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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美国商务部于2020年12月18日将59家中国实体列入实体清单的决定

作者:邱梦赟 韩小西 2020-12-21

一、本次美国商务部《最终决定》的概要


美国时间2020年12月18日,美国商务部工业安全局(the 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以下简称“BIS”)在联邦公报(Federal Register)上发布了一篇《实体清单的增加、条目修改和移除》的最终决定(以下简称“《最终决定》”)。该最终决定为供公众审阅的版本,正式版本将于美国时间2020年12月22日发布[1]


有关该《最终决定》涉及中国方面, BIS修改了《出口管理条例》(EAR),在总共78条条目下增加了共计77个实体(其中一个实体被列入了两项条目下),中包含59家中国实体(含自然人)[2](被列实体及自然人清单本文不再赘述,考虑到影响,亦不会在文中提及任何一个中国实体和自然人名称)。美国政府宣称该77个实体的行为违反了美国国家安全或外交政策利益。本次增加的实体将被列于以中国、保加利亚、法国、德国、中国香港、意大利、马耳他、巴基斯坦、俄罗斯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阿联酋)为目的地的条目项下。


二、列入实体清单的标准、申请许可证的审查标准以及决定移除实体清单的机构(最终用户审查委员会)的构成


该《最终决定》再次重申了美国商务部将实体列入实体清单的证明标准、供应商向被列于实体清单的实体(以下简称“被列实体”)出口受《出口管制条例》管辖的物项所需申请的许可证审查标准以及决定从实体清单中移除的机构:


(一) 列入实体清单的标准


根据美国《出口管理条例》第744.11(b)节(修订实体清单的标准),基于特定且明确事实,有合理理由认为某实体已参与、正参与违背美国国家安全或外交政策利益的活动,或者存在已经或将要参与违背美国国家安全或外交政策利益的活动的重大风险,以及代表这些实体行事的主体,会被列入到实体清单中。


综上,可见,被列于实体清单基于的标准是:对于特定且明确的事实,美国商务部的证明标准仅为“合理理由”即可。


(二) 审批许可证的审查标准


该《最终决定》重申了许可证的审查标准,即:美国《出口管制条例》对出口、再出口和转移(国内)至所列实体的行为施加了额外的许可证要求,并限制了大多数许可证例外的适用性。在实体清单的“许可证审查政策”条目中标识了每个列出的实体的许可证审查政策,并且在向实体清单添加实体的相关联邦公报通知中,描述了对许可证例外的适用性的影响。


(三) 决定从实体清单中移除的机构:最终用户审查委员会(ERC)


根据《出口管制条例》第744.16条,最终用户审查委员会(End-User Review Committee,以下简称“ERC”)负责作出将特定实体列入实体清单的决定[3]。BIS主持并执行最终用户审查委员会(ERC)的决定。


最终用户审查委员会(ERC)是由美国商务部、美国国防部、美国能源部、美国各州和美国财政部等部门的代表组成的跨部门小组,负责管理实体清单并做出对实体清单的所有添加、移除或其他修改的决定。[4]ERC主席由美国商务部担任。[5]


ERC以多数表决方式做出决定将条目添加到实体清单中,并以一致表决方式做出决定移除或修改条目。[6]


三、在本次《最终决定》中,中国实体及自然人被列入实体清单的主要原因


由于ERC实则由美国商务部为首的多个政府部门组成,因此,通过分析在本次《最终决定》中将中国实体及自然人被列于实体清单的原因,可知晓目前美方倾向于针对中国企业的哪几个方面


(一) 针对中国军民融合政策


在本次《最终决定》中:


  • ERC决定将多个中国企业列入了实体清单,其认为基于中国的军民融合政策,该等中国企业与中国军工业中相关实体之间存在“活动”。尤其是,《最终决定》中表示,对于10纳米及以下的先进技术节点上生产半导体所需的特殊物项(含技术)向被列实体进行出口的许可证申请,美国商务部会采取“推定拒绝”(Presumption of Denial)的审批政策进行审核,以防止此类关键启用技术支持中国的军事现代化工作。

  • ERC还决定将多个中国的大学、中国研究所及企业列入实体清单,其理由是该等中国实体为支持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计划,获取和尝试获取了原产于美国的物项。

  • 此外,ERC认为某大学为了使中国能够实现军事现代化的目标,支持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代化建设,通过引进用于开发中国先进武器计划的技术和设备,直接参与了先进武器和先进武器系统的研发和生产。


于美国时间2020年12月18日,美国商务部长Wilbur Ross在商务部官网新闻中说明,美方“不允许先进的美国技术来帮助建立一支日益好战的对手的军队”,“实体清单限制是确保中国通过其国家领军企业无法利用美国技术,以使本土先进技术水平支持其破坏稳定军事行动的必要措施。”[7]


