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院发布群体性金融纠纷示范判决机制规定 强化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
为公正高效化解群体性金融纠纷,促进法律适用统一,维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探索化解金融纠纷的新机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实施《关于群体性金融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2019年1月16日,上海金融法院在全国率先探索证券纠纷示范判决,发布《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自2019年起,市高院、金融法院在涉方正科技公司、中毅达公司、普天邮通公司等多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试行证券示范判决机制,有效化解数千起纠纷案件,及时维护金融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各方高度评价,相关工作经验得到最高法院认可推广。为进一步发挥示范判决机制作用,市高院在总结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成功实践的基础上,结合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以及上海高院关于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繁简分流、全流程网上办案等规定,经充分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出台《规定》。
《规定》明确,群体性金融纠纷示范判决机制是指法院在处理群体性金融纠纷中,选取具有共通事实和法律争点的案件先行审理、先行判决,通过发挥示范案件的引领作用,妥善化解平行案件的纠纷解决机制。所谓“共通事实和法律争点”,是指群体性纠纷中能够适用于每一个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例如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中关于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损失计算方法的认定,涉非法期货交易中关于合同效力、责任比例的认定,等等。在示范判决中就共通事实和法律争点作出认定后,平行案件主要解决证据核对和具体计算问题。
为充分发挥示范判决机制作用,《规定》的适用范围涵盖各类群体性金融纠纷,不局限于特定案由,各法院可根据案件情况和审判需求灵活运用。如果平行案件由非作出示范判决的其他法院受理的,审理平行案件的法院认为适用并无不当的,也可参照示范判决确定的裁判标准,按照《规定》相应内容进行纠纷化解工作。
针对金融纠纷专业性、技术性强的特点,《规定》明确,涉及有关专业问题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或者依职权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鉴定、审计、评估意见。考虑到有的金融专业问题可能没有对应的具有资质第三方机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有相应专业能力和社会公信力的机构出具专业意见。人民法院也可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指派专家辅助人出庭就案件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为发挥诉讼费用对群体性纠纷解决的杠杆作用,《规定》对于适用示范判决机制,当事人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的案件,根据案件是否经过庭审、是否出具调解书等具体情况,对受理费予以适当减免,并对拒绝接受依照示范判决提出的调解方案,且在后续诉讼中未能获得更有利的判决结果,酌情增加其诉讼费用的负担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