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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事法院2021年典型案例——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

 2022-10-031013
[摘要]本案准确把握《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规定精神,细化梳理所需查明的法律适用问题,依托台湾地区有关规定查明平台,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努力查明相关规定,取得了良好效果。

本案准确把握《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规定精神,细化梳理所需查明的法律适用问题,依托台湾地区有关规定查明平台,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努力查明相关规定,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基本案情

2019年7月30日,厦门海隆对外劳务合作有限公司(下称“海隆公司”)与蒋耀武签订船员劳务中介协议,派遣蒋耀武到台湾四维航业公司所属的巴拿马籍货船“晟维”轮(TRUMP SW)担任机工长,每月工资1350美元,蒋耀武自愿接受海隆公司与船东四维航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四维公司”)之间的协议,蒋耀武可就被指称构成违反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要求之事项向四维公司提出投诉。上船后,蒋耀武又与四维公司签订海员就业协议,约定蒋耀武月薪津为1934美元,现行的台湾地区“中华海员总工会”与船员集体协商确定的ITF-NCSU特别协议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2020年1月4日,蒋耀武在船上工作时受伤,随船回国后解职上岸。因工资和医疗费用发生争议,其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维公司、海隆公司按海员就业协议约定的标准支付未付工资及医疗费。

二、法院裁判

本案为船员劳动合同纠纷,兼具涉外和涉台因素,纠纷的解决涉及中国台湾地区适用《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2006MLC)的相关规定。厦门海事法院归纳案件争议焦点,明确《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在台湾地区的实施、台湾地区关于域外劳工权利义务的规定、相关船员最低工资标准等法律适用问题,通过福建法院台湾地区有关规定查明平台进行查明。收到查明报告后,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以专家咨询、出庭作证等方式委请知名两岸法学专家、学者、执业律师提供辅助,进一步查证规定的内容,查明了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明析各自的权利义务后,达成庭外和解。蒋耀武撤回起诉,纠纷获得圆满解决。

三、典型意义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是全球海员的“权利法案”。作为公约的成员国,执行公约规定,切实维护船员合法权益是我国的条约义务。在个案实现定分止争的同时,有力推动了境外用人单位自觉对标《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海事劳工标准,落实船员法定待遇,促进船员体面工作,切实提升了对我国海外船员的海事司法保护。另一方面,公开透明的审判、精细和深度查明台湾地区有关规定,吸纳台湾专家参与司法,彰显了大陆海事司法公正文明的形象,有效增进了台胞台企对大陆司法的认同,为促进两岸融合发展提供了积极的助力。

 

(原文链接:厦门海事法院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