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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天城律师承办的两起案件入选最高院2021年全国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2022-06-151815
[摘要]2022年6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其中案例6“马士基有限公司(Maersk A/S)与百鲜食品(福建)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及案例5“大连凯洋食品有限公司等申请海事强制令案”的实体争议均由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曹放律师团队代理。

2022年6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其中案例6“马士基有限公司(Maersk A/S)与百鲜食品(福建)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及案例5“大连凯洋食品有限公司等申请海事强制令案”的实体争议均由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曹放律师团队代理。


案例6涉及疫情防控措施导致集装箱在中转港滞留的费用承担问题。该案中,进口冷链货物的目的港因新冠病毒检疫措施的影响,不能立即接收进口冷藏集装箱,承运人将货物卸载至中转港后无法继续运输。在目的港具备卸货条件后,承运人坚持完成后续运输。然而,承运人与收货人对中转港滞留期间的费用承担问题未能达成一致,遂成诉讼。该案中,曹放律师团队代表承运人指出,货物在中转港滞留并非因承运人的过错引起,承运人已承担国际海运中的疫情感染风险,此时要求其仍全额承担防疫措施引发的额外成本显失公平。最终,厦门海事法院酌定收货人补偿承运人中转港滞留费用的50%。


案例5涉及的是疫情背景下进口冷链食品的目的港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系列纠纷,大批收货人以迟延提货系疫情及防疫措施导致为由,拒绝承担目的港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并申请海事强制令请求承运人交付货物,大连海事法院在收货人提供担保后准许其申请,以减少各方损失。其后,曹放律师团队接受承运人委托,在代表其处理实体争议时指出进口冷链食品检测、消杀措施不构成法律上的不可抗力,收货人不能据此免除其全部责任,并且防疫措施对迟延提货的影响程度须结合具体案情而定,如收货人存在过错的,应在确定费用金额时予以考虑。当前,大连海事法院已对系列纠纷中的部分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根据具体案情,判令收货人须支付部分集装箱超期使用费。


新冠肺炎疫情对国际贸易企业和国际海运承运人的业务经营都产生了重大影响。具体到进口冷链食品行业而言,口岸核酸检测及病毒消杀是防止疫情输入的重要措施,但相关措施在客观上也影响到集装箱流转速度,在国内出口需求旺盛的背景下对承运人造成的损失不言而喻,由此导致近期进口冷链食品相关的纠纷频发。


上述两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合理地认定船货双方在疫情防控中的风险负担和费用分摊问题。一方面,在处理涉疫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时仍应综合考虑疫情或者防疫措施对合同履行的具体影响程度。疫情防控已进入常态化阶段,疫情或者防疫措施不能一概地成为货方的“挡箭牌”。另一方面,疫情期间船方冒着感染风险和防疫压力维持着国际供应链的正常运转,对其所作出的努力和贡献应当予以鼓励和正面评价。上述两案已在国内航运市场引发较大关注,对于疫情背景下平衡船货双方利益诉求,维护航运业界秩序具有积极作用。


锦天城高级合伙人曹放律师、律师梁祯灏为上述两起案件中的委托人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