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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出版刊物 > 法律观察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3月起施行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3月起施行

 2021-02-06558
[摘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日前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日前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从明确实行排污许可管理范围和管理类别、规范申请与审批排污许可证程序、加强排污管理、严格监督检查、强化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排污许可管理工作予以规范。

一是明确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类别。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

二是规范申请与审批排污许可证的程序。明确了审批部门、申请方式、材料要求、审批期限,以及颁发排污许可证的条件和排污许可证应当记载的具体内容。

三是加强排污管理。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四是严格监督检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监控、现场监测等方式,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浓度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等进行监督检查。

五是强化法律责任。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责令限制生产、关闭等处罚措施和强制措施。对逃避监管违法排污的,与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处罚措施作了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