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商环境的“可信赖”与“可预期”——试论企业合规与税局数字化监管的有效协同
作者:全开明 袁苇 谢美山 王良 2024-11-25【内容提要】本文围绕税务数字化监管对营商环境的影响,重点探讨了税务处罚的精细化建设。首先,文章从营商环境的概念出发,结合世界银行的评价体系与中国的改革实践,分析了营商环境的优化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在税务领域,数字化监管成为推动税务治理现代化的关键手段。通过对大数据背景下各类税务处罚案例的精细化分析,文章指出税务机关借助智能化手段提升监管能力,实现了从被动式管理向主动预防的转变。然而,数字化监管虽然带来了监管的确定性,但同时也加剧了企业对监管路径和标准的感知不确定性。在金税四期系统下,企业难以全面掌握税务风险预警机制。文章进一步提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的策略,包括加强企业税务合规培训、利用数字化财税工具与政府监管体系同步,以及对涉税地方性法规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以实现企业与税务机关在涉税信息上的对称。本文认为,数字化监管的最终目标是通过引导企业自觉合规,减少依赖处罚手段,推动营商环境的整体优化。
【关键词】税务处罚精细化 数字化监管 营商环境建设 信息对称 金税四期 大数据
一、营商环境的概念及外延
营商环境是经济发展的“晴雨表”。各个国家(地区)都高度重视营商环境的建设。自2001年起,世界银行通过Doing Business(DB)体系收集和分析定量数据来评估各经济体的商业监管环境是否有利于经济实体的设立和经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也在不断更新迭代。世界银行发布的《2020营商环境报告》显示,中国整体营商环境排名上升15位,位列全球第31名,创下历史最好成绩,并连续第二年跻身全球营商环境改善最大的十大经济体之一[1]。报告指出,中国在截至2019年5月的12个月内实施了8项重要改革,推动了公司注册、施工许可证办理、少数投资者保护、税务优惠等多领域的简化和优化。特别是公司印章发放、低风险工程施工许可证、接电流程、电力接入、破产程序等方面的改革成效显著,营造了更加透明和高效的营商环境。
“营商环境”的概念意涵多样,外延宽泛,在法规与政策性文件中存在不同的面向。从广义层面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将营商环境分为市场环境、政务环境、法律政策环境和人文环境四类。而在狭义的角度,《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将营商环境定义为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综合以上定义,本文认为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设立、经营与发展的过程中,影响其生产力和生产效率的各种环境因素的总和。一个地区的营商环境与当地的法治与政务、创新与投资以及社会保障环境息息相关[2]。良好的营商环境可以提高资源的利用与配置效率,减少如地方保护主义等行政壁垒,为市场主体提供更自由、更公平的竞争环境。由此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增强市场主体的信心和风险承受能力,从而吸引投资,提高地方的综合经济水平。
二、营商环境中税务评价指标体系
(一)紧扣中国营商环境评价原则
优化营商环境的前提是正确认识与把握目前的营商环境,这有赖于营商环境评价体系的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了完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的要求。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足见营商环境评价体系的建立势在必行。然而,目前国际上具有较大影响力的评价体系Doing Business自《2020营商环境报告》后已停止发布评价报告。因此,具有中国特色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的构建应运而生。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林念修表示,我国初步构建了中国特色、国际可比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从衡量企业全生命周期、反映城市投资吸引力、体现城市高质量发展水平三个维度构建[3]。在国家评价指标的形成过程中,国家发展改革委参考了世行评价指标,在世行指标的基础上增加了6个中国特色指标:获得用水用气、招标投标、政务服务、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市场监管、包容普惠创新,组成了国家级营商环境测评体系的18个一级指标。具体标准罗列如图1所示:

