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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优化破产办理机制推进破产案件高效审理的意见

 2020-10-281474

按照《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总体部署,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优化破产办理机制推进破产案件高效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以依法推进破产案件高效审理为目标,以破产办理“集约化”“信息化”和“规范化”原则贯穿始终,全面优化创新破产办理机制,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在完善市场主体拯救和退出机制等方面的职能,为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提供优质司法服务保障。

《意见》从程序依法简化归并、衡平保护各方权益出发,确立了破产办理和审理中“人,同时选;事,同时做”的集约化原则。具体体现为:

管理人同时指定及集约选任。法院可以在破产申请审查阶段同步开展指定管理人的准备工作,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管理人;因关联公司合并破产或节约成本需要等进行集约审理的案件,可以指定同一管理人。

破产事务集约办理。管理人在办理破产中,债务人接管、债权审核、财产调查、委托审计和资产评估等工作应当同步开展,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变价方案、分配方案等可以一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多宗案件批量指定同一管理人的,同类破产事务应当集约批量办理,提高办理效率。

多个重整申请的集中审查。对清算程序中有重整需求的破产企业,管理人应及时公开企业重整需求及第一个重整申请信息,通知相关权利人在30天内及时提出申请并集中审查,依法保障申请重整方权益,防范程序有可能被拖延或滥用的风险。

《意见》立足最高法院企业破产重整平台,结合智慧法院建设,依托深圳本地破产办理信息化平台,提升破产办理效率、降低办理成本。

破产微法庭实现在线办理债权申报、审查和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常态化运作。

“区块链破产事务办理联动云平台”率先将区块链技术应用到涉税事务办理中,破解当前税款债权申报、涉税事项办理中的瓶颈障碍。

深圳法院破产案件办理平台实现破产程序性文书的“一键生成”和“一键发送”;“i深圳”商事主体电子送达系统实现破产程序中需要公告、通知或者告知的事项的送达。

《意见》从确立标准化流程、增强程序可预测性的角度,对当前破产办理中的“堵点”“痛点”“盲点”进行梳理,规范办理流程、统一裁判规则。

规范破产事项办理。对破产程序中的可沿用事项、委托审计事项、清算责任追究事项等进行明确规范,并提供了无财产案件如何处理的解决方案。

严格规范相关程序期限。《意见》中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程序期限,如重整计划执行期限、重整计划草案需要提交二次表决的期限、委托审计评估的期限、案件审结期限等进行合理规范,无正当理由不得超期办理。

规范跨境破产司法协助申请的提出与审查。对于跨境破产程序中的司法协助申请,《意见》首次明确规定了申请的提出、审查标准和审查流程,以及申请跨境司法协助应提供的材料,为规范跨境破产程序提供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