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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救援辩护是最佳辩护-以F先生涉嫌非法经营不捕案为例

作者:方亮 马驰 2022-11-01
[摘要]刑拘三十天加批捕七天这37天是辩护前置的黄金救援期,任何一宗案件都要本着在这个阶段解决战斗的目标进行。

刑拘三十天加批捕七天这37天是辩护前置的黄金救援期,任何一宗案件都要本着在这个阶段解决战斗的目标进行。如果有黄金救援条件但是错过这个最佳辩护阶段,无论捕后辩护、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一审辩护甚至二审辩护多么有力,在未审先羁的司法现状下,很少当事人能够全身而退,很多有条件的案件随着刑事诉讼阶段不断推进而出现“无罪轻判”、“轻罪重判”的不利后果。因此,黄金救援辩护就是最佳辩护,对当事人而言是以最小的代价换取最大的利益,对辩护律师而言是以最少的投入换取最大的效益,没有任何理由不在这个阶段花大力气做好黄金救援辩护。


案情简介


A集团下设商业、物流、金融、地产等六大板块,A集团的金融板块在澳门拥有数十家外币找换店,在中国大陆成立十余家外币兑换店,依托A集团下属部门,组织人员注册大量空壳公司,并开设银行账户,设立资金池,以境内外分别控制的外币找换店为招牌,招揽非法换汇客户,在境内倒买倒卖外汇和在境内外以“对敲”方式进行资金兑付变相买卖外汇活动,数额高达数千亿元。经珠海市公安局专案侦查,公安机关以A集团涉嫌非法经营罪为由将集团二十余名高管、员工抓获,F先生作为A集团副总裁、董事兼总经理也被刑事拘留。


控辩交锋


(一)指控内容


公安机关指控,F先生作为A集团副总裁、董事兼总经理,涉嫌非法经营罪。


(二)辩护思路、辩护工作及辩护意见


1.辩护思路


根据辩护人掌握的材料及了解的信息,A集团的金融板块可能涉嫌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但F先生作为该集团副总裁、董事兼总经理,就应当对A集团涉嫌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吗?辩护人从集团层面到集团各板块层面,分析集团的经营架构;从F先生的具体职责范围,分析其主观上没有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犯罪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行为,不能被认定为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F先生也与案涉其他人员无任何犯意联络,不构成共同犯罪。


2.辩护工作


在本案的黄金救援辩护中,辩护人做了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高频会见。在一个月内,辩护人与F先生会见了11次。通过会见,一是了解案件的事实细节;二是掌握公安机关的侦查方向及重点;三是指导F先生合法应对侦查机关的讯问;四是由F先生对辩护人的调查取证提供线索;五是对F先生前后制作了5份调查笔录,理清案件事实。


(2)跨境取证。A集团属于大型企业集团,F先生实际上是由A集团聘请的职业经理人,时间紧迫,辩护人通过视频与域外关键知情人进行沟通,并对其制作了调查笔录,这也是辩护人首次视频对域外证人进行调查取证,一切只为了了解案件事实,尽可能帮助F先生。


(3)员工面谈。辩护人对F先生下属数名员工进行面谈,了解A集团的经营模式、管理架构以及F先生的职责范围,同时收集到公司架构、公司付款用印审批流程等相关证据材料,并对这些员工制作了调查笔录,这些证据材料对证明F先生的职责范围起到了关键作用。


(4)与办案民警、承办检察官进行联系,充分表达辩护意见。与办案民警沟通,及时了解案件进展;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在案件进入审查批捕阶段后,及时向检察官提交法律意见书,并与其当面沟通意见,同时根据沟通情况,补充提交第二轮法律意见。


3.辩护意见


(1)A集团的公司架构


A集团下设六大板块,每个板块均设有独立的子公司,其中地产板块的子公司为D公司,A集团设有若干职能部门,各板块及各职能部门均直接对集团领导负责。


(2)F先生的职责范围——仅分管集团地产公司的相关业务


其一,F先生有丰富的地产行业经验,系职业经理人,应A集团邀请接手集团的D公司,担任D公司总经理,负责集团地产业务开发。其二,在F先生担任D公司总经理期间,经手了数个地产项目,每个地产项目均是通过合法途径并购获取,每个地产项目均有对应的项目公司。其三,F先生作为D公司的总经理,其主要职责有四项:拿项目、向政府报批报建、设计管理和施工管理。其四,D公司及其项目公司的财务、用印、人力均由集团统管,F先生没有管理权与决定权。其五,F先生拥有D公司的股权是集团对其引进地产项目的股权激励,只要是集团高层,只要有介绍地产项目,都会予以股权奖励,F先生在D公司没有也无需进行任何实际投资。其六,F先生作为集团副总裁、董事,非集团股东,仅享有高配待遇,不享有实权,也未参与除集团地产板块以外的其他业务。其七,A集团房地产的销售均由集团统筹管理,F先生对此无权限,即使地产项目销售可能涉及非法买卖外汇的某个环节,但F先生主观上并不知情,客观上也没有实施、参与外汇买卖的行为,不应对此承担刑事责任。


(3)即使地产项目的相关资金来源可能涉及非法买卖外汇的某个环节,但F先生主观上并不知情,客观上也没有实施、参与外汇买卖的行为,不应对此承担刑事责任


其一,作为集团副总裁、地产公司总经理,F先生凭借自己的能力和工作,拿着这个职位应当拿的合法收入,并没有任何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其每一笔收入和转账款项,均有依据,并无任何非法所得。其二,如若地产项目的相关资金来源涉及非法买卖外汇的某个环节(如外汇“对敲”买卖中的国内人民币的支付环节),则应由主导并完成整个外汇买卖流程并实现外汇购买方使用目的的相关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而不应由一位从来都没有接触过这个业务的地产公司的总经理F先生对此承担刑事责任。


