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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高院发布海南法院2025年服务营商环境建设典型案例

 2026-03-2119

3月17日,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提升全省法院为海南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提供司法保障工作的能力水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海南法院2025年服务营商环境建设典型案例》。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李某海犯内幕交易罪案——利剑高悬,利用内幕信息获利终身陷囹圄

【案情概要】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股份,双方进行会议磋商,某资产投资公司董事长林某作为磋商参与方参加了会议。中国证监会认定,此次股份收购属于“内幕信息”,林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被告人李某海与林某密切接触后,用妻子冯某身份证开设证券帐户。李某海操作冯某以及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共买入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3633110股,成交金额2367.1万余元。李某海陆续卖出该股票,累计获利473万余元。北京证监局向李某海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其行为构成内幕交易。经中国证监局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认定李某海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之后,李某海被抓获到案。

【裁判结果】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李某海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8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473万余元。

【典型意义】内幕交易违反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侵害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证券法》第五十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本案中,李某海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后,不惜变卖房产、“割肉”抛售股票,以妻子账户为掩护全仓买入标的股票,短期内非法获利逾473万余元。其行为不仅违背证券法规,更触犯刑法。本案是海南省首例内幕交易罪案件,广大投资者应坚持依法投资、理性投资,主动学习资产市场基础知识和法律知识,切勿打探“内幕信息”,切莫因贪图不当利益触碰法律红线。

案例二:某广告公司与某市七家陶瓷企业、商务局涉消博会纠纷八案——妥善调处展会涉企纠纷,全力护航海南自贸港营商环境

【案情概要】第四届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在海南国际会展中心举办期间,为集中展示某市陶瓷品牌形象,某市商务局牵头统筹辖区内七家陶瓷企业参与展会,统一规划搭建“某市品牌馆”展台,并确定由某广告公司作为唯一展台搭建服务商,形成“统一组织、分别签约、各自履约”的合作模式。本案系列纠纷均因该展台搭建事宜引发,原告均为某广告公司。

 2024年3月19日前后,某广告公司分别与某市七家陶瓷企业签订《搭建合同》,合同核心条款高度一致。其中明确,制作周期自被告预付款到账起算,某广告公司需在2024年4月9日前完成展台总体施工,布展时间为2024年4月4日至9日;约定工程价款按实际占用面积及每平方米的统一单价计算总造价,同时约定“施工增项费用另计”或“无增项需求则不增费”;付款采用“三期模式”;违约责任方面,约定单方违约需赔偿损失,且诉讼及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因七家陶瓷企业均对展台搭建后的展呈效果不满意,在某市商务局协调下,某广告公司按企业要求变更设计。签约时依据非定稿效果图报价,后续因实际需求与原报价差异较大,某广告公司分别与其中六家陶瓷企业签订增项追加协议,明确增项费用及验收后付款。而其中一家陶瓷企业以“无增项需求”拒绝与某广告公司签订增项追加协议。

展会结束后,某市七家陶瓷企业均未按约履行后续付款义务,起诉时仍处于拖欠状态。某广告公司催款未果后,分别起诉,各案诉请存在共性,均要求支付欠付工程款、逾期利息、杂费及诉讼费。仅针对某市商务局侵权责任纠纷案要求支付杂费2万元及公开道歉,并就侵权行为向原告工作人员赔付2元。

【裁判结果】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先从7起承揽合同纠纷入手,调判结合,消解系列案核心症结。经调解4起承揽合同纠纷撤诉,2件判令被告陶瓷企业向原告某广告公司支付搭建费用及逾期付款利息,1件判令被告陶瓷企业向原告某广告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起侵权责任纠纷庭审后某广告公司自愿撤诉。

【典型意义】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作为海南自贸港建设的重要功能性平台与对外开放“金字招牌”,其展会经济秩序直接关系自贸港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成效。法院通过“分案处置、分阶段推进”策略,同时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共同规范会展业秩序,既保障了展会顺利举办,又维护了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案例三:干某与周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虚拟货币不得替代法定货币,筑牢自贸港金融安全底线

