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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出版刊物 > 法律观察 > 《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将于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将于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2020-11-101703
[摘要]《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20年10月20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9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20年10月20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9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在制度设计上,《规定》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特点:第一、增强制度系统性,整合原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内容,梳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实体和程序规定,内容涵盖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查、限制性条件的监督和实施、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调查全流程,并增加总则、法律责任和附则三章,建立了系统完备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

第二、强调执法统一性。明确市场监管总局可以委托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经营者集中审查,为今后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委托执法试点提供法律依据,有利于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发挥地方力量共同做好反垄断工作,促进反垄断执法机构纵向深度融合。

第三、提高法律确定性。适应实践需要,总结执法经验,进一步明确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中的实体性判断标准,増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既有利于执法机构在执法中把握尺度,也有利于市场主体开展合规工作。

第四、提升程序规范性。优化和细化经营者集中审查执法程序,进一步增强执法透明度,提高执法效能,也为经营者提供更加清晰的指引。

第五、强化制度威慑性。以《反垄断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为依据,专章规定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查、附条件监督执行和违法实施集中调查处理等程序中涉及的法律责任相关内容,在规章有权规定的法律责任范围内増加对个别行为的行政处罚,强化法律约東,增强法律威慑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