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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关于个人债务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新闻发布会

 2020-12-14948
[摘要]12月3日上午,东营中院召开《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债务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新闻发布会。

12月3日上午,东营中院召开《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债务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新闻发布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东营银保监分局、中国人民银行东营市中心支行相关人员及十余家新闻媒体记者应邀参加发布会。

东营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新闻发言人冯俊海通报了《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债务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起草背景、经过、意义及主要内容,新闻发布会由党组成员、副院长胡友泉主持。

2019年11月29日,东营中院及东营区人民法院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为个人破产制度试点法院。自个人破产制度试点工作开展以来,东营中院积极探索推进试点工作,于2020年12月1日在全省市级层面率先出台了《关于个人债务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该实施意见立足当前个人破产立法实证研究和东营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兼顾原则性与灵活性,重点关注对债务人诚信行为的审查监督、债务清理路径设置等问题。该意见共十章62条,涵盖了个人债务清理的概念、范围、条件、程序、方式以及效力等内容。

意见指出,个人债务清理,是指以个人破产法的原则和精神为指引,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参照破产和解、执行和解、参与分配等制度,在对债务人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按照重整清理和清算清理两种模式,形成个人债务清偿方案,以达到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信用修复和债权人受偿的目的。

意见规定,在东营市辖区居住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可以进行债务清理:(一)企业法人已进入破产程序或者已经破产,为该企业法人负债提供担保责任的自然人;(二)因生产经营活动陷入困境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执行不能的自然人;(三)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进行个人债务清理的其他自然人。债务人的配偶,可以同时申请债务清理。债务人可以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申请一并清理个人担保债务。

该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一是政策层面。2019年6月22日,国家发改委、最高法院等十三部门联合下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中,提出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明确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2019年10月26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的分工方案》,提出由省法院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政府负责开展个人破产制度试点,探索推进个人债务清理程序,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完善个人配套机制建设,探索建立规范、严谨、具有惩罚性的公民信用体系及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二是法院层面。2018年10月24日,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报告2016年以来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报告指出,在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中,约有43%属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不能”案件,需要通过个人破产、社会救助等机制予以解决。2019年11月29日,省法院下发《关于探索个人债务清理程序推进个人破产制度试点的通知》,决定由东营中院及东营区人民法院作为试点法院,探索推进个人债务清理程序,重点探索企业破产情况下,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负债的依法合理免责路径,为个人破产制度试点奠定基础。三是现实需求。当前,全市法院执行不能案件占比为35%左右,自然人为企业经营性债务提供的担保性负债执行不能情况突出。企业破产案件,尤其在大型集团公司破产案件中,涉及自然人担保债务数额巨大,部分企业职工背负数千万元甚至上亿元担保债务,穷其一生可能都无法清偿。因此,为“诚信”而“不幸”的自然人解困,实现其经济再生,成为我市担保圈风险化解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现实问题。

开展个人破产制度试点工作的意义在于:一是为个人破产立法提供实证研究。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由于缺少个人破产制度,被称之为“半部破产法”。因此,以个人破产法的原则和精神为指引,探索个人债务清理机制,为个人破产立法提供实证研究,对于完善我国破产制度立法具有积极意义。二是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通过个人债务清理,为经营投资失败的自然人实现经济再生提供制度化的试错容错制度,赋予其“东山再起”的机会,有助于鼓励创新创业,激发个人参与经济社会的积极性,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优化营商环境。三是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托个人破产制度试点工作,完善个人信用甄别、个人财产监管等个人信用体系,推进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的奖惩机制,倒逼债务人履行偿还义务和恢复信用,降低整个经济社会的运行成本和交易成本,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四是实现真正斩断担保圈。在企业通过破产程序进行风险化解后,通过个人债务清理程序,为“诚信”而“不幸”自然人担保人债务豁免提供平台,让为企业提供担保的企业家等相关主体能实现担保债务豁免,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斩断担保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