《中国营商环境报告(2021)》指出,中国营商环境评价应坚持采用符合国情的中国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和评价机制,精准查找营商环境的短板不足,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优化的对策措施。深圳市税务局搭建前海税收营商环境评价体系,紧扣“问题导向,以评促改”“目标导向,以评促优”“标杆引领,典型示范”“对标一流,国际可比”的中国营商环境评价原则,并在指标设置上涵盖对于压缩纳税时间、扩展纳税缴费渠道等改革要求,力争使该指标体系高度贴合中国国情,为提升税收营商环境提供切实有效的参考依据。
(二)吸收整合纳税人满意度调查体系重点内容
税收环境是衡量一国营商环境的重要参考。税收营商环境和纳税人满意度是社会各界及纳税人检验税务机关税收服务能力的两个“风向标”。纳税人满意度调查的相关内容是税务机关了解纳税人诉求、优化纳税服务、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重要抓手。前海税收营商环境评价体系通过整合税收营商环境和纳税人满意度两个评价体系,将纳税人满意度以一定权重纳入营商环境评价体系中,丰富了传统税收营商环境评价体系中的评价客体和信息来源,进一步完善了评价体系。2023年前海税收营商环境测评报告展示了前海税收体系的国际化创新进展[4]。报告指出,前海通过建立一套与国际接轨的税务管理体系,优化了税务流程,并通过数字化手段提高了税务管理效率。这些改革措施包括优化跨境税务服务、简化税收政策,在全球化背景下,推动前海成为全国经济发展的新引擎。前海在简化税务流程和数字化管理上取得显著成效,90%以上的纳税事项可以在线办理,税务效率大幅提升。同时,前海跨境税收服务对接国际标准,税收成本大幅降低,吸引了众多外资企业入驻,推动了区域经济的高质量发展。目前,中国对税收营商环境的衡量主要采用五项指标[5],具体内容见图2:

以上评价指标,特别是结合我国国情创立的“减税降费”指标可以重点反映我国纳税服务便利化改革举措,包括提升纳税便利度、优化办税流程、创新服务模式、拓宽纳税渠道、发挥“银税互动”作用和优化发票服务六个方面,以及税务机关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及时纾解企业困难情况等。
(三)税收关键指标分析
第一,税收法制要素对一国税收营商环境的评价,理应包含对其税收法律制度的考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将营造公正透明的法律政策环境作为营造优良营商环境的四个基本维度之一。世界银行将在2023年1月正式启用的新营商环境测评体系“营商环境”(Business Enabling Environment, BEE)项目中,在新的“纳税”指标基础上,增设了考察税收立法质量的“监管框架”作为二级指标。监管框架指标具体包括对税收条款的清晰性、税收立法的稳定性、记录保存和归档的复杂性、制定税收制度的透明性的考察。结合上述分析,税收法制要素应当包括对税收立法情况、税收制度的确定性、税法条款的清晰性等的定期考察和评价,收集和梳理税收法律制度的运行情况,为深入推进中的税收制度改革和税收立法进程提供决策依据和意见参考。
第二,行政效能要素自2017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税务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48号)等一系列文件,从切实创新监管方式、不断优化纳税服务、持续改进税务执法、统筹升级信息系统等方面对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出了发展思路与目标要求,着力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提升纳税缴费事项便利度,力争不断减轻纳税人负担、持续增强纳税人的获得感。因此,行政效能要素主要考察税务机关的执法水平和纳税服务质量,具体包括对税务机关行政执法公开情况、依法征收情况、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情况、纳税服务热线的接听情况、税务咨询和纳税辅导情况等的考察。
第三,税费负担要素合理的税费负担有利于鼓励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增强核心竞争力。税费负担要素主要包含对两方面问题的考察。一方面,是对减税降费等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情况的考量,主要考察各类税收优惠政策的覆盖范围和实际减免税费数额。另一方面,是从横向和纵向视角对企业税费负担情况的考察。横向视角主要通过计算税负率等方式,考察企业的税费负担是否合理和该行业企业税负总体情况;纵向视角则是通过比较不同行业企业的税费负担,考察不同行业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以期为税收政策的制定和完善提供建议。
