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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事法院发布《大连海事法院2021年审判工作白皮书》

 2022-05-08447
[摘要]为加强海事司法宣传,发挥海事司法服务大局的职能作用,近日,大连海事法院发布《大连海事法院2021年海事审判》白皮书。

为加强海事司法宣传,发挥海事司法服务大局的职能作用,近日,大连海事法院发布《大连海事法院2021年海事审判》白皮书(以下简称《2021年海事审判》白皮书)。包括前言、基本情况、工作亮点、问题建议、典型案例、结束语六部分,为发挥海事司法职能作用,更加精准高效地服务保障海洋强国、“一带一路”建设等国家大局,在总结审判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对相关海事主体在经营管理、风险防控、避免损失等方面提出以下建议。

一、  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方的建议

我国是进出口贸易大国,海上货物运输作为进出口运输的重要方式,其纠纷在海事审判中比较常见。海事法院通过公正审理此类案件,确立相关主体的义务和责任,有力地保障了运输和贸易的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可见,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既约束承运人与托运人,也约束收货人与提单持有人。海上货物运输实践中,承运人的损失可能由托运人造成,也可能由收货人造成。例如,托运人未向承运人告知货物的危险性质,导致货物运至卸货港后,承运人因不知货物为危险品而未向海事部门申报,因此被海事部门处罚。依据提单背面条款对货方责任的约定,承运人有权就罚款向收货人追偿并主张集装箱超期使用费。若货物因收货人原因被海关扣押,或者因收货人迟延报关导致逾期提取,属于收货人违反对承运人所负的运输合同项下及时提取货物和返还集装箱的义务,承运人亦有权向收货人主张因此产生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

建议: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妥善包装,作出危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其正式名称和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预防危害措施以书面方式准确告知承运人,并确保货物在卸货港可以及时被提取,避免自身遭受不必要的损失。托运人与收货人都应当全面了解装货港和卸货港影响货物交付和提取的政策,避免发生罚款、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等损失。若在我国发生类似纠纷,为尽快提货止损,收货人可以向海事纠纷发生地的海事法院申请海事强制令并提供担保,请求责令承运人交货,之后双方再就纠纷进行仲裁、诉讼或者和解。

二、对船舶建造合同主体的建议

船舶建造行业的发展程度,是大连建设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的重要指标之一。海事法院积极化解此类纠纷,妥善维护了船舶建造行业的良好秩序。实践中,船舶定造人经常委托熟悉造船相关业务的代理公司去联系和监督造船,并办理船舶登记等手续。船舶定造人与受托人订立船舶建造委托合同后,受托人可能以船舶定造人的名义,也可能以自己的名义,与船舶建造人订立船舶建造合同。在船舶建造完成后,受托人再将船舶登记于船舶定造人的名下。对于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订立船舶建造合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第九百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根据船舶建造人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知道前述代理关系,来确定船舶定造人是否承担造船款的给付责任。若船舶建造人不知道前述代理关系,船舶建造人在受托人披露船舶定造人后有权选择将船舶定造人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之后不能再变更相对人,也不可以要求受托人对欠款承担补充给付责任。另外,船舶建造人与定造人有时约定,由船舶建造人提供适航证书、所有权证书及船舶入籍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对于船舶未进行船名核定而无法申请证书,船舶定造人与建造人仍然负有共同义务和责任,船舶定造人不得以船舶未取得相关证书为由解除合同。

建议:船舶建造人在订立船舶建造合同时不知道受托人与船舶定造人之间代理关系的,在受托人披露船舶定造人后,应当谨慎审查二者的经济状况和履行能力,准确选择受托人或者船舶定造人主张造船款。即使船舶建造合同约定由船舶建造人提供适航证书,在新造船舶申请登记前,船舶定造人和建造人也都应当积极向拟申请登记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核定船名,以推动船舶证书的办理。

三、对港航工程合同主体的建议

在辽宁建设海洋强省的进程中,沿海各港口的改扩建工程持续推进,为海陆大通道建设发挥了基础性作用。港口、航道等工程项目往往技术复杂、工时较长、涉及资金巨大,相关各方主体有时会因建筑资质、工程款数额等发生纠纷。港航工程的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承包人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即承包人应当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并且承包的工程符合其资质等级,否则施工合同将被认定无效。若合同无效,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只能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请求对方赔偿损失。无论合同是否有效,施工人对其主张的工程量都应当举证证明已经实际完成,在其不能证明的情况下,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认定工程量并计算工程款。

建议:为避免港航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工程发包人在发包工程时应当谨慎审核承包人的建筑资质条件,施工人在承包工程时也应当全面客观了解工程标的真实情况,充分考虑工程是否与其资质条件、等级相匹配。施工过程中,各方均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和行业规则,做好日常往来文件及其他相关证据的签收和留存,以证明实际工程量和工程质量,避免发生纠纷或者更好地应对纠纷。

四、对海域使用权相关主体的建议

海洋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控,属于海洋强国建设的重要内容,任何人不得在军事管理区和自然保护区从事养殖和捕捞等经营活动。实践中,海域使用权人将海域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时,双方会约定当国家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时合同终止。在合同履行期间,海域行政主管部门以海域“位于军事管理区范围内”等客观原因为由将海域使用权收回,海域租赁合同依约定终止。之后,承租人继续占用该海域的,原海域使用权人不得就继续占用期间向承租人主张海域租金。对于被规划为“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的海域,海域管护单位无权擅自改变海域规划用途,也无权出租给他人从事养殖、捕捞等经营活动,相关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而被认定无效。

建议:海域使用权人出租海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海域被依法收回的情况下,及时与承租人结算租金,妥善处置海域附属设施。海域承租人在订立海域租赁合同时应当充分考虑约定的合同终止情形,并在该情形出现时及时退出海域,避免产生收入损失。海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辖区内的海域管理,对于海域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应当及时收回海域,避免因海域被承租人继续占用而引发租金、收入损失等纠纷。同时,海域管护单位应当严格履行自然保护区海域的管护职责,保护国家珍稀水产种质资源,维护海洋生物多样性,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原文链接:大连海事法院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