(4)即使集团或地产公司涉嫌非法经营罪,F先生也没有实施任何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行为,不能被认定为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其一,F先生作为一名地产方面的职业经理人,担任集团D公司总经理,仅分管集团地产板块的相关业务,主要负责拿项目、向政府报批报建、设计管理和施工管理,并依法履行上述职责。其二,F先生作为集团副总裁、董事乃至D公司股东,均是集团为奖励其在地产业务方面的贡献赋予其的高配待遇,无任何实权。其三,D公司及其项目公司乃至整个集团的财务、人力、用印、招标采购均由集团相关职能部门统管,F先生没有管理权和决定权。其四,从A集团的组织架构上看,该集团其实是一个封闭式管理的家族企业。F先生作为家族以外的人,作为一名专业的地产职业经理人,说简单点他就是集团地产公司的一名高级别员工,对除集团地产板块以外的其它业务,F先生确实不清楚,从未参与、也不会参与、更无权参与,集团赋予了F先生有限的职权决定了其根本无法参与或实施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行为。其五,即使集团的相关板块涉嫌非法经营罪或D公司的相关账户被用作非法经营,F先生主观上没有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犯罪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任何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行为,其不能被认定为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不应该为集团旗下有关板块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更不能因其有集团副总裁、董事、地产公司总经理的头衔而想当然追究其刑事责任。


(5)即使本案涉嫌个人犯罪,F先生也与案涉其他人员无任何犯意联络,不构成共同犯罪


F先生作为集团地产公司总经理,仅分管集团地产板块的相关业务,只在自己的岗位上做好自己的事情即可;换言之,地产板块的上述业务也仅由F先生负责,即F先生与案涉其他人员在业务和职责上不存在任何交叉与重合部分,没有任何犯意联络,也无法形成犯意联络,故不构成共同犯罪。


承办结果



2020年12月30日,在F先生被羁押的第37天,检察院最终采纳了我们的意见,对F先生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其予以取保候审;2021年11月19日,在F先生取保候审一年期即将届满之际,公安机关对F先生解除取保候审,案件撤销。


办案心得


(一)本案社会影响大、涉及金额大


F先生在A集团任职期间,该公司下设的项目公司每年给国家创造巨大税收和收入,给社会创造大量的就业机会,F先生作为地产项目负责人,负责统筹运营的项目总建筑面积约100万平方米,总投资额超过100亿元,肩负着整个地产项目往前推进的重任;同时,这些地产项目前期已向银行融资了数十亿,每月需要支付约5000多万的贷款利息,如果这些地产项目停滞而无法推进,必然导致项目资金链断裂,最终会导致巨额银行贷款无法回收。羁押F先生无疑会对公司的正常运营造成重大影响,也会形成金融、农民工、村股份公司和返迁户、政府重要配套设施等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不利于当地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稳定。而本案A集团涉嫌的非法经营行为已在澳门进行了公开报道,涉及到的非法经营数额高达数千亿元,若F先生被定罪处罚,其可能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所带来的连锁反应和经济损失将无法估量。


(二)黄金救援辩护是最佳辩护


2020年11月23日,F先生被刑事拘留,其家属即委托辩护人介入案件,辩护人在第一时间会见到F先生,第一时间了解案情,第一时间进行辅导,第一时间跟进案件呈捕情况,第一时间与检察官沟通法律意见;2020年12月30日,F先生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用整整37天的时间完美结束战斗,让当事人恢复自由,避免因其被羁押带来的损失扩大化。辩护人认为,黄金救援辩护是最佳辩护。通过黄金救援辩护,尽可能达到两个目标:其一,质变,即促使案件定性发生变化,由有罪到无罪或由重罪到轻罪;其二,量变,即虽定性不变但促使羁押变更为取保,缩短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在目前“捕诉合一”的司法现状下,辩护律师应该将辩护工作尽可能前置,将刑辩主战场从法庭转移到捕前,以期达到最佳辩护效果。


(三)调查取证的重要性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秘密侦查,我们掌握的信息极为有限,这种情况下,我们除了在会见时向当事人了解案件信息外,我们仍需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在其亲朋好友的协助下,通过合法路径,取得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材料。本案中,我们通过域外视频取证以及对公司员工的调查取证,明确F先生的职责范围,也就能证明即使其在职位上属于公司高层,也不必然对公司某些行为均应承担法律责任,对其是否构罪起到关键作用。


(四)多方沟通的重要性


辩护人在本案中需要与多方进行沟通,包括家属、公司、承办检察官、办案民警、同案人律师等等,每一次沟通的侧重点不一样,获取的信息也不一样,帮助辩护人全面掌握案件情况,制定并及时调整辩护策略。其中,与家属的沟通尤为重要,除了对其进行安抚外,本案很多证据材料都是家属协助辩护人予以获取,在安抚其心理的同时,充分发挥家属的能动性,这样也才能让其更好地配合辩护人做好辩护工作,挽救其家人;同时,本案涉及多名嫌疑人,与同案人律师的合法且良性沟通也不可或缺,通过沟通,可以更完整地了解案件情况,对案件做出更准确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