第四,世界银行在此前发布的营商环境报告中,使用由纳税次数、纳税时间、报税后流程指数等指标组成的“纳税”指标来考察各经济体的税收营商环境。为了更好地落实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理念,衡量纳税便利程度不能仅局限于对纳税次数、纳税时间、报税后流程指数等的简单考量,而是应当在“纳税”指标的基础上,从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视角出发,增设对纳税人纳税流程是否便捷、涉税争议解决机制是否完备等的考察。
三、大数据项下各类税务处罚案例的精细化分析
(一)税收关键指标分析
近年来,税务机关积极实施智能化监管,通过精准化风险管理和大数据分析,提升对企业的税收监管能力。例如,金税四期项目的建设强化了税务稽查功能,涵盖智能分析、线索预警和违法态势研判等方面。与此同时,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技术在各行业的广泛应用,推动了法律监督与税收管理的智能化发展,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多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为智能监管和办税提供了基础,进一步优化了税收营商环境。
据大数据初步统计,税务处罚在不同类别间波动较大,尤其是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在某些年份有显著增加,这可能反映了税务管理在某些方面的挑战。2023年在税款缴纳和发票管理方面的处罚次数显著增加,这可能需要税务机关和企业进一步关注和改进。与税务登记类常规违法相比,发票管理类往往会走向刑事责任,风险较大。进项票据合规管理的缺失是个重大问题。


2022年、2023年的涉税刑事案件数量有所减少,其中不乏有新冠疫情影响下法院案件堆积影响审判效率的原因。2016年至2023年涉税刑事案件主要涉及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逃避缴纳税款罪。其他犯罪行为比例相对较少。虚开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直是高危违法点,随着当前专票电子化的进程加快,该类违法更加趋于隐蔽性,危害更大,往往无所适从,又无所凭借。
(二)违法案例来源分析
第一,大数据背景下,税务局不再单纯依靠人工,而是通过技术来计算和判断企业各项指标是否异常,并对指标异常的企业进行约谈和评估。例如,虚开发票和虚抵发票是企业中常见的违法方式。青海税务局稽查局通过精准分析线索,发现青海某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中心涉嫌虚开发票。经查,该公司本来是一家税务代理公司,却将自己包装成平台型企业,在没有发生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以被代理企业的名义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将近1200份,价税合计超1亿元。目前,该案已由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已开庭审理,拟择期宣判。该案例线索并非来自知情人举报,不存在企业走逃或失联情况,也不是来自相关案例的延伸稽查,而是来自税务部门的“精准分析”。这充分说明,“以数治税”已经成为获取案源的一项重要手段,或者说,已经成为税务部门对企业日常监管的“常规手段”。税务部门明确:2024年,会继续发挥税务、公安、检察、法院、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管理七部门联合打击机制作用,聚焦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对虚开发票、偷逃税款等违法犯罪行为,重拳出击,严惩不贷。以下为利用大数据进行税务稽查的经典案例:
【江西查处一矿业公司骗取留抵退税和偷税案】
江西省赣州市税务稽查部门依据大数据分析,查处大余县某有限公司骗取增值税留底退税和偷税案件。经查,该企业通过个人收款不申报隐匿销售收入818.15万元,还通过注册空壳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违规享受低税率或者免征优惠转移销售收入1337.3万元,共计偷税365.04万元,拟处1倍罚款、加收滞纳金;追缴企业骗取的留抵退税78.64万元,拟处2倍罚款。
【河北查处一生产企业骗取留抵退税案】
税务总局驻北京特派办组织河北省承德市税务稽查部门,根据税收大数据筛选的疑点线索,联合公安部门查处某生产企业涉嫌取得虚开发票虚增进项税额、骗取留抵退税案件。经查,该企业取得虚开发票29份,骗取留抵退税19.31万元。目前,税务部门已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将依法从重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辽宁查处一交通运输企业骗取留抵退税案】
辽宁省辽阳市税务稽查部门依据上级大数据风险推送线索,查处辽阳市双合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案件。经查,该企业通过利用个人银行卡收取运费隐匿公司营业收入、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减少销项税额,骗取留抵退税10.81万元。税务稽查部门依法追缴该企业骗取的留抵退税款,并依相关规定,拟处1倍罚款。
