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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税费政策

 2021-09-11790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

政策要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

政策要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政策要点

《公告》明确了关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和免税的具体情形等契税若干事项执行口径。《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8] 9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契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的批复》(财税[2000]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财税[2004]12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财税[2007]16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

政策要点

《公告》明确了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等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并发布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废止的契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和失效的契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

政策要点

《公告》明确了契税纳税申报、税款核定征收、退税、先税后证、信息保密等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规定,为纳税人和基层税务人员提供了政策依据与办事指引。《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契税税源明细表》和契税信息联系单同日启用,《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契税文件目录》所列文件或条款同日废止。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政策要点

《公告》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是指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直接减征或免征的两税税额,不包括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的两税税额。《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

政策要点

《公告》对以下征管事项予以明确:城建税计税依据的确定规则,增值税留抵退税额在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的规则,对增值税免抵税额征收城建税申报时间的规定,行政区划变更后新税率适用时间的规定,城建税与增值税和消费税同征同管的具体规定等。《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商务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进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便利二手车异地交易的通知

——商办消费函[2021] 126号

政策要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部署要求,加快推行小型非营运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通知》明确,对已登记的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以下简称小型非营运二手车),买卖双方可以选择在车辆原登记地或者买方住所进行二手车交易;小型非营运二手车可以在车辆转入地或转出地办理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资料实行电子化网上转递。2021年6月1日起,在部分城市试点推行小型非营运二手车异地交易登记;自2021年9月1日起,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计划单列市全部推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4号

政策要点

《公告》明确,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64号)的有关规定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符合要求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包括申请评估、协商签署和监控执行3个阶段。《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