平主席访问英国及第七次中英经济财金对话中,作为对话成果之一,中英双方欢迎上交所与伦交所就沪伦两地市场互联互通问题开展可行性研讨,此后,中英双方就沪伦通的落地研究发布了相关适用规则和制度。


今年3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为中国企业(特别是在海外上市的高科技创新企业)在境内发行存托凭证搭建了制度平台。


6月6日,证监会颁布《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相关配套文件,明确中国存托凭证的发行、交易和信息披露等要求,建设性地突破外国公司不能在中国大陆上市的法律制度,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开放。


7月10日,伦交所发布《关于修改<上市许可及披露标准>的征询意见通知》,就增加沪伦通章节和相应的修订内容征询意见。9月17日,伦交所发布修订后的《上市许可及披露标准》,在主板市场新增沪伦通板块并增加发行及披露要求,该准则已于2018年10月1日生效。


8月31日,证监会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市场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并于10月12日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市场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试行)》(简称“《监管规定》”),为两市互联互通,发行存托凭证提供了法律和制度依据。


10月12日,上交所就沪伦通相关制度发布征求意见稿,意见稿对存托凭证的上市交易、跨境转换、做市制度等业务做出具体规定,并于11月2日颁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则。


除上述规则以外,沪市上市公司发行GDR仍需遵守境内的《证券法》及《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的相关要求,以及英国证券监管部门对GDR发行的相关规则,如英国金融监管部门(FCA, 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颁布的《上市规则》(Listing Rules)、《招股说明书规则》(Prospectus Rules)。由于英国尚未完成脱欧,发行GDR还应遵守《上市公司透明度指令》(Transparency Directives)、《招股说明书指令》(Prospectus Directives)等欧盟指令及法规。


按照现行规定,沪伦通包括东、西两个业务方向,东向业务是指符合条件的伦交所上市公司以发行CDR(Chinese Depositary Receipt,中国存托凭证)的方式在上交所挂牌,西向业务是指符合要求的上交所A股上市公司以发行GDR(Global Depositary Receipt,全球存托凭证)的方式在伦交所挂牌。在目前起步阶段,存托凭证的基础证券仅限于股票,且东向业务暂不允许伦交所上市公司在上交所通过新增股份发行CDR的方式直接融资。上交所A股上市公司则可通过发行GDR的方式直接在伦交所融资。为稳步推进发行,初始阶段对存托凭证发行的总量和日交易量都有限制性的要求。符合条件的两地证券经营机构可以直接到对方市场开立证券和资金账户,并按照对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事存托凭证跨境转换国际证券等业务。


伦交所和上交所目前已基本完成了两地上市公司通过沪伦通在对方市场发行存托凭证相关规则的制定。沪伦通制度刚落地,两地上市公司已经跃跃欲试。9月25日华泰证券发布公告称,将发行GDR并申请在伦敦交易所挂牌上市,拟募集不低于5亿美元的资金用于境内外业务发展及投资。这意味着华泰证券即将成为沪伦通落地后首家实现内地、香港和伦敦三地上市(A+H+GDR)的A股上市公司。除华泰证券以外,中国蓝星安迪苏也考虑发行GDR,融资约5亿美元。据统计,目前符合GDR发行条件的上交所上市公司还有224家。与此同时,伦交所上市公司也在积极筹备,据报道,汇丰银行(HSBC)将有可能成为首家在上交所发行CDR的外国公司。乐观预计,今年12月初首单沪伦通存托凭证将正式上市发行。


二、 沪伦通与沪深港通及QFII和RQFII的区别


沪伦通是上海、伦敦两地满足一定条件的上市公司到对方市场上市交易存托凭证。投资者参与存托凭证交易结算的模式与股票类似,同时参照国际通行做法,沪伦通存托凭证与基础股票间可以相互转换。利用基础股票和存托凭证之间的相互转换机制,打通两地市场的交易。


沪深港通则是由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境内投资者的交易申报订单路由至境外交易所执行,并由两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为本地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代为持有境外证券并参与清算交收的互联互通模式。