【案情概要】2021年,周某(奥地利公民)与干某就周某所有的位于海口市的涉案商铺签订《租赁合同》,周某将涉案商铺出租给干某作为经营使用,约定使用“蚂蚁通证”支付押金及租金。《租赁合同》签订后,干某帮助周某注册了“蚂蚁通证”,并向周某的“蚂蚁通证”账户转账150万的蚂蚁通证。后周某起诉要求确认《租赁合同》中关于使用“蚂蚁通证”作为租金、押金支付货币的条款无效;要求干某以人民币向周某支付租金79万余元、押金10万余元。

【裁判结果】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周某与干某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关于使用“蚂蚁通证”作为租金、押金支付的约定无效,判决干某应向周某支付租金79万余元,驳回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自然人约定用虚拟货币作为支付方式,违背公序良俗,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的审理结果,有效维护了人民币作为法定货币的地位,明确告知市场主体利用非法定货币进行交易的风险,保护了交易安全与市场秩序。

案例四:卢森堡某T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伦敦国际仲裁院某仲裁裁决审查案——妥善平衡国际公约义务履行与重整企业国内债权人平等受偿权保护

【案情概要】2016年7月,某集团公司与卢森堡某T公司签订某S公司《股权收购协议》,该协议约定适用法律为英国法,且纠纷应适用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规则通过仲裁解决,仲裁地在英国。某集团公司依约收购部分股权后,因资金问题未能继续履约,其关联企业某旅游公司遂与某T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延长剩余股权收购期限,并由其承接某S公司股东贷款以及由某集团公司提供保证担保。2021年2月10日,某集团公司和某旅游公司进入破产重整。5月20日,某T公司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金额约1.8亿美元。管理人未确认,但为某T公司全额预留了偿债资源。某T公司随后向伦敦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相关合同主体按协议履行股权购买义务,否则赔偿某T公司全部损失共计1.8亿美元。2022年11月,仲裁庭适用英国法律,裁决某旅游公司应向某T公司赔偿损失约1.27亿美元及裁决后利息,某集团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23年7月,某T公司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伦敦国际仲裁院作出的仲裁裁决,申请金额约9.2亿元人民币(约1.27亿美元)及相关利息。

经审查,案涉全部仲裁程序符合当事人约定的《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以及仲裁所在地国家即英国法律的规定,仲裁裁决已经在英国生效。但仲裁庭关于“相应利息和罚息均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的裁决结果,不符合我国《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的规定,若依某T公司申请对仲裁裁决作出承认与执行,将导致重整企业的其他债权人不能平等受偿。对此,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多轮协商,某T公司最终自愿放弃依据案涉仲裁裁决计算的自2021年2月10日(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之日)之后产生的利息,接受以3万元人民币现金及约7.5亿元人民币对应的信托份额清偿全部债务,并变更了申请请求。

【裁判结果】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决以7.5亿元(依据案涉仲裁裁决计算至2021年2月10日的损失及利息)作为对案涉仲裁裁决的执行金额,承认与执行案涉仲裁裁决。

【典型意义】本案中,在案涉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申请符合国际公约规定,在仲裁庭所适用的英国法律与我国破产法之间存在冲突的情形下,法院充分衡平、考量境外债权人与重整企业的各自诉求,组织各方积极协商,促成境外债权人在利息计算时间问题上作出让步,从而在积极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同时,亦有力保护了重整企业国内债权人的平等受偿权。本案的办理,在人民法院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恪守国际公约义务、推动法治更好服务海南自贸港高水平对外开放,以及积极防范化解海南自贸港重整企业风险等方面,均具有一定积极意义。

案例五:某特公司等与某珠宝海南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平等保护涉外品牌知识产权,守护企业权益与自贸港法治底色

【案情概要】某特公司于1898年5月27日在英国注册,1953年6月6日更名为GARRARD & CO.LIMITED并沿用至今。某特控股公司于2001年1月18日在英国注册,2001年8月10日更名为GARRARD HOLDINGS LIMITED并沿用至今。某特控股公司为某特公司的关联公司,“GARRARD”为某特公司的旗下品牌。某特公司、某特控股公司及“GARRARD”品牌具有很高知名度,在珠宝行业享有盛名。某特公司、某特控股公司发现某珠宝海南公司、某商业河南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字号“GARRARD”“某特”,使用某特控股公司的企业名称“GARRARD HOLDINGS LIMITED”,还在宣传推广中抄袭“GARRARD”品牌发展历程和所获荣誉的信息,遂向其发送警告函并进行了沟通,但某珠宝海南公司、某商业河南公司未停止实施侵权行为。某特公司、某特控股公司便将某珠宝海南公司、某商业河南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某珠宝海南公司、某商业河南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并承担停止侵权行为等法律责任。

