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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起草《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1-05-16676
[摘要]5月12日,为规范对失信信息的信用修复工作,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起草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5月12日,为规范对失信信息的信用修复工作,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起草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现有实践基础上,《办法》对信用修复制度进行了完善和创新,主要包含7部分内容,共41条。

(一)总则。

主要明确了《办法》出台的目的是为规范对失信信息的信用修复工作,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办法》的适用范围是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以及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网站开展信用修复活动。

(二)信用修复的主要方式。

主要明确了信用修复的概念以及信用修复的主要方式。信用修复是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3用状况,在整改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向认定失信信息的单位或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将信用主体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失信信息公示,以及标注、屏蔽或删除失信信息等行为。

(三)信用修复的条件。

主要明确了认定单位将信用主体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有关要求,以及终止公示、屏蔽或删除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的条件;涉及轻微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和涉及严重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的划分标准,以及终止公示、屏蔽或删除行政处罚信息的条件;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刑事处罚信息在信用平台网站上永久保存和公示,不得终止公示,不得屏蔽或删除;自然人的失信信息终止公示、屏蔽或删除的条件。

(四)信用修复的程序。

主要明确了将信用主体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及对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进行终止公示、屏蔽或删除等,由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认定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或部门规章规定的程序办理。明确了终止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受理单位、所需材料、办理时限,以及屏蔽或删除行政处罚信息,对失信信息进行标注的程序。

(五)信用修复的协同联动。

主要明确了归集机构应当完善信用平台网站信用修复功能,实现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审核确认、信息处理等流程线上运行;地方各级信用平台网站应当及时将信用修复信息共享至上一级信用平台网站,实现同步更新;“信用中国”网站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4务平台建立信用修复协同机制,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加强信用修复信息共享。

(六)信用修复的监督管理与诚信教育。

主要明确了认定单位和归集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修复的信用主体收取费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信用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信用修复工作的督促指导;充分发挥有关方面作用,及时阐释和解读信用修复政策,加强面向信用主体的信用修复培训,开展各类诚信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