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知局明确“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认定标准有关事宜
[摘要]近日,国知局发布《关于“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认定标准有关事宜的批复》。
近日,国知局发布《关于“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认定标准有关事宜的批复》。
《批复》明确,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规定中,“故意”是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条款适用的主观要件,惩罚性赔偿作为对侵权人的加重处罚,对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程度要求更高。因此,在细化“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认定标准时,应注意依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把“故意”和“情节严重”进行科学区分,避免对两个构成要件进行不适当的交叉或者重复评价。
(本文资料来源于2021年10月19日国知局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