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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涉自贸试验区融资租赁案件审判情况通报

 2020-12-151139
[摘要]2013年9月,我国首个自贸试验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试验区”)挂牌成立。

2013年9月,我国首个自贸试验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试验区”)挂牌成立。上海自贸试验区按照中央部署要求,在投资、贸易、金融、创业创新、事中事后监管等多个方面大胆探索,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随着上海自贸试验区的持续发展以及我国航运、基础设施建设等行业的不断扩张,市场主体对融资租赁的需求持续增长,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势头强劲。2018年12月,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制定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关于进一步促进融资租赁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自贸试验区融资租赁产业发展提供了强大支持。经过七年的发展,上海自贸试验区已经成为全国融资租赁业中资产规模最大、业务种类最全、行业环境最好的区域之一。其中,高质量的司法服务保障在上海自贸试验区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和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营造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发挥法院审判工作对社会活动的规范指引作用,促进上海自贸试验区融资租赁市场健康发展,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将2013年10月至2020年9月审理的涉自贸融资租赁案件审判情况进行通报,供各方参考。

    根据通报情况,浦东法院涉自贸融资租赁案件概况,案件数量大幅增长,收结案总体平衡。

2013年以来,涉自贸融资租赁纠纷案件数量总体上呈显著增长趋势,一方面是由于上海自贸试验区自2013年9月挂牌后,金融服务业扩大开放、融资租赁政策环境优化,自贸试验区聚集效应凸显;另一方面,浦东法院持续优化司法公开和司法服务,努力打造自贸试验区法治化营商环境,也吸引了融资租赁企业将合同履行地或案件的管辖地约定为浦东,导致案件量逐年增加。此外,《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自2016年4月1日起,商务部、税务总局将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的内资租赁企业融资租赁业务试点确认工作委托给各自贸试验区所在的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税务局,简化了涉自贸融资租赁企业的设立流程,客观上促进了上海自贸试验区融资租赁业务规模的扩张,相关诉讼案件也随之增加。

案件调撤率整体偏低,多数以判决结案。2013年10月至2020年9月期间审结的14,373件案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的8,399件,占58.44%;以调解方式结案的1,354件,占9.42%;以撤诉方式结案的3,838件,占26.70%。调撤率达到36.12%,与其他民商事案件相比,调撤率相对较低。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第一,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保证人、车辆挂靠企业等众多当事人,且上海自贸试验区的制度创新和法治化营商环境吸引大量外地公司将合同履行地或案件的管辖地约定为浦东,多数被告分散在全国各地,导致相当数量被告无法直接送达,不少当事人没有出庭应诉;第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通常有租赁物作为出租人权益的保障,一旦涉讼,融资租赁企业往往不愿在金额和还款期限上作出让步,而承租人因资金紧张希望降低还款数额、减免违约金、延缓还款期限等,案件调解难度较大;第三,部分承租人以租赁物不真实、法律关系交错等理由进行抗辩,当事人之间意见争锋相对,导致诉争复杂化,无法建立调解基础。

公告适用率下降,案件保全量增多。上海自贸试验区设立之初,因融资租赁案件被告多为外地户籍且存在部分被告逃避送达等情况,导致受理案件适用公告送达的比例较高,制约了案件审判效率的提升。为解决这一问题,浦东法院根据送达有关规定,多次组织相关融资租赁企业进行座谈交流,并围绕“送达难”及“减少公告送达适用”提出建议,引导融资租赁企业在合同模板中增加“司法送达条款”约定及相关法律后果的说明,加强对涉诉当事人在合同、其他诉讼材料中记载信息的查实,以及依法适用约定送达地址条款。近年来,在涉自贸融资租赁案件量持续增长的情况下,公告适用率基本保持在10%以下。

