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要求,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监管工作,科学合理配置监管资源,依法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推动医疗器械质量安全水平实现新提升,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发布了《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提出监管级别划分和检查要求的原则为:
对风险程度高的企业实施四级监管,主要包括生产本行政区域重点监管品种目录产品,以及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况差、有严重不良监管信用记录的企业;
对风险程度较高的企业实施三级监管,主要包括生产除本行政区域重点监管品种目录以外第三类医疗器械,以及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况较差、有不良监管信用记录的企业;
对风险程度一般的企业实施二级监管,主要包括生产除本行政区域重点监管品种目录以外第二类医疗器械的企业;
对风险程度较低的企业实施一级监管,主要包括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的企业。
涉及多个监管级别的,按照最高级别进行监管。
《指导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4〕234号)、《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4〕235号)、《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5〕158号)和《医疗器械经营环节重点监管目录及现场检查重点内容》(食药监械监〔2015〕159号)同时废止。
(本文来源:2022年9月9日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