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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进一步明晰恶意诉讼的认定标准

 2024-01-20106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一起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上诉案件,认定被诉侵权人的诉讼行为不构成恶意诉讼,并进一步明晰了恶意诉讼的认定标准。

桂林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湖南某生物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提起(2018)湘01民初3843号案诉讼为恶意提起知识产权之诉,并判令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合理费用50万元。

本案二审法院系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明确,只有在行为人明知其缺乏权利基础、事实根据、正当理由,或者对于被诉侵权人不构成侵权是明知的,但仍提起诉讼,并导致对方当事人损害时,才构成恶意诉讼。湖南某公司在提起3843号案诉讼时,涉案发明专利权已获得授权并处于有效状态,系依法行使诉权,主观上并不存在恶意的情形。故判决维持原判,驳回桂林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文资料来源于2024年1月10日最高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