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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接837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就《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6-09-0367

2017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令”)及系列配套文件,构成此后八年境外投资核准备案管理的基本框架。2026年5月5日国务院公布、7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37号),首次在行政法规层面对对外投资作出系统规范,界定了对外投资的内涵外延,并明确投资者包括境内企业、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为衔接上位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对标对表、问题导向、总体延续、衔接联动”的思路对11号令进行修订,于2026年8月21日发布《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至2026年9月20日。《征求意见稿》施行后,11号令同时废止。

《征求意见稿》共6章76条,较11号令的6章66条增加10条,并新设“对外投资保护”专章。核准备案的基本框架未作调整:敏感类项目核准、非敏感类项目备案的分类方式延续,3亿美元的备案权限分界保留,核准办理时限不变。修订集中在四个方面。

一是适用主体拓宽,重申投资者包括境内企业、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自然人直接对外投资原则上纳入监管框架,并明确投资者在境外的再投资亦属对外投资;同时与现行制度作了衔接,投资者仍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港股通、跨境理财通等渠道在境外金融市场投资。

二是信息报告制度全面加密:境外再投资报告取消原3亿美元门槛,要求提前20个工作日报告并覆盖返程投资;恢复设置前期工作情况报告;新增年度报告;重大不利情况报告的时限改为“立即”,触发情形亦有扩展。

三是备案程序中增加评估与常规审查机制。

四是法律责任量化,对未经核准备案擅自实施或虚假申请的,由原“责令中止停止+警告”调整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规投资额1‰至5‰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处5‰至10‰罚款并责令限期处分境外资产,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万元至5万元罚款。国家发展改革委表示,下一步将在公开征求意见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同步起草配套文件和常见问题解答。

 《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核准备案的既有骨架,但监管颗粒度明显变细,出海企业的合规工作将从项目立项时办一次手续,转向全生命周期持续报送。多层架构下的境外再投资不再享有金额豁免且需提前20个工作日报告,境外并购的交易时间表需相应预留窗口;罚则由程序性后果升级为财产性后果,并可责令限期处分境外资产,存量境外架构宜及早梳理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