从上述经典案例可以看出,在大数据分析监测和多部门涉税信息共享下,税务机关不仅可以通过税务方面掌握信息,还可以通过其他部门掌握纳税人大量的经济数据信息,彻底打破了信息壁垒,稽查范围更广,且税务机关可以多维度的分析比对,使得推送案源更为精准。多个曝光案件已经证明,以“信用+风险”为基础的税务监管新体系已然是税务部门严厉打击税务违法行为的有力助手,纳税人必须对此做好充分准备,落实企业税务合规。
第二,以厦门为例,看税警机制的快速发展。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不断提高涉税违法犯罪案件查处效率,厦门税务部门持续加大与警方合作力度,通过制定协作制度、加强信息交互、共同搭建警税人工智能作战平台等举措,构建警税合成作战机制,实现警税双方制度化、信息化、常态化协作,有效增强涉税违法犯罪打击效能。统计数据显示,2022年至2024年,警税双方已通过信息数据交互平台交换分析涉税疑点数据78批次,双方携手共同查办偷逃税、虚开骗税案件751件,查补税款25.85亿元,打掉违法犯罪团伙48个,对270名涉案违法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6]。厦门税务将在总结以往警税协作经验的基础上,持续拓展部门协作“朋友圈”,通过探索建立深度合作、运转高效的部门协作机制,构建多部门一体化合成作战中心等措施,逐步实现公安、税务、海关、市场监督等部门数据信息,以及管理资源的高效合成利用,以此促进部门协作和涉税违法犯罪联合打击工作不断取得新突破,助力厦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四、当前在营商环境指标上财税领域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法律规范内部冲突有望解决
《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在税收法律体系中的实施,将对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及税收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产生重要影响,主要体现在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与上位法存在冲突的情况下主动审查机制的引入。税收法律体系中存在多层级的法律文件,如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在实际操作中与上位法之间常出现冲突,例如税前扣除凭证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合理的支出应当可以税前扣除,并没有严格规定合法扣除凭证取得的必要性。但部分税务机关依照下位规范性文件(如国税发〔2009〕114号)要求,因企业未能取得合法合规的凭证,而拒绝税前扣除。这种情况导致企业在合法支出未被认可的情况下被要求补缴税款。
通过《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中的备案审查机制,纳税人可以向国务院提出审查建议,审查下位文件是否与上位法律相抵触。一旦审查结果确认某些规范性文件违背了上位法,相关文件可能会被撤销或修改,税收法律规范的内部冲突将逐渐得到解决。
(二)司法解释与实务操作的差异:两高解释与当前税务执法实务的分歧
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税务稽查案件实务中,一般先由上游税务机关认定上游企业虚开发票并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并向下游受票企业所属税务机关发协查函,然后下游税务机关以上游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理作为重要依据,对下游受票企业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面对上游税务机关作出的已生效的税务处理决定,下游受票企业被要求补税的可能性极高。如果直接对下游税务机关提起行政救济,根据《征管法》第88条的规定,应当先解缴税款滞纳金,才能提出复议,对无力承担税款、滞纳金的下游受票企业来说陷入了救济无门的困境。一些下游受票企业寄希望于起诉上游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意图“曲线救国”。但在司法实践中,下游受票企业对上游税务机关所作税务处理决定是否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这一法律问题仍停留在理论层面,各地司法机关的观点不尽相同,下游受票企业陷入了一种救济困境。
在税收领域,司法解释不仅关注企业的账务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范,还特别强调了企业的合规性与风险管理意识。税法合规不仅是关于纳税申报的正确性,还包括对税收优惠政策、避税、偷税等问题的判断和规制。而现有税收执法实务往往集中于“做账”,即确保企业按照会计准则和税务规定正确记账并及时申报。但这种“做账”的思维往往缺乏更深层次的风险防控意识,忽视了企业在税务合规、合规管理以及对潜在法律风险的评估。执法人员可能对企业的账面审查较为严格,但对如何帮助企业识别和管理长期税务风险,或者如何在税法灰色地带进行合规操作等问题缺乏有效指导。
