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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海事审判典型案例:安某财产保险公司诉德某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准确把握公约立法宗旨,明晰国际航空司法规则

 2026-04-0418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28日至5月9日,德某公司作为缔约承运人,就案涉四批诊断试剂分别签发了以某医学诊断美国公司为托运人、某医学诊断上海公司为收货人的航空分运单,中国国某货运航空公司作为实际承运人签发航空主运单。2021年5月2日至18日,该四批货物运抵上海浦东后,收货人检查与货物共同运输的外部温度计及内部温度计,发现温度异常,严重违反存储要求,涉案试剂被推定全损并销毁。安某财产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某医学诊断上海公司赔付损失后,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德某公司、中国国某货运航空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二审期间,国际民航组织修订了《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责任限额标准,货物赔偿限额由22特别提款权/公斤上调至26特别提款权/公斤。

裁判理由:

上海金融法院二审认为,在非连续运输条件下,实际承运人虽非与托运人缔结航空运输合同的直接相对方,但基于《蒙特利尔公约》规定就其实际履行的运输段,对运输合同项下的货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于实际运输段发生的货损,如实际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与缔约承运人基于全程运输合同承担的赔偿责任内容、范围相同,应具有连带责任性质。故实际承运人和缔约承运人在实际承运段发生的损害,可以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期间《蒙特利尔公约》责任限额虽发生修订,但赔偿责任限额是法律适用问题,应当以法庭辩论终结时的责任限额标准作为计算依据,二审期间赔偿责任限额标准发生变化,对本案诉讼标的不产生影响。故一审判决依照22特别提款权/公斤标准作为计算赔偿责任的依据,并无不当。

典型意义:

《蒙特利尔公约》在其序言部分明确阐述,旨在建立一个现代化、统一且平衡的国际航空运输责任体系。本案一方面通过体系解释方式,协调公约和国内法关于承运责任的相关规定,对实际承运人与缔约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予以明确,为托运人、航空旅客在复杂国际航空运输链条中的索赔选择权提供了指引和保障。另一方面,本案在适用《蒙特利尔公约》的过程中进一步明确了责任限额的意义,并基于此对二审期间责任限额发生变化时是否变更赔偿金额这一问题进行的解析,妥善平衡航空法律关系中各方主体利益,充分体现了鼓励促进航空业发展的价值考量,对优化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法治环境,提升航空司法国际影响具有积极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