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印发关于做好企业破产处置涉税事项办理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困境企业重整再生,提高破产案件办理效率,保障税收债权依法清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现将主要内容归纳如下:
一、办理权限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其指定的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以及经办人身份证明、管理人授权委托书,以破产企业名义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二、税务查询与咨询
1.税务查询。管理人可以选择网上或现场方式,申请查询破产企业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和接受处罚等涉税信息。
2.政策咨询。税务机关为管理人提供办理破产相关税收政策的咨询服务。管理人可以通过纳税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厅现场、线上办税平台等渠道咨询有关税收政策。
三、税收债权申报审查
1.税收债权申报。管理人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书面通知已知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收债权。
2.税收债权审查。管理人对于申报的税收债权应当进行登记并依法审查,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反馈。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及时变更申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可以向管理人进一步提供债权依据。
3.抵销权的适用。税务机关发现破产企业既有欠税又有多缴税款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向管理人书面申请行使抵销权,以欠税抵销多缴税款。
四、纳税申报
1.非正常户解除。债务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前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管理人可以在补办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先行解除非正常户。
2.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企业因继续经营或者因破产财产的使用、变价所产生的应当由企业缴纳的税款,管理人应当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报,列入破产费用,依法由纳税人的财产及时清偿。主管税务机关无需另行申报债权。
3.清算期间企业所得税处理。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企业终止经营活动的,应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并进行清算所得税申报。管理人应对清算事项按规定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4.清算期间土地增值税处理。因破产企业土地成本历史资料缺失,无法确定成本扣除项目金额的,由管理人出具相关情况说明,税务机关可对破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采用核定征收的方法,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5.破产财产变价的交易税处理。破产财产拍卖成交的,一般情况下,交易环节税费以网络拍卖平台出具的成交通知书载明的拍卖成交价作为计税依据。
6.发票领用。从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企业因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处置财产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并按规定缴纳税款。
管理人发现企业的税控设备、发票等在接管前丢失的,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并以企业名义按照规定办理挂失、补办等手续。
7.管理人责任。管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或未勤勉尽责履行代企业进行纳税申报义务的管理人,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处理,同时可将有关情况通报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照管理人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落实税收优惠
1.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处理。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资产不足清偿全部或者到期债务,其房产土地闲置不用的,可以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
2.破产重整、和解税务处理。企业在破产过程中,发生重组业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
六、支持企业重整
1.税务信息变更。企业在重整过程中需办理税务登记信息变更的,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办理变更登记,税务机关接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信息,经企业确认后即时更新相关信息。对于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事项,企业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2.纳税信用修复。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或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重整企业可持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裁定书或重整程序终结裁定书,以及经办人员身份证明、重整企业授权委托书,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应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经集体审议后,对重整企业进行信用修复或信用复评,保障重整企业正常经营和后续发展。
七、税务注销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设置的注销清税业务专窗(专区),受理企业破产清算注销业务,实现专人负责,一窗通办。
八、其他事项
税务机关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已对企业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及时解除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