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法院三十周年典型案例选——重大责任事故案
船舶海上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与陆上其他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既有共性,也有特殊性,事故调查和案件审查过程中,应当准确确定两类案件不同的犯罪主体。
一、基本案情
何某系“凯旋工999”轮光船租船转租的承租人,其作为实际经营管理人,雇佣船员并从事海上运输作业。2019年2月21日,何某指示船长罗某兵驾驶“凯旋工999”轮运输作业过程中,该船侧翻倒扣海面,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失踪(后被宣告死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00余万元。经调查认定,该事故系单方责任事故,“凯旋工999”轮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某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后遇难者家属收到相应赔偿款,并出具谅解书。何某主动投案自首。公诉机关以何某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公诉。
二、法院裁判
宁波海事法院认为,何某作为“凯旋工999”轮的实际经营管理人,也是对“凯旋工999”轮负有组织、指挥、管理职责的实际控制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失踪和直接经济损失600余万元的后果,并负事故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依法予以惩处。依照法律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何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三、典型意义
海上活动自古以来就具有高风险性,事故往往伴随着多种原因而发生,在认定船舶海上重大责任事故罪时,必须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别自然事故和技术事故。船舶海上重大责任事故罪和海上交通肇事罪属于一般与特殊的关系,两者在主体、客体、事故类型、具体过失行为方面存在差异,司法实务中应当恰当加以区分,准确定罪量刑。本案是宁波海事法院作为全国首家试点审理海事刑事案件的海事法院受理的第一起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件,从海事审判的视角,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加强典型海事刑事案例研究,对于丰富海事刑事审判理论与实践,推进海事审判“三审合一”制度改革,无不都有裨益。
(原文链接:宁波海事法院官方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