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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2024-01-22148

为完善管理人履职监督管理制度体系,建立与管理人规范履职要求相适应的考核评价机制,推动破产审判规范化建设,助力营商环境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对全市法院受理的破产清算、重整、和解及强制清算案件中依法指定的管理人、清算组,根据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二条 对编入《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的管理人进行年度考评,采取个案考核和年度履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个案考核结果作为确定管理人该案报酬和年度考评的主要依据。

对未编入《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管理人,仅进行个案考核,个案考核结果作为确定管理人该案报酬的主要依据及今后参与竞争产生管理人的考量因素。

第三条 管理人考核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全面的原则,考核结果应当客观反映管理人的履职情况、专业能力和工作效果。

第四条 第四条本院设立管理人考核评审委员会和评审小组。

评审委员会由本院分管破产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及民三庭、立案一庭、执二庭、督查室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人数不少于7人且为单数,负责评定管理人年度考核意见。

评审小组由本院民三庭的员额法官及法官助理组成,主要负责对本院审理的破产案件的管理人进行个案考核,以及对管理人年度考核提出初评意见后,报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五条 个案考核注重工作质量和效率,考核结果应当能够反映管理人办理该案的效果。

年度考核注重考核管理人专业队伍建设、破产法理论和实务研究成果、相关破产事务参与度、政府相关部门评价等因素的综合表现,考核结果应当能够反映管理人的整体素质和水平。

第六条 管理人考核采用年度评价方式,每个自然年为

一个评价周期,一般于次年第一季度作出上一年度评价结果。

第七条 管理人年度评价结果由年度个案评价和年度综合评价组成,总分为100分。其中年度个案评价占比80%,年度综合评价占比20%。评价年度内未承办破产案件的管理人,个案评价不得分,年度综合评价权重调整为100%。

第八条 个案评价由评审小组做出。年度综合评价由宝鸡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协同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评审小组作出。

管理人年度评价结果由考核评审委员会评定。

第二章 个案评价

第九条 个案评价采用负面清单方式进行,满分100。

第十条 个案评价的主要内容是管理人在具体案件中履行法定职责的忠实勤勉程度、专业能力水平和实际履职效果。评审小组作出评价时应当综合考虑案件复杂性等因素,必要时可以就管理人履职情况询问管理人工作人员、破产企业债权人等参与破产案件的有关人员。

第十一条 两家以上中介机构联合担任同一破产案件管理人的,作为整体接受个案评价,个案评价结果分别适用于每家中介机构。

第十二条 个案评价范围包括评价周期内已审结案件及未审结案件。评价周期内未审结的案件,按照其实际进度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个案考核由评审小组在次年第一季度填写《企业破产管理人个案考核表》,一个管理人在一个考核周期内有多个在办案件或者办结案件的,个案年度考核得分取平均值。

第三章 年度综合评价

第十四条 年度综合评价主要对管理人的勤勉敬业、队伍建设、专业学习、职业道德、参与管理人协会活动、履行管理人协会会员义务等要素进行考核,满分为100分。

第十五条 年度综合评价由宝鸡市管理人协会根据管理人的年度履职情况,在次年第一季度填写《管理人年度综合评价表》,并提交市中院评审小组。

第十六条 管理人应当根据《管理人年度综合评价表》相关评价事项,于次年2月向宝鸡市管理人协会办公室提交书面履职报告。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管理人年度案件办理情况、办理效果、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二)本年度管理人机构规模、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情况;

(三)本年度管理人专业团队对于破产法理论和实务的研究和学习情况;

(四)对工作中不足的梳理及下一步打算;

对第(一)(二)项,应附有案件清单和人员清单;对第(三)项,应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管理人协会在填写完毕《管理人年度综合评价表》后,应当将结果反馈给接受评价的管理人,管理人如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管理人协会提出复核,管理人协会应当及时联合市中院评审小组开展复核工作,并于15日内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年度评价结果

第十八条 年度评价结果由评审小组确定管理人的年度考评分数后,形成初步考核意见,提交考核评审委员会审定考评等级。

第十九条 年度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一)年度考评得分在90分(含)以上的,该年度考评等次为优秀;

(二)年度考评得分在80分(含)以上不足90分的,该年度考评等次为良好;

(三)年度考评得分在70分(含)以上不足80分的,该年度考评等次为称职;

(四)年度考评得分不足70分的,该年度考评等次为不称职。

第二十条 管理人年度评价结果将作为本院对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进行分级管理和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

年度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的,不得参与下一年度本院以竞争方式进行的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

管理人连续两年年度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的,应从宝鸡市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除名。

管理人连续两年评价结果为“优秀”或者连续三年内评价结果为“良好”以上的,在重大案件选任管理人时可优先考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 条本院受理的强制清算案件,指定的清算组参照适用本办法进行考核。

本院依法指定的宝鸡市破产管理人名册外的中介机构的,参照本办法对其进行个案评价并记录在案,评价结果作为其是否能够再次在本市承接破产案件的参考。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来源:宝鸡市破产管理人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