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院与四川税务联合制定《关于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处理的意见》
[摘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税务局两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实际,联合制定《关于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处理的意见》。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税务局两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实际,联合制定《关于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处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近日,四川省高院与四川省税务局举行《意见》会签仪式。《意见》针对“优化税收征管流程”“服务企业破产重整”“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依法清收税收债权”等破产企业涉税重点、突出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对相关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据介绍,《意见》的出台,不仅有利于帮助困难企业走出困境,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同时也是贯彻《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关要求,深入落实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切实服务保障四川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共同打造四川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楠,四川省税务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张兵及各自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出席了签署仪式,并进行了座谈交流。座谈中,双方就如何落实《意见》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合作机制、规范司法与行政执法对接、加强信息和人员培训等进行了沟通交流,并形成广泛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