【裁判结果】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某珠宝海南公司、某商业河南公司立即停止实施在商业活动中使用“GARRARD”“GARRARD HOLDINGS LIMITED”企业名称以及虚假宣传的行为,立即停止使用含有“某特”字样的企业名称,刊登声明以消除因实施侵权行为给某特公司、某特控股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并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120万元。

【典型意义】企业品牌关系着企业的形象和商誉,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获取优势的核心要素。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审判作用,依法认定“GARRARD”等属有一定影响的标识,明确两被告不正当竞争及共同侵权责任,坚持中外当事人权利平等,充分彰显了自贸港尊重国际规则、保护涉外品牌的态度。

案例六:某国际邮轮港发展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案——助推困难企业涅槃重生

【案情概要】某国际邮轮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轮港公司)系目前海南省唯一邮轮母港即三亚市凤凰岛邮轮母港的经营主体,建有8万吨级码头和三亚湾跨海大桥等基础设施,岛上5栋帆船型建筑已成为三亚的城市名片。

受公司治理结构运行不畅、疫情原因等多种不利因素叠加影响,邮轮港公司出现巨额债务危机,资产负债率高达400%。2022年6月,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对该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此后又裁定将该公司的两家子公司实质合并重整。邮轮港公司等三家企业负债规模高达百亿余元,股权结构复杂且部分存在质押,债权人人数众多,各自期望值不齐、利益平衡难度大,案件重整引发了较高的社会关注度;同时,邮轮港公司等三家企业资产类主要为码头和房地产等重型资产,盘活变现周期长,适格重整投资人寻找难度大。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克服邮轮港公司重整核心资产不足、民营股东出资人退股谈判陷入僵局等困难,协调相关部门,逐一排解收回闲置土地、收回海域使用权、落实二岛拆除补偿款等重整中的堵点问题。2023年11月,重整计划草案获得第三次债权人会议税收债权组、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由于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未获出资人组表决通过,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应管理人申请启动二次协商程序,通过现金清偿、留债展期、债转股等综合手段充分保护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鼓励重整投资联合体与民营股东协商解决出资人权益调整等事项。

【裁判结果】2024年1月,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邮轮港公司等三家企业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法院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在挽救市场主体、优化资源配置方面的积极作用,协调重点债权人和意向重整投资人,以及协调相关部门落实重整中的堵点问题;遵循市场化、法治化、规范化原则化解债务危机,通过指导重整投资人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制定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经营管理方案,是法院履行司法职能、发挥重整制度功能、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成功典范。

案例七:海口某公司破产清算案——“执破衔接”推动关联纠纷协同化解,双轮驱动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情概要】海口某公司是一家注册登记地位于海口市的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因长期经营亏损,该公司陷入流动性危机,经营的几家超市陆续停业。2024年2月,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对海口某公司破产清算。经审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海口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依法指定管理人。

海口某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管理人依法开展企业接管、财产调查、财产处置等各项工作。经管理人调查,海口某公司在多地涉执行案件153件、未结诉讼数十件、整体负债规模逾2亿元。因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财产被省内外11家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固定资产所在地物业公司拒不配合接管等原因,管理人履职面临接管难、清产核资难、财产处置难等问题。为依法推进案件审理,破产受理法院与各执行法院积极协调,支持管理人依法履职,有效保障了清产核资工作的顺利开展。破产受理法院对拒绝配合接管的物业公司开展释法说理工作,有力保障了财产接管工作的顺利进行。在财产评估、处置过程中,一方面,沿用执行阶段的资产评估报告;另一方面,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在流拍价、变卖价的基础上继续妥当处置执行阶段已流拍的资产,既节约了破产费用和时间成本,又极大提高了资产处置效率。

【裁判结果】2024年9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海口某公司破产。2024年12月,裁定终结海口某公司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破产案件往往涉及债务人与众多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债务人与相对方的合同关系、行政监管关系等众多复杂的法律关系。海口某公司破产清算案涉及全国各地多家法院百余起执行案件和大量在诉案件,利益主体众多,案件复杂程度较高。

