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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规则中的完全或者非完全获得标准

作者:贾小宁 宁静 2021-04-01
[摘要]要想既享受原产地规则带来的优惠便利,又能够免于“踩雷”,理解和掌握原产地规则至关重要。完全获得标准、非完全获得标准是当前世界上通行的用于判断货物原产地的主要规则,本文对此进行简介,快来了解一下吧。

原产地的确认一向是高风险高回报的事情。对于纳税义务人来说,如果能够根据原产地规则提前布局和组织全球业务,使得可以最大限度享受政策优惠的国家为货物的原产地,不啻于是合法合理降低运营成本、在商战中致胜的上乘之选。不过,错误申报原产地的代价也是巨大的,经海关审查认定构成违规或走私,轻则被行政处罚,重则承担刑事责任。要想既享受原产地规则带来的优惠便利,又能够免于“踩雷”,理解和掌握原产地规则至关重要。完全获得标准、非完全获得标准是当前世界上通行的用于判断货物原产地的主要规则,本文对此进行简介,快来了解一下吧。


一、什么是完全获得标准?


顾名思义,完全获得标准是判定货物是否在一个国家(地区)完全获得或生产的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统称“《原产地条例》”)对完全获得标准的表述是:“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地”。关于“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与优惠原产地规则均通过分类列举的方式予以了明确。


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的“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1】是指:


(一)在该国(地区)出生并饲养的活的动物;

(二)在该国(地区)野外捕捉、捕捞、搜集的动物;

(三)从该国(地区)的活的动物获得的未经加工的物品;

(四)在该国(地区)收获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五)在该国(地区)采掘的矿物;

(六)在该国(地区)获得的除本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范围之外的其他天然生成的物品;

(七)在该国(地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只能弃置或者回收用作材料的废碎料;

(八)在该国(地区)收集的不能修复或者修理的物品,或者从该物品中回收的零件或者材料;

(九)由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从其领海以外海域获得的海洋捕捞物和其他物品;

(十)在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加工船上加工本条第(九)项所列物品获得的产品;

(十一)从该国领海以外享有专有开采权的海床或者海床底土获得的物品;

(十二)在该国(地区)完全从本条第(一)项至第(十一)项所列物品中生产的产品。


优惠原产地规则中的“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 【2】是指:


(一)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收获、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产品;

(二)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三)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领土或者领海开采、提取的矿产品;

(四)其他符合相应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完全获得标准的货物。


律师提醒

1.无论是优惠原产地规则还是非优惠原产地规则,针对的货物类别一般都包括植物(农产品)及其制品、动物及其制品、矿物、水产品或者海产品、其他天然生成的物品等。


2.虽然两类原产地规则规定的货物类别大致相同,但每一类的具体表述是有差别的,而且看似细微的差别,落实到实务中,可是失之毫厘谬以千里的,不但牵扯到巨大的经济利益,而且涉及法律责任的承担,因此,需要咬文嚼字地推敲,弄清准确含义。


3. 在当前全球资源稀缺、各方利益制衡的前提下,优惠原产地规则实则是各国博弈的结果,因此,不难理解,一般在判定同类货物的“完全获得标准”时,优惠原产地规则比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要求更多更严。


二、什么是非完全获得标准?


在国际贸易全球化发展的今天,产品的生产、加工往往不是在单一国家或地区完成,具有“多国成份”的产品随处可见。此种情况下要判定产品的原产地,就需要用到非完全获得标准。


关于非完全获得标准:是指当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加工时,如何判定最终所得货物原产地的规则。


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下的“非完全获得标准”:主要是实质性改变标准,即“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 【3】。


优惠原产地规则下的“非完全获得标准”:按照相应优惠贸易协定的规定来确定,一般包括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制造加工工序标准或者特定原产地标准【4】。


律师提醒


1.非完全获得标准主要适用于在出口国完成部分或者主要加工、生产过程,或者完成主要增值部分的货物。


2.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与优惠原产地规则下的“非完全获得标准”有所不同,企业需要根据国际贸易的实际情况,适用相应的原产地规则。


三、非优惠原产地、优惠原产地规则下的非完全获得标准有什么不同?