司法解释希望通过法律解读强调企业的风险合规意识,将税务问题上升到整体法治建设的层面,而税收执法实务由于人员专业背景和工作重心,更多关注于账务的规范性。这种“做账思维”下,企业和税务人员可能仅仅满足于表面合规,忽视了更为深层次的法律风险。例如,企业可能仅关注如何在税务审核中避免明显的账务错误,而未能认识到长期隐性避税、税收优惠政策滥用等潜在的法律后果。因此,这种分歧的本质在于,司法解释更加注重从法律风险和合规的角度进行解释,而税务执法实务则更多停留在技术性操作层面。这种不同逻辑的背后反映了两者在理念和实际执行中的差距。
(三)诉权的缺失
当前,税收征管实务中,市场主体对《税收征管法》的行政复议缴税前置制度颇具微词,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在于市场主体无法以快速、经济、高效率的法律救济手段寻求涉税争议解决,该缴税前置程序显然为市场主体的争议解决设置了过高门槛,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税收征纳关系的健康发展。因而,为了维护税收征管体系项下各项规范的统一性,此次《关税法》中行政复议缴税前置制度的取消极有可能倒逼《税收征管法》废除行政复议缴税前置制度,构建与完善我国整体的税收征纳体系。在诉讼途径上,《进出口关税条例》仅规定了部分异议事项的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和行政复议后的诉讼途径,即纳税人只有先向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而对复议决定不服时,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税法》则进一步规定除条文明确列明的事项外,其他情形并非必须遵守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当事人对其他海关行政行为不服时,既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可知,当纳税主体与行政机关发生纳税争议时,纳税主体应当将行政复议作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先决步骤。
五、数字化监管带来的确定性与企业感知的不确定性
(一)数字化监管的基本方向和路径不对外开放
数字化监管的基本方向和路径是国家税务部门为实现税务合规、提升监管效率而设定的战略目标。这些路径的确立增强了税务管理的透明度和一致性,使得整个监管体系更加精细化。然而,监管路径的不对外开放,尤其是一些核心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流程,增加了企业对监管规则的未知性。企业在税务合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无法预知税务机关的具体行动、监管的侧重点以及技术应用的变化趋势。
这种不透明性不仅影响企业的日常财务规划,还可能导致企业在执行税务合规时采取更加保守的策略,增加运营成本。例如,企业在不清楚具体监管要求时,可能会过度准备相关文件和数据,以应对可能的突击检查或税务审计。这种“过度合规”的现象虽然可以减少被处罚的风险,但也大幅提高了企业的行政管理成本和人力资源压力。
同时,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税务领域的应用,企业的财务数据将越来越多地纳入监管视野。虽然这为税务机关提供了准确、实时的监管工具,但企业却缺乏与之对应的监管信息,无法预先知道哪些行为会被税务系统识别为风险。这种信息不对称加剧了企业对税务机关的敬畏心理,使企业在不确定的环境下做出更多的防御性举措,反而可能错过一些合法的税务优化空间。
因此,尽管数字化监管提高了税务管理的效率和精准性,但其路径的不对外开放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信息不对称,增加了企业在税务合规过程中的不确定性。
(二)金税四期等监管路径和模型仅对内不对外
金税四期系统是国家税务总局基于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开发的一种智能化税务监管体系,旨在通过实时监控和自动化分析企业财务数据,提升税务稽查的精度和效率。该系统通过对企业财务行为的实时采集、分析和比对,能在早期阶段发现潜在的税务风险,从而有效减少逃税、漏税现象。然而,金税四期的监管路径和评估模型仅供内部使用,未对外公布,这加大了企业对监管系统的未知感。
对于企业而言,金税四期系统带来的最显著影响是税务合规的要求变得更加复杂和严格。企业必须确保自身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透明性,避免任何可能引发税务机关自动预警的异常行为。然而,金税四期的操作逻辑和评估标准并未向企业公开,导致企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可能触发系统预警,从而引发税务机关的进一步调查。这种无法预见的监管方式让企业在财务决策时充满不确定性,尤其是在一些灰色地带,如税收优惠政策的申请或跨境交易的税务处理上。
