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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预重整程序工作指引(试行)

 2022-08-191005
[摘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预重整程序工作指引(试行)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规范预重整程序工作指引(试行)

(2022年7月14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0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建立健全企业挽救体系,规范预重整程序适用,提高困境企业重整成功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和《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指导意见,结合我市破产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引。

 

1.预重整基本模式。债权人或债务人在债务人庭外重组过程中或者进入重整程序前,可以向法院提出预重整申请。

债务人在专业中介机构引导和辅助下开展各项事务,与相关利害关系人开展自主谈判。法院给予相应指导、监督和必要司法协调,推动各相关利益主体积极协商形成重整计划草案,保障庭外重组与重整程序有效衔接。

 

2.适用条件。债务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具有挽救价值或者重整可能,且在进入重整程序前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可以申请预重整:

(1)企业及所在行业发展前景良好;

(2)企业治理结构完备、运行正常;

(3)有较为优质的营运资产与重整资源;

(4)具有基本自主谈判能力;

(5)债务人、主要债权人均有重整意愿;

(6)重整可行性尚需进一步明确;

(7)债务人系上市公司或对上市公司影响较大的关联企业。

 

3.申请材料。向法院提出预重整申请,应当提交预重整申请书和有关证据。预重整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目的;

(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4)拟订的预重整期限;

(5)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预重整申请的,还应当向法院提交股东会决议及债务人具备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的报告等。

 

4.申请的审查与受理。法院一般采用书面方式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通过询问、听证等方式,并听取相关市场主体及其上级主管单位、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业协会的意见。

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预重整,材料齐备且符合预重整条件的,法院编立“破申”案号,出具《受理预重整通知书》。

 

5.推荐临时管理人。债务人、主要金融机构债权人或者债权额合计占已知总债权额二分之一以上的主要债权人,可以向法院书面推荐临时管理人的人选。

一般情况下,临时管理人的人选应是镇江法院入册管理人;重大复杂案件,债务人系上市公司或对上市公司影响较大的关联企业预重整,可在省内或省外管理人名册内二级以上管理人中推荐临时管理人。

 

6.临时管理人的确定。被推荐人选一致,属于法院入册管理人,且不存在不宜担任临时管理人情形的,由法院确定为临时管理人。被推荐人选不一致的,由推荐人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由法院确定为临时管理人。

无人推荐或者被推荐人选无法协商一致的,由法院参照《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指定临时管理人。临时管理人确定后,由法院出具《预重整临时管理人决定书》。

 

7.通知与公告。临时管理人经法院确定后,应就法院受理预重整事项予以公告,并及时通知已知债权人。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被申请人名称;

(2)法院受理预重整的时间;

(3)申报债权的期限、方式、地点和注意事项等;

(4)临时管理人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5)需要召开临时债权人会议的,应当公告临时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6)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8.临时管理人的职责。临时管理人参照《企业破产法》有关管理人职责的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1)核实债务人基本情况、资产和负债情况,调查债务人是否存在影响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的情形;

(2)引导和辅助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3)引导和辅助债务人与利害关系人进行协商,推动各方利益主体就重整计划草案达成共识;

(4)接受债权人债权申报,对收到的债权申报材料登记造册,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

(5)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并结合债务人、主要债权人意愿,指导、辅助债务人招募重整投资人,签订重整投资协议等文件;

(6)推动债务人与出资人、债权人、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进行协商,协助债务人制作预重整方案;

(7)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召开临时债权人会议,对预重整方案进行预表决,或通过其他方式对预重整方案书面征集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意见;

(8)定期向法院报告预重整工作进展,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交预重整工作报告或终结预重整程序的申请;

(9)定期向相关利害关系人书面通报临时管理人履职情况和预重整工作进展,及时通报重大事项;

(10)法院要求临时管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9.债务人的义务。债务人在预重整期间完成以下事务:

(1)勤勉经营管理,妥善决定经营事务和内部管理事务,维护企业重整价值;