(一)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下的“非完全获得标准”


1. 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下“非完全获得标准”的主要标准是实质性改变标准


2.衡量“实质性改变”的三个具体标准


要判定加工后所得货物是否构成“实质性改变”,主要有以下三个标准:


1) “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四位数级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


2)“制造、加工工序”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进行的赋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


3)“从价百分比”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过了所得货物价值的30%。用公式表示如下:


image.png


前述公式中的“工厂交货价”是指支付给制造厂生产的成品的价格。


“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价值”是指直接用于制造或装配最终产品而进口原料、零部件的价值(含原产地不明的原料、零配件),以其进口“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价格(CIF)计算。


律师提醒


1)前述3个标准在适用时是有主次的,按照《原产地条例》规定,“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


2)在实务中,如果以前述第2)条、第3)条为标准来判定是否属于实质性改变的,加工所得货物必须在《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中具体列明,并按照列明的标准来判定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没有列入《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货物的实质性改变,应当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5】。


3)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下对运输环节没有特别要求。


4)还要注意,如果对货物所进行的任何加工或者处理,是为了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有关规定的,海关在确定该货物的原产地时可以不考虑这类加工和处理。


(二)优惠原产地规则下的“非完全获得标准”


优惠原产地规则下的“非完全获得标准”应当按照相应优惠贸易协定的规定来确定。归结起来,非完全在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可能适用的“非完全获得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类:


1.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是指原产于非成员国或者地区的材料在出口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税则归类发生了变化。


2.区域价值成分标准,是指出口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扣除该货物生产过程中该成员国或者地区非原产材料价格后,所余价款在出口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中所占的百分比。公式如下:


image.png


3.制造加工工序标准,是指赋予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


4.其他标准,是指除上述标准之外,成员国或者地区一致同意采用的确定货物原产地的其他标准。


律师提醒


1)优惠原产地规则下究竟适用哪类“非完全获得标准”,应当根据相应优惠贸易协定的规定来判定。


例:某混合物从马来西亚(属于中国-东盟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直接运输进口至中国,该混合物的原材料非完全在马来西亚获得或者生产,但该混合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经修订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以下统称《中国-东盟原产地办法》)附1《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以下统称“PSR”)的商品范围,并且符合对应商品的区域价值成分规定,因此,该混合物是适用前述第2条“区域价值成分标准”来确定货物的原产地“非完全获得标准”的。


2)优惠原产地规则下的“非完全获得标准”需要同时具备“直接运输”条件


这里的“直接运输”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字面意义上的直接运输,即指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从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直接运输至中国境内,途中未经过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第二,虽然途中经过协定成员国或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但因为符合规定的条件而被视为“直接运输”。


例:《中国-东盟原产地办法》规定,原产于该东盟成员国的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我国,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视为“直接运输”:(一)货物经过这些国家或者地区仅是由于地理原因或者运输需要;(二)未进入这些国家或者地区进行贸易或者消费领域;(三)货物经过这些国家或者地区时,除装卸、重新装卸,或者其他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需的处理外,货物在其境内未经任何其他处理【6】。


3)区域价值成分标准是优惠原产地规则中相对多变的标准,不同的自贸协定对区域价值成分的要求不尽相同,具体要求通常在海关规章后以附件形式发布。


例:《中国-东盟原产地办法》对区域价值成分的要求是,原产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产品的成分占其总价值(货物离岸价格)的比例不少于40%【7】。


规定参考


【1】《原产地条例》第四条

【2】《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第四条

【3】《原产地条例》第三条

【4】《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第五条

【5】《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

【6】《中国-东盟原产地办法》第十三条

【7】《中国-东盟原产地办法》第三条(三)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