此外,由于金税四期系统具备强大的数据处理和分析能力,企业不仅要确保其财务报表的合规性,还需对其内部管理流程进行数字化升级,以便更好地适应金税四期的监管要求。然而,企业对如何有效应对这些新兴技术的应用仍然知之甚少,尤其是中小企业在面对数字化转型时,可能缺乏必要的技术支持和财务资源。这进一步加剧了企业对金税四期系统的未知感和不确定性,增加了合规成本和管理难度。
(三)处罚不是目的,核心如何实现企业对税的敬畏
在数字化监管环境下,税务机关的核心目标并非简单地通过处罚来实现税收征管的效果,而是通过强化监管和提升透明度,促使企业形成对税务制度的敬畏感,自觉履行纳税义务。这一理念反映了现代税务管理的变化趋势,即更多地依赖技术手段和数据分析来实现合规引导,而不是以处罚为主要手段。数字化监管系统如金税四期等,正是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通过监控企业的财务数据,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预防企业出现违规行为。
对于企业而言,这一监管思路的确定性在于,只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纳税义务,便可避免被处罚的风险。然而,这一过程中企业所面临着税务机关对于“违规”或“异常”行为的判断标准并未完全透明化的不确定性。数字化监管系统的规则和算法不对外公开,企业无法准确预测其行为何时会被视为潜在风险。
这种情况下,企业往往选择采取更加保守的财务策略,甚至避免申请一些合法的税收优惠政策,以防止被视为异常行为。这导致企业在税务合规过程中,虽知晓“处罚不是目的”,但依然感受到较大的压力和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在一定程度上来自于数字化监管手段的高效性和广泛性,使得企业在面对税务机关时缺乏对自身行为的完全掌控感。因此,尽管数字化监管体系强调预防和引导的作用,企业在合规过程中依然感受到数字化系统带来的不可控风险。这种不确定性促使企业对税务制度更加谨慎,但同时也增加了税务合规的复杂性和成本。
六、后续合规建议:实现企业与政府涉税信息对称
(一)对有关涉税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地方性涉税法规和规章的公平竞争审查对于实现企业与政府间的信息对称具有重要意义。现阶段,部分地方的涉税法规和规章存在适用范围不明确、执行力度不一等问题,容易导致企业在不同区域面临不一致的税务合规要求。这种信息的不对称性直接影响企业在不同地区的经营环境,增加了企业的税务合规难度。因此,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可以确保这些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和实施符合国家税务政策的统一性原则,减少区域性税收政策差异,实现涉税法规、规章的公开透明,确保法规的公平、公正性。在审查过程中,政府可以通过公众咨询、专家意见征集等方式,吸纳企业的反馈,从而使企业能够参与到涉税政策的制定和修订中。这不仅提升了政策的透明度,还可以减少因政策不明而引发的税务风险,增强企业对税务政策的理解和认同。
此外,公平竞争审查还有助于消除地方保护主义,防止某些地方通过不合理的税收优惠或增加税务负担,扭曲市场竞争环境。对于企业而言,清晰且统一的税收规则有助于优化税务筹划,降低合规成本,减少在涉税信息方面与政府的差异,从而实现信息对称。因此,通过对涉税地方性法规、规章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不仅能够消除政策执行中的区域差异,优化市场环境,还能在法规透明化的过程中实现企业与政府在涉税信息上的对称,减少企业在税务合规上的不确定性。
(二)对当前金税四期的监管逻辑及监管路径进行社会认知培训及宣传
金税四期系统的监管逻辑和路径是税务机关利用数字化技术进行税务监管的重要工具。为了实现企业与政府在税务信息上的对称,必须加强对企业的培训和宣传,帮助其理解金税四期系统的监管逻辑。这一过程有助于企业更好地应对税务合规要求,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合规风险。
首先,金税四期系统的复杂性和技术性决定了大多数企业对其工作原理并不完全了解。系统中涉及的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算法等技术使得企业难以预测税务机关如何评估其财务数据。因此,开展针对企业的培训活动,有助于提高企业对该系统的认知水平,使其能够主动调整内部财务流程,确保合规。通过培训,企业可以了解金税四期的监控重点和分析标准,避免因不清楚系统运行机制而在合规过程中产生误判或疏漏。
其次,通过大范围的宣传和社会教育,政府可以将金税四期的优势、监管目标以及合规要求公开化,使企业和社会对数字化税务监管的理解更加全面。宣传的目的不仅是告知企业如何遵守规则,更是为了让企业明白税务机关通过金税四期系统采集和处理信息的过程是如何进行的。这种透明化的宣传能够增强企业对税务系统的信任感,促使企业主动参与到税务合规的数字化转型中。