综上可见,本次《最终决定》中美国政府再次将目光移向了中国的军民融合政策。结合2020年以来美国针对中国涉军企业及军民融合政策的频繁动作,例如禁止美国主体(U.S. persons)[8]投资被美方认定为中国涉军企业的中国企业,可以预测目前美国可能会针对中国军民融合政策及涉军企业进行进一步的限制。因此,强烈建议相关企业提早做好风险扩大化的预防部署。


(二) 针对所谓的“人权问题”


本次《最终决定》中,ERC决定将4个中国企业列入实体清单所依据的理由是,ERC单方面认为,此4个实体通过“滥用”遗传资源的收集和分析或高科技监视,在中国境内造成了“广泛的人权侵害”,和/或便利了中国向世界各地出口有助于镇压的产品,这违背了美国的外交政策利益。[9]


(三) 美方干涉中国南海问题


本次《最终决定》中,ERC决定将多个中国企业列入实体清单所依据的理由是,中国企业已使中国能够将南海有争议的哨所收回和军事化,或参与中国在南海主张海事请求。[10]


(四) 涉美知识产权争议纠纷


ERC决定将2个中国实体、1家高校及多个自然人列入实体清单所依据的理由是,ERC认为其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这些自然人通过与该等中国实体、高校合作,进行了“对美国公司机密的盗窃”。[11]


综上可见,若中国企业存在潜在的涉美知识产权争议纠纷,该等纠纷亦可能增加该中国企业被列入实体清单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


对于涉美出口管制的风险应对已是老生常谈,总结而言可为以下2点:

1. 了解企业自身

2. 提前做好预案


具体而言,美方目前针对中国企业不断施加限制,尤其是若企业本身产业链涉军、或参与中国南海建设、或存在涉美知识产权争议纠纷、或涉及所谓的美方认为的“人权问题”等,则本所建议该等中国企业提前做好产业链风险梳理,及时清晰了解企业本身的涉美风险所在,做好相应的尽调工作,并提前做好风险扩大化的预案。


相应应对措施的建议亦可参加本所先前发布的相关文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 《解析美方于2020年11月12日发布的禁止投资中国涉军企业的行政命令,对中国涉军企业有何影响?》

  • 《如何分析与理性审慎看待美国商务部扩大涉中的最终军事用途及最终军事用户的限制以及有关“最终军事用户清单”的新闻?》

  • 《解析美方于2020年11月12日发布的禁止投资中国涉军企业的行政命令,对中国涉军企业有何影响?》。

  • 《解析美国防部于2020年8月28日最新将11家中国企业列入“涉军企业”清单的决定,以及如何应对?》

  • 《中国企业如何做好中美出口管制与制裁合规的衔接与贯通?》

  • 《美国制裁处罚案例汇编(2013年起至2020年)》


注释:


[1] 见

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public-inspection/2020-28031/addition-revision-and-removal-of-entities-from-the-entity-list


[2] 见

https://www.bis.doc.gov/index.php/documents/about-bis/2678-77-entity-list-additions/file


[3] 见 

https://www.bis.doc.gov/index.php/documents/regulations-docs/2343-part-744-control-policy-end-user-and-end-use-based-2/file


[4] 见

https://www.bis.doc.gov/index.php/documents/pdfs/2540-bis-annual-report-2019/file


[5] 见 

https://www.bis.doc.gov/index.php/documents/regulations-docs/2343-part-744-control-policy-end-user-and-end-use-based-2/file


[6] 见 

https://www.bis.doc.gov/index.php/documents/regulations-docs/2343-part-744-control-policy-end-user-and-end-use-based-2/file


[7] 见 

https://www.commerce.gov/news/press-releases/2020/12/commerce-adds-chinas-smic-entity-list-restricting-access-key-enabling


[8] 美国主体(U.S. persons)定义为:根据投资禁令的规定,美国主体指任何美国公民、永久居民的外国人、根据美国法律或美国境内任何司法管辖区组建的实体(包括外国分支机构foreign branches),或在美国境内的任何人。见https://www.whitehouse.gov/presidential-actions/executive-order-addressing-threat-securities-investments-finance-communist-chinese-military-companies/


[9] 见《最终决定》公众审阅版第4页,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public-inspection/2020-28031/addition-revision-and-removal-of-entities-from-the-entity-list


[10] 见《最终决定》公众审阅版第4页,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public-inspection/2020-28031/addition-revision-and-removal-of-entities-from-the-entity-list


[11] 见《最终决定》公众审阅版第6页,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public-inspection/2020-28031/addition-revision-and-removal-of-entities-from-the-entity-li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