审理的涉自贸融资租赁案件中,除个别因证据瑕疵和诉请不当未获支持外,融资租赁企业的诉请大多数获得法院支持,但由于涉诉案件的承租人多数下落不明,在诉讼之前已查无所踪,不少案件以缺席判决方式结案,执行面临无财产线索等实际困难。融资租赁企业为维护其自身权益,在诉前针对承租人基本银行账户、租赁物及掌握的承租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财产保全的比例明显增加,2013年10月至2020年9月,浦东法院审理的涉自贸融资租赁案件中,保全措施适用比率达18.06%。由于此类案件中保全措施可能影响到被告的工资发放、设备使用等,致承租人提出保全异议增多,案件存在矛盾激化可能。

大标的案件数量持续增加,涉个人承租人案件为主体。近年来,随着上海自贸试验区市场规模的增长和新兴市场需求的扩大,区内大型商事主体持续聚集,涉及金额较大的融资租赁业务不断涌现,特别是近两年实体产业中较为昂贵的特种设备以及基建行业的租赁业务扩张,标的额超过1,000万元的大标的融资租赁案件也随之增加。2019年度,浦东法院审理的涉自贸融资租赁大标的案件170件,同比增长93%,反映出上海自贸试验区融资租赁的市场规模和活跃度增加。

但是,从涉自贸融资租赁案件总体情况来看,纯商事主体之间的大标的融资租赁纠纷虽然增长迅猛,但占比并不高,其余大部分案件为涉及个人承租人的小标的案件。一方面,此类案件涉案标的大多在数万元到100万元的区间内,2013年度至2019年度浦东法院受理的15,472件案件中,涉案标的在100万元以下的共14,007件,占90.53%;大于100万不足1,000万元的共1,019件,占6.59%,共计达97.12%;另一方面,大部分案件涉及的是面向个人的融资租赁业务。2013年度至2019年度,浦东法院受理的15,472件涉自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承租人系个人(含个人承租车辆挂靠在企业名下)的案件共计13,414件,占比86.70%。此类案件中,多数为个人为使用车辆或个体经营设备而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但由于自身抵抗风险能力较弱,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而导致涉诉。

涉诉融资租赁企业增加,以商事融资租赁公司为主。2013年10月至2020年9月,涉自贸融资租赁案件当事人中,涉诉融资租赁企业共计273家。在2014年12月之前,上海自贸试验区28.78平方公里的范围内集聚的金融机构数量有限,但扩区后金融领域改革创新举措的辐射面不断扩展,上海金融中心开放度进一步提升,涉诉融资租赁企业数量迅速增长,承租人所在地的范围也逐步扩大至全国。相应地,涉诉融资租赁企业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2013年度至2019年度增长率分别为18.18%、73.08%、91.11%、15.12%、64.65%、2.45%。从涉诉融资租赁企业类型看,金融租赁企业占比较少,其中2019年度涉诉金融租赁企业数量仅6家,占所有涉诉融资租赁企业的3.13%,这与金融租赁公司对承租人审核严格、合同版本规范、售后跟踪及时、内部合规规范密切相关。相比商事融资租赁企业涉诉案件较多,主要原因在于不少融资租赁企业规模较小,经营不够规范,产生较多争议。

需要注意的是,涉自贸融资租赁业务不断创新,业务领域向纵深拓展,但由于融资租赁行业门槛较低,部分融资租赁企业开展业务的规范性不强。实践中,部分出租人为保障自己资金利益,与出卖人既签订合作协议又签订保证合同,致诉讼法律关系复杂化,给案件定性造成困难;部分出租人为承租人提供贷款保证,承租人获得银行贷款后短时间内即向出租人支付全部租金;部分融资租赁企业在承租人违约后,未经通知擅自强行收回承租人正在使用的租赁物,且收回租赁物后随意处置,致使相关事实难以查清。

本通报,还发布了2013年10月-2020年9月浦东法院涉自贸试验区融资租赁典型案例,总结了涉自贸融资租赁纠纷中反映的租赁物、合同履行、担保、权利救济问题,并提出相应建议及优化涉自贸融资租赁营商环境的思考与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