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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法院2021年涉外海事审判典型案例——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

 2022-12-05423
[摘要]本案明确了重复保险分摊类案件的裁判思路,对今后的同类案件的处理和保险行业内部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参考。

本案明确了重复保险分摊类案件的裁判思路,对今后的同类案件的处理和保险行业内部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参考。

一、基本案情

原告忠诚保险公司承保了涉案焊管从中国新港港运往安哥拉罗安达港的运输风险,阿萨伊公司为被保险人。同期,被告史带保险公司也承保了该批货物的运输风险,被保险人、保险标的和保险金额与原告签发的保险凭证记载一致。原、被告各自的保险合同中均无“禁止他保条款”“无分摊条款”或“按比例条款”,也未对违反重复保险通知义务的后果进行约定。涉案货物在目的港卸载时发现受损,货方于当日向船东提出索赔,及时向原、被告告知了货物出险情况。原告委托的公估公司检验后认为货损原因为积载不当,原告遂根据公估结果支付了检验费用和保险赔偿金。次年,被告向被保险人催要租船合同以及被保险人出具的允许被告代理人处理向承运人追偿事宜的授权书,催要未果后,被告通知被保险人拒赔。此后,原告通知被告涉案货物存在重复保险,要求被告分摊50%的保险赔偿金和检验费用,被告未予支付。原告遂诉至法院。

二、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法定的重复保险法律关系。原告向被保险人已经作出的赔付是合理和谨慎的、被告在其保险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也负有赔偿责任且原告向被保险人作出的赔付解除了被告的赔偿责任。因此,原告的分摊请求权成立。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及利息。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自觉履行了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本案判决现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商事审判应当充分尊重市场的规则并审视裁判结果对市场的影响。如果对第一赔付保险人行使分摊请求权时设置过高的法律门槛,以致《海商法》所规定的重复保险分摊请求权形同虚设,将在实践中导致重复保险中的各个保险人权利义务的分配面临难题,这一司法导向不利于航运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也使保险公司与同行开展业务合作时存在障碍。

本案的裁判结果明确了该类案件的裁判思路,厘清了重复保险分摊的标准和审查要点,对《海商法》第225条“重复保险分摊”的概括规定阐明了裁判方法,对于重复保险分摊之诉的审查范围应界定合理的边界,对今后同类案件的处理和保险行业内部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参考。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准确适用法律,判决支持了外国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依法进行分摊,体现了中国海事司法对中外当事人的平等保护。

 

(原文链接:上海海事法院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