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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高院发布《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执行移送破产直通机制的工作指引(试行)》

 2022-05-20400

一、【宗旨原则】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涉及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之间的转换衔接,不同法院之间,同一法院内部执行部门、立案部门、破产审判部门之间,应坚持依法有序、协调配合、高效便捷、人员及信息互通的工作原则,防止推诿扯皮,影响司法效率,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执破直通】 本指引所称“执行移送破产直通”是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发现被执行人企业法人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经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执行法院作出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后,由执行人员带案参与破产案件受理审查工作,或者由破产审判人员参与执行部门作出执转破审查决定工作,实现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无缝衔接的工作机制。

三、【识别移送】中级、基层法院执行人员收到当事人执转破申请或者在执行案件作出终本裁定前经征得当事人同意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应及时启动执转破程序,并按照《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要求,在作出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后三日内向受移送法院移送审查。

四、【首接负责】对于符合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条件的案件,执行法院应当向受移送法院立案部门移送破产审查材料。

受移送法院的执行部门或其他部门收到执行法院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等审查材料的,也应当在三日内转交本院立案部门审查,不得径行将材料退回执行法院。

五、【接受处理】受移送法院立案部门收到执行法院移送或本院其他部门转交的破产审查材料后,应当对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查,发现材料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0条以及《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审理操作规程(试行)》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在十日内通知执行法院补齐材料。受移送法院立案部门在材料齐备后,应予以登记立案。

六、【通知义务】 执行法院作出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后三日内,应向受移送法院及所有已知执行法院发送书面通知书并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

受移送法院执行部门有同一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的,应立即中止相关执行案件的执行。

七、【集中管辖】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管辖的通知》第一条“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原则上由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规定,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应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中级法院审查。

基层法院拟将执行案件移送异地中级法院进行破产审查的,在作出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前,应先报请所在中级法院执行部门审核同意。

八、【人员直通】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发现被执行的企业法人符合移送破产审查条件的,可由破产审判部门参与执行部门作出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工作,破产审判部门应当派员参加。执行法院破产审判部门在执转破案件审查期间,可由本院执行人员带案参与破产案件受理审查工作,执行部门应当派员参加。

九、【职责直通】 执行法院决定移送后、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之前,其财产查控由执行人员继续跟进,新发现的财产及线索,由执行人员及时进行查控。执行法院已经完成的评估、鉴定、审计、拍卖等执行结果,移送破产程序审查。

十、【执破互通】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应在作出裁定后五日内将受理破产裁定书送交执行法院。

执行法院收到受移送法院受理破产案件裁定后,应当于七日内将已扣划到账的银行存款、实际扣押的财产、有价证券、查封的不动产等被执行人的财产及相关手续,移交给受移送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并根据受移送法院要求及时解除对债务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十一、【销案直通】 执行案件移送进入破产程序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法院应在收到受移送法院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后五日内决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

1.裁定宣告破产的;

2.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重整程序的;

3.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的;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终结破产程序的。

十二、【归口管理】各中级法院应强化执转破工作的考核和管理,根据工作实际优化考核办法,统筹兼顾执行工作与破产审判工作,优化管理效能,确保执转破机制畅通。执行人员的破产案件受理审查工作及破产审判人员工作,由各法院根据各院情况制定折算标准计入执行人员及破产审判人员工作绩效。

 十三、【责任落实】省法院将贯彻落实“执破直通”机制情况纳入平安建设考评内容。对于具有下列情形的,年度平安建设考评中要进行扣分,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1.对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执行案件,在作出终本裁定前,未征询当事人是否同意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意见,或者当事人申请移送破产审查而拒不审查并作出移送决定书的;

2.受移送法院拒绝接收执行法院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等材料,同一法院其他部门拒绝接收执行部门移送的破产审查决定书等材料的;

3.明知执行法院或本院已作出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应中止执行而不中止执行的;

4.其他推进执转破工作不力的。

(发布于陕西高院官方公众号(202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