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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出版刊物 > 法律观察 > 国家药监局发布《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

国家药监局发布《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

 2025-12-2833

2025年12月2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的公告》,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原2015年第18号规定同时废止。

规定明确中国境内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及生产企业可申请出口销售证明,分为已注册/备案产品(证明I)和未注册/备案产品(证明II),需提交相应资料。出口销售证明有效期不超过相关证件截止日期,第一类产品不超过3年。申请人须保证资料真实、产品符合进口国要求,落实质量管理体系。药监部门审核资料并可现场检查,发现虚假或违法行为将不予出具并公示作废,严重失信者5年内不得申请。办理时限最长20个工作日,支持网上办理,电子与纸质证明效力一致。证明信息须在7个工作日内公开,15个工作日内报送国家药监局信息中心。


(本文来源:国家药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