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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出版刊物 > 法律观察 > 大连海事法院2021年典型案例——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大连海事法院2021年典型案例——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2022-07-17623
[摘要]委托人既未委托货运代理人办理目的港报关又未要求将报关文件随货物一同运输,货运代理人仅将约定货物装箱出运不构成违约,对缺少报关文件造成的延误不承担责任。

委托人既未委托货运代理人办理目的港报关又未要求将报关文件随货物一同运输,货运代理人仅将约定货物装箱出运不构成违约,对缺少报关文件造成的延误不承担责任。

一、基本案情

在奥格斯特公司诉锦程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奥格斯特 公司委托锦程公司办理310件鲜花自中国厦门出口至日本东京的订舱、 清关、货物装箱、交付承运人等事宜。锦程公司接收货物并将贴附于货物包装箱外包含《植物检疫证书》在内的“随机文件”取下后,将货物装入集装箱出运。收货人于货物运到东京的4日后以奥格斯特公司邮寄的《植物检疫证书》办理了清关提货手续,之后以货物已枯萎腐烂为由拒付货款。奥格斯特公司主张,锦程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取下货物外包装上的《植物检疫证书》,收货人因此无法办理报关手续而延误提货,起诉要求锦程公司赔偿货物损失891900日元(约折合人民币57133.33元)及其利息。

二、法院裁判

大连海事法院在审理认为,锦程公司作为受托人,义务限于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妥善完成委托事务。涉案委托事务不包含目的港清关,锦程公司不需要按照目的港清关政策的要求进行装箱。锦程公司询问随机文件以及装箱的具体要求时,奥格斯特公司确认了货物装箱情况,并未要求将报关文件随货物一同出运。锦程公司已妥善完成海上货运代理事宜,法院判决驳回奥格斯特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文链接:大连海事法院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