更形象地说,沪深港通是两地的投资者互相到对方市场直接买卖股票,“投资者”跨境,但产品仍在对方市场。而沪伦通是将对方市场的基础股票转换成DR到本地市场挂牌交易,“产品”跨境,但投资者仍在本地市场。


QFII(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指外国专业投资机构到境内投资的资格认定制度,它要求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外国投资者才能进入我国证券市场,经证监会、外管局等机构审批通过后汇入一定额度的外汇资金,并转换为人民币,通过严格监管的专门帐户投资我国证券市场。RQFII(RMB 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指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额度比QFII少,也称小QFII,是境外机构用人民币进行境内投资的制度。QFII和RQFII是在沪伦通之前,外国投资者可以参与到我国证券市场投资的主要途径。


QFII和RQFII与沪伦通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境外机构投资者到境内投资的资格认定制度,而后者是允许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到对方交易所发行存托凭证,是实现股票跨境交易的制度。


三、 存托凭证发行、跨境转换及投资者保护


《监管规定》等现行法规及上交所就沪伦通交易制度公布的相关规则对沪伦通机制下发行人的要求、相关机构的职能及投资者保护做出了相应安排。


l  东向业务发行CDRs


Ø  发行申请日前120个交易日按基础股票收盘价计算的境外发行人平均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0亿元,且在伦交所上市满3年且主板高级上市满1年的伦交所上市公司,申请上市的中国存托凭证数量不少于5000万份且市值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经证监会和上交所审核通过,可以发行CDR。同时,境外发行人应当在境内设立证券事务机构,聘任信息披露的境内代表,负责办理中国存托凭证上市期间的信息披露和监管联络;


境外发行人应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并披露达到一定金额标准的重大交易和关联交易,以及重大诉讼、重大对外担保等可能影响境外发行人基础股票价格的其他事项;


Ø  境外发行人申请中国存托凭证首次在上交所上市,应当聘请国内符合要求的保荐人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提供相关服务等。


l  西向业务发行GDRs


Ø  公开已获得英国上市主管部门(UKLA,英国金融监管部门(FCA)的组成部分)批准的招股说明书;关于发行人存托凭证进入正式清单(Official List)的申请已得到英国上市主管部门(UKLA)批准;发行人的股票必须在上交所主板上市;发行人上市时总市值不少于200亿人民币。


Ø  上交所公司以其新增股票为基础证券在境外发行存托凭证的,境内上市公司在境外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在存续期内的份额数量不得超过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上限,发行价格按比例换算后原则上不得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基础股票收盘价均价的90%。境内上市公司在境外首次公开发行的存托凭证自上市之日起120日内不得转换为境内基础股票。境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存托凭证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Ø  虽然境外机构可以购买A股上市公司的股票,但除境外投资者依法对境内上市公司战略投资外,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单一境内上市公司权益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境外投资者持有单一境内上市公司A股权益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30%


Ø  年报披露义务、对股价敏感信息的披露义务。如果发行人在上交所的上市状态发生任何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停牌、退市或受到任何关于上市的纪律性处分)应立即通知伦交所;


Ø  发行人应当遵守伦交所《上市许可及披露标准》第四条的持续合规义务。发行人还应遵守欧盟《市场滥用监管条例》(Market Abuse Regulation)中就内幕信息的披露要求、对履行管理职责人士及其关联人士相关交易的披露要求以及特定期间的交易行为限制等。


l  跨境转换


Ø  符合条件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可以担任存托人,存托人根据相关规定和存托协议约定向境内证券公司或者投资者签发相应的存托凭证。存托凭证上市交易后,符合条件的境内证券公司可以按规定向存托人申请将境外基础股票转换为存托凭证或者申请将存托凭证转换为相应的境外基础股票等。


l  投资者保护


Ø  合格投资者限于机构投资者和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Ø  明确发行人法律责任,要求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依法参与CDR发行,依法履行发行人、上市公司的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Ø  确保基础财产安全,要求存托人为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单独立户,将存托凭证基础财产与其自有财产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归入其自有财产,不得侵占、挪用存托凭证基础财产;


Ø  保护境内投资者知情权,明确信息披露安排,要求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在中国境内设立证券事务机构,聘任熟悉境内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的信息披露境内代表,负责办理沪伦通下CDR上市期间的信息披露和监管联络事宜,建立与境内投资者、监管机构及上交所的有效沟通渠道,保护境内投资者的知情权;