(2)配合临时管理人调查,接受临时管理人的引导和辅助以及必要的监督;

(3)及时、准确向相关利害关系人进行信息披露并通报预重整期间工作;

(4)积极与出资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协商,拟订预重整方案,适时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5)其他应完成的相关事务。

 

10.协商暂缓执行。预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临时管理人应当与相关利害关系人积极协商,通过自行调解或者和解方式,主动争取相关利害关系人在预重整期间暂缓对债务人财产的执行。

涉及债务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债务人提出预重整申请,法院决定启动预重整程序的,对债务人有关财产的执行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11.债权申报与审查。法院受理预重整后,债权人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的期限一般在受理预重整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

申报的债权经临时管理人审查,提交预重整期间临时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由临时管理人进行复核。

预重整程序终止、法院受理破产重整案件的,已在预重整期间申报的债权无需重新申报。

 

12.债权人会议。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向债务人、权益可能受不利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征求意见,并适时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预重整期间债权人会议,就议事事项发表意见和进行表决。债权尚未确定但能够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债权人,可以参加表决。

预重整期间债权人会议的议事内容可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一般包括:

(1)核查债权;

(2)听取临时管理人工作报告,监督临时管理人工作;

(3)了解债务人情况以及与重整计划草案相关的信息;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申请法院更换临时管理人;

(6)对重整计划草案等需表决事项进行表决。

 

13.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代表债权人会议参与、监督、推动预重整程序。

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举的债权人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人数为单数。

 

14.金融机构债委会。金融机构债权人可以根据(银保监发〔2020〕57号)《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设立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积极参与预重整程序,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集体协商机制的作用。

 

15.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可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债务人出现经营或者财务困境的原因;

(2)债务人预重整期间持续经营与管理的情况;

(3)债务人未来经营发展前景;

(4)债权分类、调整与受偿方案;

(5)重整计划预计的执行和监督期限;

(6)有关重整的其他内容。

 

16.重整计划草案表决。预重整期间重整计划草案表决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分组进行。预重整程序中,税收债权人、社会保险债权人以及职工债权人等权益不受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可不参加分组表决。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已知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立出资人组进行表决。

 

17.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效力延伸。债权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在预重整期间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可视为在重整程序中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

债务人和部分债权人在预重整期间已经达成的有关协议与重整程序中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一致的,有关债权人对该协议的同意视为对该重整计划草案表决同意。

重整程序中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发生实质变更,且相关债权人权益受到调整或影响的,权益受到调整或影响的债权人可依法重新表决;对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了修改且对出资人利益有影响的,受到影响的出资人可依法重新表决。

 

18.预重整期限。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预重整申请的,应当注明拟定的预重整期限,最长不宜超过三个月。

债务人与相关利害关系人在谈判中可以自行协商确定预重整期限,并在期限确定后及时向法院书面报告。协商确定的预重整期限届满后,确需延长期限的,应由债务人或临时管理人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并向法院书面报告。经法院审核,在债务人与相关利害关系人协商一致且不影响企业挽救效能的前提下,可适当延长预重整期限,但延长应以三个月为限。

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影响预重整工作开展的,法院可依债务人或临时管理人申请,参照有关规定将受影响时间不予计入预重整期限。

 

19.预重整程序终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预重整程序终止:

(1)申请人请求撤回预重整申请的,法院审查后可以裁定准许;

(2)预重整期间未能形成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或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能按照本指引第16条的要求表决通过的,债务人或临时管理人应向法院提交终结预重整程序申请,由法院出具《终止预重整程序通知书》并进行公告。但债务人仍存在重整可能性且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重整申请条件的,可由债务人或债权人提出重整申请,法院依法审查并受理重整案件;

(3)重整计划草案经表决通过的,由债务人或债权人提出正式重整申请,法院出具《终止预重整程序通知书》并进行公告,同时依法裁定受理重整案件。

 

20.附则。本指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指引施行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上级法院有新的规定,适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上级法院的规定。

 

(来源:图解破产公众号 2022年0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