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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出版刊物 > 法律观察 > 恋爱期间用恋人的钱购买基金,是民间借贷还是委托理财?

恋爱期间用恋人的钱购买基金,是民间借贷还是委托理财?

 2024-02-13137

来 源 |  镇巴县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为高中同学,2017年确定恋爱关系,大学毕业后张某选择直接就业,李某选择读研深造。恋爱期间,张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分5次共转给李某15万元,李某将该笔资金用于投资基金,基金账户为李某所有。2022年两人分手,张某多次要求李某归还该笔款项,李某在还款24000元后承诺会继续还款,但表示由于基金亏损,目前无法全部偿还。辩称该笔资金系张某委托其理财,应承担投资理财失败的风险,如果张某坚持让其还款,必须共同承担基金亏损。双方就此事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庭审中,双方对资金往来金额没有异议,但对该笔资金属于借款还是投资理财存在争议。对此,张某、李某均提供了双方的支付宝聊天记录,聊天记录显示李某仅告知过张某该笔资金用于购买基金,但未告知基金名称等详细情况。且李某向张某承诺保底收益,盈利三七分成,张某也几乎不过问理财收益情况。分手后张某催李某还款,李某承诺偿还本金,并要求延长还款期限。经查明,该基金账户一直由李某在操作,且没有证据显示张某给付资金时就投资项目、期限、收益和风险分担等事宜与李某沟通,李某也从未向张某支付过收益。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义务,根据双方的举证,原告张某提交转账记录、催收记录及被告同意偿还款项等记录,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而被告李某主张是委托理财却无直接证据证明,聊天记录中仅告知对方该笔资金用于购买基金并承诺保底收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就投资项目、期限、收益和风险分担进行协商。结合双方发生资金往来期间的特殊身份关系,根据优势证据原则,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应偿还原告剩余借款。

法官说法

情侣关系并非法律规定的身份关系,对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并无特殊影响,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

资金往来双方是民间借贷关系还是委托理财关系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1、可期待收益确定性不同。对于委托理财,投资人委托理财的效益是对未来的预期利益,在委托理财结束前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而民间借贷,不论是否约定利息,出借人对于自己的预期收益是明晰、确定的。2、承受市场风险程度不同。对于委托理财,因金融市场的风险性特征,受托人难以保证理财行为必定产生收益,委托人需承担较大的市场风险。对于民间借贷,其利息在合同订立时就已确定,合同到期借款人需按约定支付出借人借款本息,出借人承担的市场风险较小。3、收益分配情况不同。民间借贷中,出借人享有的收益是固定的,出借人不享有分配该收益的权利。委托理财中,委托人可依据委托理财合同的约定,享有按照一定比例分配受托人进行投资获取收益的权利。4、资金接收方是否受流出方指示。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将资金贷给借款人后,一般不得干预借款人正常地运用资金的行为。而在委托理财中,受托人一般要严格按照委托人的指示来从事委托理财行为,就投资项目、周期、收益、风险等内容进行沟通和确认,以有效地保障资产增值的安全性。实践中,对于自然人之间在投资、理财过程中以合同约定或用事实行为表示,提供资金一方可以获得固定本息回报,或者存在“稳赚不赔”、“保底条款”,即提供资金一方无需承担风险的,一般视为民间借贷。

法官提醒

若情侣之间发生借贷行为,应尽量保留书面证据,如借条等;如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的,也应在借条中写明。此外,为方便留存凭证,借款的支付应尽量采取转账的方式,并留存转账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