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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纠纷案件要素式审判指引(试行)

 2023-09-231654

为提高上海二中院及辖区法院商事审判思维能力,提升商事审判质效,完善适法统一机制,2023年9月13日,上海二中院商事庭对在部分商事案件中适用要素式审判方式进行了类型化调研和探索。常见审理要素及其审查要点具体如下:

(一)原告身份

原告身份的审查,主要决定提起公司决议纠纷案件的原告是否适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四)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明确了决议效力案件的原告范围,也即决议无效之诉和决议不成立之诉的原告包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具有诉的利益的相关主体,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为公司股东。

1.原告系公司股东

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有提起公司决议纠纷的原告资格。审查原告是否具有股东身份,一般应通过审查公司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公司内部登记(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法院生效判决等确定。关于原告股东资格发生争议的审查要点有如下几种情形:(1)原告非公司工商登记股东,其主张系公司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2)原告已非公司股东,而系公司前股东;(3)原告系公司新股东;(4)原告在诉讼中转让股权的处理;(5)原告未缴出资或瑕疵出资。

2.原告系公司董事

(1)审查原告是否具有董事身份,一般应通过审查公司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决定等确定。原告系国企职工董事的,应审查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决议或其他民主选举结果。

(2)审查原告是否具有董事身份的考察时间点为原告起诉时。

3.原告系公司监事

起诉时具有公司监事身份的人,有提起公司决议纠纷的原告资格。审查原告是否具有监事身份,一般应通过审查公司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决定等确定。原告系职工监事的,还应审查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决议或其他民主选举结果。

4.原告系其他身份

根据公司法解释四第一条规定,能够提起确认公司决议无效或不成立的原告身份包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人。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以外的人能否作为公司决议纠纷案件的原告,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条件,即原告与确认无效或者不成立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之间有直接利害关系:(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公司员工;(3)公司债权人或公司股东的债权人;(4)公司自身。

(二)被告资格

公司法解释四明确规定,公司决议纠纷案件应以公司为被告。该条之所以明确规定公司为被告,是因为决议系以公司名义作出,是公司的意思表示。公司的权力机关均不构成独立的民事主体、诉讼主体。因此,在涉及决议效力的纠纷中,一般只有公司才是适格的被告。若原告列公司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如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为被告或共同被告,一般不予准许。若该民事主体与该决议存在利害关系,可根据具体案情决定是否让其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三)原告起诉的法定期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故原告起诉是否在法定期间内,是重要的审理要素之一。

(四)公司决议瑕疵

1.内容违法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可撤销。审查原则是:公司决议内容是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明确禁止性约定;公司决议内容是否超出了公司权力机关的权限范围;公司决议内容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利。审判中常见的问题如下:(1)决议解除股东资格;(2)决议限制股东权利;(3)决议涉及股东个人利益的情形;(4)决议分配利润。

2.程序违法

(1)召集程序中存在瑕疵,是导致公司决议被撤销的原因之一,主要表现为召集权的行使存在瑕疵;

(2)通知程序中存在瑕疵,是导致公司决议被撤销的理由之一;

(3)未实际召开会议,是导致公司决议不成立的理由之一;

(4)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是导致公司决议不成立的原因之一。应注意审查公司会议记录与公司正式决议之间是否存在对应关系、会议通知是否列明公司会议议题或表决事项、股东是否签名等。若公司决议没有会议记录、书面会议通知、股东没有签名的,原则上应认定公司决议不成立;

(5)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或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也是导致公司决议不成立的常见原因;

(6)审查确定决议程序瑕疵的严重性,即召集、通知、表决程序中的瑕疵是属于严重瑕疵还是轻微瑕疵,以及对决议是否产生实质影响。


详细信息:

公司决议纠纷案件要素式审判指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