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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晟某供应链管理公司诉印度萨某集装箱运输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用好域外法查明途径

 2026-06-0641

基本案情:

印度萨某集装箱运输公司签发全程提单,将晟某供应链管理公司托运的3台高速冲片机自中国上海经由海运和公路运输,送至最终交货地点印度达得里。2021年6月,货物在印度那瓦舍瓦港口至达得里的陆运途中,因运输车辆发生侧翻,致2台高速冲片机全损。晟某供应链管理公司遂诉请赔偿全部货损损失。萨某集装箱运输公司辩称,根据印度公路运输的相关法律,其可以免责或者享受责任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责任限额和时效,依照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确定,即“网状责任制”。法院经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查明了印度2007年《道路运输法》、2011年《道路运输规则》下承运人的责任形态、免责事由及责任限额。

裁判理由:

上海海事法院一审认为,萨某集装箱运输公司系多式联运经营人,涉案货损发生在其责任期间。根据查明的印度法,公路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采过错推定责任,在萨某集装箱运输公司不能证明其无过错或存在免责事由的情况下,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印度公路运输承运人的责任限额,其赔偿金额应以2个集装箱运费的10倍为限,折合为人民币59.55万余元。遂判决萨某集装箱运输公司向晟某供应链管理公司赔偿货物损失人民币59.55万余元及利息损失;驳回晟某供应链管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萨某集装箱运输公司主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

典型意义: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深入实施,以多式联运为特征的跨境全程物流服务需求日益增长,成为畅通“一带一路”经贸往来交易落地的重要保障。多式联运承运人“网状责任制”是国际通行的责任承担形式,而准确适用“网状责任制”的前提是准确查明不同国家、地区区段运输的法律规定。本案法院依托专门的域外法查明机构,在查明印度公路运输法律的基础上,判决多式联运经营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该案的法律查明结果不仅为一段时期涉及印度公路运输的法律适用提供了范例,也推动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查明域外法的实践更趋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