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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死亡,其继承人应否承担保证责任?

 2022-12-26362

来源 |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陈五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某银行借款4万多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凭证》,约定按季分期付款,借款到期日为2021年5月,并由王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19年12月,王七因病去世。陈五按季偿还了部分借款,自2021年初开始违约,直至借款期满,陈五拖欠银行本金及利息合计38000余元。

该银行催要无果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五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同时要求王七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黄二等4人在继承王七遗产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七死亡时,借款尚未到期,陈五也不存在违约行为,债务到期后是否能得到清偿无法确定,陈五的保证义务尚未转化为保证责任就因其死亡而消灭,故该银行主张王七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在继承王七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故依法判决,陈五偿还借款本息,驳回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后双方服判息诉。

法官后语

在保证法律关系中,保证义务是债权人和保证人通过订立保证合同为保证人设置的民事义务,其内容是保证人可能的债务负担。保证责任则是债务人到期未清偿债务,依照约定或法律的规定,保证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当保证义务转化为保证责任之后,保证人才需要承担保证之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