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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法院2021年涉外海事审判典型案例——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

 2022-12-05432
[摘要]本案为一起典型的发生于外籍邮轮上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案件各方对于准据法确定、法律适用、责任比例等一系列问题分歧明显。本案审理结果对于外籍邮轮在华运营规范和相关法律问题均有重要的价值。

本案为一起典型的发生于外籍邮轮上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案件各方对于准据法确定、法律适用、责任比例等一系列问题分歧明显。本案审理结果对于外籍邮轮在华运营规范和相关法律问题均有重要的价值。

一、基本案情

2015年8月,原告(7岁,未成年)和其母购买了“蓝宝石公主”号邮轮“上海-济州-福冈-上海”四晚五日的旅游产品。邮轮航行至公海海域时,原告在邮轮泳池溺水致伤。原告之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公开向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人身和精神损失费等约人民币402万元。

二、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第三人签订出境旅游合同,被告是涉案邮轮营运的经营者,应当负有对游客的人身安全保障义务。原告母亲作为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原告的人身安全亦负有保护义务。最终法院认定被告应承担80%的责任比例。

三、典型意义

本案判决针对被告提出的赔偿责任限制抗辩,结合案情和相关法律规定,确立了如下的规则:在外籍邮轮公共场所中发生的旅客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若邮轮承运人明知存在发生该种损害的可能性,而违反邮轮母港或船籍国法律规定或相关的行业(操作)规范,未采取相应的防范应对措施,从而导致损害发生的情况下,即构成明知可能造成此种损害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为,不应享受《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的权益。该规则的确立为以后类似案件的审查提供了相应的参照,同时也为邮轮相关行业的健康发展提出了一定的指引。

被告在判决后不仅按规定履行了赔偿义务,还针对判决书的认定采取了积极的改进措施。于两个月内,马上在其所属的母港为上海的所有邮轮上配备了泳池救生人员,并计划今后在全球范围内所属邮轮上均配备泳池救生人员,以大幅提高船上泳池的安全系数,保障邮轮旅客的人身安全。

 

(原文链接:上海海事法院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