在该案办理中,各相关法院为维护社会稳定、妥善化解矛盾、推动关联纠纷一揽子解决,加强执行成果的转化使用,有效提高了破产原因识别、破产财产调查、破产财产处置等各项工作效率,实现了破产案件高效办理;同时,通过破产清算,统筹清理了债权债务,化解执行积案153件,有效实现了解决执行难和推进破产审判的双赢目标。该案作为“以破促执、以执助破”的典型案例,为“执破融合”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益借鉴。

案例八:符某丹等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善意文明执行促双赢,既保营商环境又护民生

【案情概要】符某丹等64名员工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系列案,经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确认申请人符某丹与被申请人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裁定某公司应向员工符某丹支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工资、生活费及经济补偿金等各项费用合计2.3万余元。全系列案件共计66件,涉案总金额达320万余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海口市金盘开发区的不动产。在此期间,被执行人某公司与某省外合作方达成合作意向,但合作方对企业解除限制措施的时间周期存在顾虑。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通过尽快完成案款发放、解除限制措施、开具企业信用修复证明等举措,有效消除了合作方的疑虑,促使合作资金在三日内到位。为确保案件顺利执行,法院积极督促被执行人某公司联系被拖欠工资的员工,动员有意愿的员工回厂准备复工复产,为盘活企业、恢复经营创造有利条件。

在案款发放环节,法院及时与银行沟通协调,临时调整支付限额,确保320万余元案款在当日全部发放完毕。整个执行过程仅用七个工作日就完成了联系员工、发放案款、解除企业限制措施等全部流程,实现了快速、平稳、高效结案。

【裁判结果】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裁定解除被执行人某公司的限制措施。

【典型意义】善意文明执行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司法举措。法院在案件办理中兼顾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保障与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需要,采取灵活适度的执行措施,在确保债权实现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企业经营的负面影响。面对涉案金额大、涉及职工多的企业被执行人,法院一方面采取必要的财产控制措施,为债权实现提供保障。另一方面主动延伸司法服务推动执行和解,精准对接企业需求,协调金融机构畅通信用修复快速通道,并督促企业组织复工复产,为盘活企业创造有利条件。这种执行模式既彰显了司法权威,又体现了司法温度,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九:某投资公司与某国资公司及某资融公司、某实业公司、某旅游公司、某体育股份公司等股东出资纠纷案——依法平等保护商事主体合法权益

【案情概要】某国资公司与某投资公司等四家企业共同发起设立某体育股份公司。某国资公司以评估价值5688.528万元的体育馆实物资产出资,其中3000万元作为股权出资,剩余2688.528万元计入某体育股份公司负债,其余股东承诺现金出资7000万元。验资报告显示7000万元已转入筹备组账户。后经司法鉴定,除某国资公司外,某投资公司、某资融公司、某实业公司、某旅游公司均抽逃出资。2003年11月,某国资公司与某体育股份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某体育股份公司负责办理体育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某国资公司配合,某体育股份公司需三年内清偿负债,否则支付资产使用费。2004年6月资产移交完成,但体育馆土地使用权未过户。2019年,某国资公司因合同纠纷起诉某体育股份公司要求偿还欠款,某体育股份公司反诉要求履行体育馆土地权过户义务。受理法院判决某体育股份公司返还欠款2713.2656万元并支付相关费用,驳回反诉。2023年,某国资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某投资公司、某资融公司及某实业公司返还抽逃出资本金及利息。某投资公司反诉某国资公司,要求履行体育馆土地使用权过户并支付违约金。

【裁判结果】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某投资公司、某资融公司及某实业公司应返还本金及利息。某国资公司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发起人,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违反法定出资义务,判决某国资公司30日内协助将体育馆土地使用权过户至某体育股份公司名下。

【典型意义】坚持依法平等对待、保障各类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是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的重要举措。本案中,某国资公司作为某体育股份公司的出资人,其以需办理权属登记的财产出资,应在合理期限内完成权属变更手续。出资人即使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仍视为未按期出资,应当按照公司法规定向被投资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因出资人所有制性质不同而有区别对待。本案的办理,为民营企业合法经营提供了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是司法护航海南自贸港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典型案例。

