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发布《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管理人账户监管工作细则》
《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管理人账户监管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破产管理人账户开立和资金监管工作,保障破产资金安全和高效管理,落实《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管理人银行账户开立与资金监管办法(试行)》及相关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账户监管工作重大问题由协会理事会决定处理,一般事务由财务与制度工作委员会负责,日常事务由秘书处负责。
被协会列入破产管理人账户开户银行名单的商业银行应由申报文件确定的工作团队对接协会和管理人,安全高效处理开户和资金管理服务工作。
管理人应结合团队实际情况,确定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负责管理人财务工作,明确岗位设置和职责分工,确保付款申请、付款审批、资料复核、业务经办等岗位相互分离。
第三条 开户银行应当按协会招募要求及与协会的合作合同约定,按期完成银行资金管理平台与深破通平台对接,实现管理人开户银行摇珠、开户、收付款、监管等多方业务线上线下协同高效办理。
第四条 会员接受法院指定担任案件包案件的管理人,案件包视同一个案件摇珠选定一家银行开户,以案件包中级别高的案件参与轮候摇珠。
人民法院在同一日公告选定管理人办理多个案件的,视为一个案件包。
第五条 开户银行应当在收到管理人开户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到管理人办公场所收取开户材料,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开户,保证账户正常使用并能够与深破通平台完成对接。
开户银行为管理人办理开户业务时,应同时办理协定存款。管理人账户资金协定存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挂牌协定存款利率。
第六条 管理人账户开立后,应当立即与深破通平台进行关联。
第七条 管理人账户资金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债权清偿及其他合法费用时,应按管理人经办人员在深破通平台录入、管理人负责人审批、协会核准,管理人U盾在银行平台复核的先后审批流程办理。
第八条 管理人账户需支出款项的,应当先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事项、金额、理由、法律依据等,并附上相关材料。
人民法院同意付款后,由管理人向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提交付款申请并附人民法院同意支付的凭证,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应在收到申请后及时审批付款。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对付款内容存疑,应立即向管理人或人民法院核实,并在核实后及时核准,不得耽误破产程序进程。
协会核准付款以预防重大资金风险为原则。协会核准单笔五万元及以上付款时,应查验财产分配方案及裁定、重整计划及裁定、和解协议及裁定、债权表及裁定、或承办法官同意付款的审批文件。
第九条 管理人账户之收款应限于债务人财产归集和管理人履行职务之正当需要,包括:
(一)债务人银行账户余额接管;
(二)对外追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
(三)通过撤销债务人不当财产处置行为和确认行为无效而收回的资金;
(四)追缴出资及被侵占资金;
(五)追缴责任人员的赔偿款项;
(六)重整投资人支付的重整保证金与重整偿债资金;
(七)债务人股东或利害关系人支付的和解保证金与和解偿债资金;
(八)处置破产财产收入;
(九)其他应属债务人财产的资金收入。
管理人账户不得用于收取与债务人财产或案件办理无关的资金。
第十条 管理人账户付款应限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债权清偿及其他管理人正当履职之需要。管理人应严格管理账户资金,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加强账户监管,制定管理人收支明细账,有条件可建立管理人收支分类账、制作会计凭证和财务报表、会计账簿,以备法院、债权人会议或协会复查。
管理人机构应定期检查所办案件的管理人账户资金余额,加快案件办理,避免应支付和分配的资金长期滞留账户而损害债权人和其他收款人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开户银行按协会的招募要求和与协会合作合同约定,制定管理人账户业务管理制度,保障管理人账户资金安全,杜绝银行工作人员侵占挪用管理人账户资金。
银行制定管理人账户业务管理制度,应征求协会意见并报协会备案。
第十三条 开户银行应当通过与深破通平台对接,确保管理人账户收款和付款的详细信息实时同步至深破通平台。以便法院、协会、管理人对账与备案。
收款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收款时间、付款人名称、付款银行、付款账户、收款金额、收款用途等信息。付款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付款时间、收款人名称、收款银行、收款账户、付款金额、付款用途等。
第十四条 开户银行建立应对其他司法机关和部门保全、扣划管理人账户资金的应急处理机制。应急处理机制应包括相关的工作制度、对工作人员的应急处理培训、资金管理平台的预警提示、配合办理保全、扣划前与管理人和审理破产案件法院报告等工作内容。
第十五条 开户银行按审理破产案件法院和协会对管理人账户的监管要求,及时提供深圳破产案件管理人账户资金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开户银行全部破产管理人账户的账户名、账户、账户余额、管理人机构及银行业务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审理破产案件法院或协会通知开户银行提供管理人账户资金情况,开户银行应在收到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供。
第十六条 协会秘书处办理管理人账户开户、资金支付核准等协助事务的工作人员,对接开户银行,关注管理人账户动态,按人民法院监管工作需要报送管理人账户信息,每年度至少一次汇总全市破产管理人账户信息报送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户信息应包括全市管理人账户的账户名、账户、账户余额、管理人机构及银行业务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七条 协会建立以管理人账户监管促破产案件办理的工作机制。对管理人账户长期滞留大额资金情形的,可要求管理人予以说明原因,必要时可报告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十八条 破产案件终结后,管理人银行账户资金已依法使用完毕,且账户已无保留必要的,管理人应在两个月内注销账户。
第十九条 管理人违反本工作细则规定的,由协会维权与纪律委员会调查处理,必要时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惩戒。
开户银行违反本细则规定或合作协议、招投标承诺书等义务的协会将予以通报批评、停止摇珠、除名等处罚。
第二十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经理事会通过后,协会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律泊LawPorter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