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首起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案件宣判
[摘要]找了家品牌管理公司合作运营品牌,却发现对方找代工厂生产了同款零食产品,并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将自己的商标用于贴牌,在网络平台上销售,福建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将上海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某食品加工厂诉至法院。
找了家品牌管理公司合作运营品牌,却发现对方找代工厂生产了同款零食产品,并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将自己的商标用于贴牌,在网络平台上销售,福建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将上海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某食品加工厂诉至法院。近日,福州鼓楼法院对该案作出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侵权,按照侵权获利的1.5倍计算赔偿金额。据悉,该案也是福州市首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案件。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同类食品上使用原告注册商标,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被告上海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明知原告持有该注册商标,仍然实施侵权行为,被告实施侵权行为存在主观恶意,且情节严重,依法对其适用惩罚性赔偿,按照侵权获利的1.5倍计算赔偿金额。最终判决被告上海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某食品加工厂作为案涉侵权商品的委托商、制造商,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立即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责任,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4378.41元。
(本文资料来源于2021年10月21日潇湘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