案例十:曾某等诉某旅游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调解案——示范判决明权责,调解化纠优营商

【案情概要】某旅游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该公司为粉饰业绩,在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涉嫌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调查,公司股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某旅游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均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众多投资者因与某旅游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至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考虑到案件涉及投资者众多、诉求相似等情况,决定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件作为示范案件先行审理。最终法院作出示范判决,明确了系列案中关于某旅游公司虚假陈述行为“三日一价”、重大性、因果关系和损失计算标准,判令某旅游公司与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示范判决生效后,法院对包括曾某在内的多名投资者诉某旅游公司案件进行调解,促使某旅游公司主动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调解过程中,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充分考虑双方利益诉求和顾虑,推动双方达成合理的赔偿方案。经过各方的共同努力,最终某旅游公司与曾某等多名投资者达成了和解协议,某旅游公司自愿赔付相应款项,数十起纠纷得以高效化解。和解协议达成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时对协议进行确认,保障了调解结果的有效执行。

【典型意义】本案为适用示范性判决全链条化解群体性纠纷的案件,通过综合运用示范判决、调解等机制,有效降低了中小投资者的维权成本,保障其权利救济切实落地,为证券群体性纠纷的高效化解提供了经验借鉴,也为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以及营造更加公正、透明、高效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司法保障。

案例十一:某科普公司与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依法惩治虚假宣传,服务航天城高质量发展

【案情概要】某科普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通过抖音平台销售海南文昌火箭发射观礼票,宣称其为航天科普营,是准官方机构,可为购买VIP火箭发射观礼套票的游客提供海南文昌火箭发射基地内场位置观看火箭发射。实际上,该公司在向游客收取VIP火箭发射观礼套票费用后,并未能带领游客进入内场观看,而是组织游客到发射场外围的居民自建房楼顶观看火箭发射。相关游客因购买的旅游产品与实际提供的服务不相符,遂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经核查,某科普公司并未获得航天科普教育基地的认证,且其在抖音平台销售文昌火箭发射观礼票产品时进行虚假宣传,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观礼票销售金额总计76.78万元。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2月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某科普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罚款100万元。某科普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某科普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是依法支持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打击虚假宣传,维护文昌航天城旅游市场秩序的典型案例。经营者在网络平台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时,应当准确无误,不得对其商品或服务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应予行政处罚。本案中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切实保护了游客的合法权益和规范了海南文旅市场竞争秩序。

案例十二:某冶金公司与海南某公司执行案——跨省联动破执行僵局,攻坚克难促外商投资

【案情概要】某冶金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令海南某公司向某冶金公司支付工程欠款2142.64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山东、河北、江西等地法院发来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执行某冶金公司对海南某公司的到期债权,执行标的额约1.2亿元,远远超过海南某公司拖欠某冶金公司债务。

海南某公司积极自救,主动引进外资,与外资签订《合资公司框架协议》。因协议内容涉及被其他法院查封的土地,外资方和海南某公司均向案件法院和职能部门请求予以协调。

执行法院一方面引导海南某公司主动履行义务,同时积极主动与外地法院协调土地解封事宜。经共同努力,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因该案涉及多家法院、多个当事人,且其他法院执行的均为某冶金公司的到期债权,执行法院要求海南某公司将案款缴纳到法院账户并统一进行分配。海南某公司将执行案款全部缴纳,已全部履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某冶金公司对其享有的到期债权已经消灭,应当解除对海南某公司不动产的查封。

【裁判结果】相关执行法院作出裁定:解除对海南某公司名下不动产的查封。

【典型意义】本案中,海南某公司是一家集罗非鱼种苗培育、生态养殖、饲料生产、加工销售为一体的国家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也是海南省民营企业50强。为积极自救,海南某公司与外资签订《合资公司框架协议》,但因不动产被外地法院查封导致无法履行,其不动产能否解封不仅决定了企业的生死存亡,也影响地方经济发展和外商投资信心。

 

在兑现涉企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的前提下,面对企业被执行人的燃眉之急,海南法院及时跨省沟通,在各地法院的支持下成功化解了企业生存危机,实现了保企业、稳就业的多重目标,为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提供了生动的司法样本。


详细信息:

海南高院发布海南法院2025年服务营商环境建设典型案例(第一批)

海南高院发布第二批服务营商环境建设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