最后,培训和宣传活动应当持续进行,伴随金税四期的升级和技术更新动态调整。这种持续的沟通机制可以确保企业始终处于税务监管逻辑的知情状态,有助于政府和企业在税务信息上保持对称。这样,企业不仅能够掌握当前的税务政策,还能够在政策调整时迅速做出反应,避免因信息滞后而产生合规风险。通过加强对金税四期监管逻辑的宣传和培训,企业与政府在涉税信息上可以实现更高程度的对称,优化企业的税务合规流程,促进营商环境的进一步改善。
(三)利用数字化财税工具实现与监管逻辑同步
数字化财税工具的广泛应用是企业与政府在涉税信息上实现对称的关键手段之一。随着财税体制数字化改革的推进,企业必须通过升级内部管理系统,实现与政府税务监管系统的同步。这不仅有助于提高企业的合规效率,也能够有效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数字化工具可以帮助企业将自身的财务数据与税务机关的监管逻辑进行比对。许多企业在财务管理过程中由于数据分散、系统不统一,难以保证其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利用数字化工具,企业可以将所有财务活动整合到一个平台上,实现数据的集中管理和自动校验,确保数据的合规性。这种实时的同步性有助于减少政府在税务监管时获取的信息偏差,也降低了企业因信息错误而产生的合规风险。
企业利用数字化财税工具可以更好地适应金税四期等监管系统的要求。以“锦信一票通”为例。“锦信一票通”作为企业全方位的票据管理专家,已经实现了上述数据积累,完成底层数据库的构建,能够通过对成本发票的大数据审查,将中央八项规定中的大部分要求贯彻执行。如果公务人员进行了某项违规行为,开具的成本发票中存在系统限定词汇、超过数额上限,该发票将会在大数据审查下被标记为存在风险,从而减少人工审查的疏漏。此外,“锦信一票通”也会继续根据八项规定要求的侧重、市场行情、处罚案例等,对收集的底层大数据进行实时的更新与调整,实现数据的流动性和准确性。因此,“锦信一票通”可以帮助国有企业通过成本发票审核的方式,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要求,降低不合规风险,使国有企业在大量财务款项支出中完成全面审查。国有企业可以利用“锦信一票通”的数字化发票管理系统进行大数据审查。通过利用上述底层数据,国有企业可以真正地将中央八项规定落地执行,不仅能够提高成本发票的审查效率,而且能够准确识别出风险支出。尤其对于大型国有企业来说,通过人工审查成本发票实现财务支出合规性是很困难的,难免会存在疏漏,使用“锦信一票通”能够为大型国有企业创造更高的价值。

此外,随着政府在税务监管领域中应用更多的智能化技术,企业也应当在自身的财务管理系统中融入类似的技术手段。通过大数据分析、区块链技术等,企业不仅可以优化自身的财务流程,还能够提升与政府监管要求的匹配度。例如“税GPT”

通过上述工具,企业可以自动化管理财务数据,实时跟踪税务政策的变化,从而确保自身的财务活动与税务机关的监管逻辑保持一致。例如,通过与金税四期系统的数据接口连接,企业可以及时获取税务机关的监管提示和预警信息,避免因数据不合规而触发系统预警。利用数字化财税工具实现与监管逻辑的同步,是企业与政府实现涉税信息对称的重要途径。这不仅提升了企业的合规能力,还能够通过技术手段减少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沟通成本,优化整体营商环境。
本文撰写燕然然、钱思涵亦有贡献。
注释
[1] World Bank, Doing Business 2020: Comparing Business Regulation in 190 Economies (Washington, DC: World Bank, 2020), https://doi.org/10.1596/978-1-4648-1440-2.
[2] 杨青龙, 柯达和邵艳红, 《营商环境与经济韧性:同频分析与空间实证》, 统计与决策, 期 17 (2024年): 120–25, https://doi.org/10.13546/j.cnki.tjyjc.2024.17.021.
[3] 新华社,发改委:我国已初步构建中国特色、国际可比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https://www.gov.cn/xinwen/2018-08/28/content_5317019.htm
[4]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对标国际 创新体系 2023年前海税收营商环境测评报告正式发布,https://shenzhen.chinatax.gov.cn/qhswj/gzdt/202405/91fd38d49baa4e8d919b8df3b996973b.shtml
[5] 世界银行,普华永道,普华永道与世界银行联合发布《2020 年世界纳税报告》--税收营商环境优化助力企业在中国市场运营https://www.pwccn.com/zh/tax/paying-taxes-2020.pdf
[6] 中国税务报,厦门:深化警税协作,形成打击合力,
http://www.taxrefund.com.cn/news/show-5754.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