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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出版刊物 > 法律观察 > 厦门海事法院2022年度海事审判典型案例——共同海损纠纷案

厦门海事法院2022年度海事审判典型案例——共同海损纠纷案

 2023-12-08232
[摘要]本案系香港籍船舶与外国籍船舶发生碰撞后引起的共同海损纠纷,案涉提单背面条款约定共同海损在伦敦进行理算及结算,相关的船舶碰撞纠纷案件在外国法院审理。

本案系香港籍船舶与外国籍船舶发生碰撞后引起的共同海损纠纷,案涉提单背面条款约定共同海损在伦敦进行理算及结算,相关的船舶碰撞纠纷案件在外国法院审理。

一、基本案情

2010年5月9日,中国香港籍“吉友”轮自印度运输一批货物到中国途中,在福建东山海域与巴拿马籍“突摩柯”轮发生船舶碰撞事故,船舶受损。“吉友”轮就近卸下船载燃油及货物,之后被拖往舟山维修。货物由收货人安排后期续运。随后,根据双方船东及光船承租人达成的碰撞管辖权协议,“吉友”轮船舶所有人吉友船务有限公司(下称吉友公司)在英国高等法院提起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诉讼,该案尚未审结。

吉友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宣布了共同海损。杭州热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热联公司)作为船载货物的收货人签发了共损合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下称太保广东公司)向吉友公司提供了共同海损担保。吉友公司委托境外理算机构,于2020年4月做出共同海损理算报告后,向厦门海事法院起诉,要求热联公司、太保广东公司根据理算报告支付共同海损分摊约156万美元及相应利息。

二、法院裁判

厦门海事法院在审理中,引导各方共同确定《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为理算规则,选定国内的理算机构进行重新理算,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调解,最终促成原被告达成和解。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香港籍船舶与外国籍船舶发生碰撞后引起的共同海损纠纷,案涉提单背面条款约定共同海损在伦敦进行理算及结算,相关的船舶碰撞纠纷案件在外国法院审理。厦门海事法院聚焦被告不认可境外理算报告的焦点,积极引导各方当事人确定理算规则,并选定国内的理算机构进行重新理算。同时,法院秉承多元化解纠纷的司法理念,充分挖掘国际航运惯例的适用潜力,就各方争议的问题进行大量的辨法析理工作,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案涉船舶碰撞事故发生至今12年,在外国法院尚未审结关联案件的情况下,厦门海事法院充分挖掘国际航运惯例在多元化解中的潜力与作用,采用具有中国特色的调解方式,快速解决纠纷,提升了海事司法的国际影响力,助力我国建设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为国际海事纠纷解决机制贡献了中国海事司法智慧。

 

(原文链接:厦门海事法院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