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法院服务保障航运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案
该案判决准确把握了英国法对合同解释的基本精神以及船舶建造佣金合同的裁判规则,为外国判例法的查明提供了实践样本。
一、基本案情
2015年,扬州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等两被告作为建造方与案外人签订三份《造船合同》,同时又与原告胜船公司(Winship Maritime Inc.)分别签署了三份《佣金协议》。协议约定,考虑到胜船公司在协助订立和履行造船合同方面所作的努力和给予的配合,两被告应当支付经纪佣金。如果造船合同出于任何原因未生效,或被买方/卖方在船舶建造期间出于任何原因取消和/或解除,卖方应立即解除并免除其支付剩余未付佣金分期款的义务。该协议受英国法律约束并须依英国法律予以解释。后案外人因破产重整,将涉案《造船合同》下权益转让给新买方,两被告从新买方处获得全额船款支付,船舶也顺利交付。原告因此向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剩余各期佣金及利息。
二、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争议的法律关系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各方约定适用英国法,应予尊重。涉案《佣金协议》约定清楚,转让《造船合同》并不在各方约定的协议失效情形之列。在英国法下,经纪人获得佣金应当首先以佣金合同(条款)等协议所约定的条件达成为前提。该案中,约定胜船公司获得佣金的条件为促成《造船合同》订立且两被告收到买方支付的船款。此处的买方应当限定于签订《造船合同》的买方。虽然胜船公司投入了资金和精力,但最终令《造船合同》得以履行的是以案外人为经纪人组织的竞买程序。因此,在新买方不是胜船公司介绍的情况下,胜船公司并不能因为曾有辛勤付出而当然获得佣金报酬。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对胜船公司的诉请请求不予支持。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三、典型意义
涉案当事人约定适用英国判例法进行审理的船舶建造佣金合同纠纷案件,体现了法院尊重当事人对法律适用的意愿。该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英国法相关判例,并在庭审中经法院释明,采取当事人各自提供、声明检索穷尽和共同确认的方式,最终确定相关外国判例,再由法院加以审查适用。
该判决准确把握了英国法对合同解释的基本精神以及船舶建造佣金合同的裁判规则,为外国判例法的查明提供了实践样本。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未上诉,体现了当事人对该案诉讼程序和判决结果的认可,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也为完善外国法的查明和适用机制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原文链接:上海海事法院会议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