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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芈月传》小说被指侵犯同名剧本著作权纠纷案终审判决出炉

 2020-10-191166
[摘要]近日,北京知产法院对花儿影视公司与蒋胜男、浙江文艺出版社、中关村图书大厦之间的《芈月传》小说被指侵犯同名剧本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日,北京知产法院对花儿影视公司与蒋胜男、浙江文艺出版社、中关村图书大厦之间的《芈月传》小说被指侵犯同名剧本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知产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焦点问题如下:一是合同抗辩相关事实审查与“接触加实质性相似”规则适用先后顺序的确定;二是合同是否是界定双方权利归属的依据取决于蒋胜男是否是《芈月传》剧本创作的唯一作者的认定;三是是否应当对《芈月传》小说完成时间进行证明责任的分配;四是关于合同是否约定小说和剧本著作权归属之认定;五是被诉侵权小说是否是合同约定范围之认定。

法院认为,蒋胜男因创作完成《芈月传》小说而享有著作权,浙江文艺出版社出版、发行及中关村图书大厦销售《芈月传》小说不构成侵权。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予以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资料来源于2020年10月15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