Ø  建立纠纷调解机制,要求存托协议明确约定因存托凭证发生的纠纷适用中国法律,由境内法院管辖。当沪伦通下CDR投资者权利受到侵害时,境内投资者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存托协议的约定,在境内法院向基础证券发行人提起证券诉讼;或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约定,向具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四、机遇与挑战并存


脱欧公投事件后,各界对英国及伦敦是否能够继续保持国际金融中心地位一直持有观望态度,但事实表明,自2016年6月23日脱欧公投至今,英国的时区优势、法律优势、人才优势、语言优势、制度优势、文化优势、经济优势和服务优势并未因此发生实质性改变,伦敦仍然是国际金融中心,一直保持着世界第一的外汇交易中心地位。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SWIFT,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s)发布的报告显示,今年第一季度,39%的离岸人民币外汇交易通过伦敦完成,香港位居第二(27%),美国、法国、新加坡紧随其后。


伦敦也是全球最大的人民币离岸外汇交易中心,伦敦金融城和中国人民银行欧洲代表处9月26日联合发布的首份《伦敦人民币业务季报》显示,今年二季度人民币日均交易额达到690亿英镑,环比增长13.54%,同比增长32.85%。伦敦也是仅次于香港的全球第二大人民币离岸清算中心,首季清算量占到全球人民币清算量的5.94%。依照相关规则,GDR可以人民币计价发行交易,这将加速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


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成功在伦交所发行10亿美元可持续发展债券。这是建行第一次发行可持续发展债券,也是中资机构首次发行美元可持续发展债券。伦交所发布的数据显示,建行可持续发展债券发行后反响热烈,吸引了众多国际机构投资者认购,其中美元债券投资者85%来自亚洲,15%来自欧洲、中东及其他国家和地区。随着中英关系的持续升温,沪伦通的落地,伦交所将成为中国企业进行跨国融资业务的重要合作伙伴。


与其他证券交易所的股票相比,伦交所的股票在更广泛的司法辖区内被接受为收购货币,发行GDR将有助于我国公司进行跨境并购,降低融资成本。同时,伦交所具有无与伦比的GDR生态系统。据统计,目前有来自中国、俄罗斯、日本、韩国、印度等30多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140多家企业分别在伦交所的主板市场(Main Market)、高增长市场(AIM,Alternative Investment Market)、专业证券市场(Professional Securities Market)、多边交易机制(MTF,Multilateral Trading Facility)的仅供交易市场(Admission to Trading Only)共计发行245只GDR,涵盖科技、金融、公共事业、健康护理、建筑/材料、保险、基础资源、工业产品/服务、电信、油气、商品消费、服务消费等行业领域。加入这个全球最国际化的股票市场,伦交所全面的发行人服务将有助于A 股上市公司与高质量的机构投资者和卖方研究机构建立新型的良好关系,使其获得更广泛的更国际化的品牌认知。同时中国证监会(CSRC)也支持A股上市公司从境外资本市场融资,开展跨国融资和并购实现走出去。A股蓝筹公司目前已在估值的历史低点,显现出长期投资价值,沪伦通更为外国投资者投资A股提供了新的渠道。


与此同时,中国是全球第二大、增长速度最快的市场,两市相通给伦交所公司提供了进入高流动(中国大陆日均交易量是伦交所的8倍)、高估值市场的机会,能够使其先于同行业其他国家的上市公司与全球增长最快的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合作并获得高质量的中国投资者(根据最新统计,中国的高净值人士数量目前全球排名第二),同时在中国市场扩大其客户群体,提升品牌知名度。


世界上最具潜力的市场和最国际化的市场实现互联互通、高效结合,使中英形成充满活力的金融生态系统,并让发行人、银行、经纪人、资产管理人和专业服务公司充分参与其中。但我们同时也应该看到,中英两地在交易时间和时差、专业技术、监管和交易机制、法律法规、外汇管制、投资者构成及文化方面仍存在很多差异,顺畅推进沪伦通仍需相关各方在配套制度完善、投资人教育、提高中介机构服务质量等方面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