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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法院服务保障航运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2023-08-05829
[摘要]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促进海运订舱平台企业依法规范经营,尊重市场主导与缔约自由原则,维护平台企业合法权益,该案判决体现了海事司法对数字航运发展的支持。

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促进海运订舱平台企业依法规范经营,尊重市场主导与缔约自由原则,维护平台企业合法权益,该案判决体现了海事司法对数字航运发展的支持。

一、基本案情

2018年,案外人作为采购商在被告经营的平台ezcarry.com创建并发送订单,原告作为供应商对该订单多次修改并办理相关货运代理事宜。随后,该订单所涉4个集装箱的货物自上海港装船出运,运抵目的港巴基斯坦卡拉奇港后无人提货,货物滞留港口。2021年,承运人向原告提出索赔涉案货物滞箱费等,后经和解,原告向承运人赔付18000美元。原告支付和解款后认为被告为涉案货代业务之委托人,故向被告追索滞箱费、律师费等合计人民币13万余元。

二、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在涉案业务中是否成立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应根据业务实际履行情况确定。综观涉案业务办理过程,托书及提单均载明托运人为案外人,最终形成的提单信息均来源于案外人而非被告,原告与案外人之间的费用仅在被告平台结算,故涉案纠纷是通过“网络服务协议”等类似居间、行纪合同的线上操作模式开展并进行,委托原告办理涉案货代业务的主体为案外人而非被告。原告依据货运代理合同关系要求被告在涉案业务中承担货代委托人之责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请。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告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随着电子商务技术的进步,航运领域电子商务模式创新不断,各类电子商务订舱平台迅速出现。如何准确识别各类主体的身份关系并依法确定法律责任,经常成为各方争议焦点。该案系一起典型的涉及海上货运代理电商平台订舱引发的纠纷,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业务实际履行情况,准确识别了海上货运代理电子商务订舱平台经营主体的身份关系,最终认定平台经营者不需要承担海上货运代理合同项下的法律责任。

 

(原文链接:上海海事法院会议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