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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观点:劳动合同对工作地点约定不明确时,应适当限制地点范围

 2024-03-27176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为了用工便利,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为全国或服从公司安排等。对此类情形,应结合实际用工岗位和工作内容等要素进行综合判断,如劳动者仅为普通工作人员,则应当对工作地点的范围作适当限制。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13日

姚某入职芝某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芝某公司),担任导购(营业员),双方签有期限自2017年1月13日至2020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


2018年3月1日

某管理公司、姚某与芝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协议,约定自2018年4月1日起,用人单位变更为某管理公司,其他劳动合同条款不变。劳动合同第五条约定:“姚某的工作地点为服从公司安排。”


2019年4月2日

某管理公司通过钉钉工作群向姚某送达员工调岗通知书,通知自2019年4月12日起将姚某从长沙专柜导购岗位调往上海专柜导购岗位,调岗后岗位不变,基本工资由1,800元调整到2,050元,如超期未报到者,视为旷工。姚某当即向某管理公司提出不接受该调动。


2019年4月8日

某管理公司从某商城撤柜,姚某实际工作至该日。


2019年4月17日

某管理公司通过快递向姚某寄送《因连续旷工超过三天解除劳动合同函》,称因姚某自2019年4月12日起未办理任何手续擅自离岗,已连续旷工超过三天,与姚某解除劳动合同。姚某于2019年4月20日收到该函。


2019年5月9日

某管理公司发函至鸿某公司要求将2019年4月8日撤柜后的所有商品及物料归还某管理公司。


2019年5月15日

鸿某公司函复某管理公司,货品物料在鸿某公司处,后又出具证明函称货品和物料均由长沙托管公司暂时保管,与店铺员工无关。


判决结果:


一、《劳动合同》中关于“约定的工作地点为“服从公司安排”的约定无效

某管理公司出于用工便利角度,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为“服从公司安排”,属于工作地点约定不明,该约定无效。姚某的工作岗位为普通营业员,应当认定以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长沙为姚某的工作地点。

二、某管理公司异地调动姚某的工作地点缺乏合理性,某管理公司不可单方变更姚某的工作地点

某管理公司在某商城专柜撤柜后,将姚某调至上海专柜工作,但姚某的职位系营业员,又是湖南本地人,长期工作生活均在长沙。某管理公司在未与其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要求姚某至远离其经常居住地的上海工作,用人单位当放决定异地调岗缺乏合理性。并且,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为长沙,姚某的工作地点变更范围应当以长沙市为限,超出长沙市变更姚某的工作地点,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某管理公司若变更劳动合同内容需与姚某协商一致,否则不可单方变更。

三、用人单位异地调岗缺乏合理性且未与劳动者达成合意,劳动者拒绝去新的工作地点上班,不构成旷工

本案中,某管理公司与姚某就变更工作地点未达成一致,本质为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未达成一致。在某管理公司异地变更姚某工作地点明显不合理的前提下,姚某拒绝去新的工作地点上海工作,并不存在旷工的主观恶意。某管理公司未能妥善安排姚某新的合理工作地点,某管理公司由此认定姚某旷工显然不合理,据此解除与姚某之间的劳动合同之行为欠妥。故法院判决支持姚某要求某管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


本案例所揭示的问题具有一定广泛性,结合本案例及我们的办案经验,律师建议:

一、用人单位异地调动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署书面的《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协议》

从本案的判决来看,即使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为全国或服从公司安排的内容,用人单位单方异地调动劳动者的工作地点的规定会给劳动者造成过重的负担,且工作地点为全国范围内、劳动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异地调动的规定范围过大,属于约定不明的情形,系无效约定。所以,关于异地调动工作地点,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在征得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协议》,以将风险降至最低。

二、双方就工作地点变更未达成一致,劳动者拒绝去新的工作地点上班不构成旷工,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会有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风险

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未达成关于异地调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如果异地调岗的新工作地点对于劳动者缺乏合理性,劳动者拒绝去新的工作地点,并不存在旷工的主观恶意。若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

三、若因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原因,劳动者岗位被撤消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可参考《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解除劳动合同

若发生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情况,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通知工会,听取工会的意见。


参考案例:(2019)沪0112民初24465号、(2019)沪01民终157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