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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出版刊物 > 法律观察 > 上海海事法院服务保障航运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

上海海事法院服务保障航运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

 2023-06-211459
[摘要]本案裁判促进船舶航行安全与加强海上风险保障之间明确了规则界限,有利于航运业和保险业健康高质量发展。

本案裁判促进船舶航行安全与加强海上风险保障之间明确了规则界限,有利于航运业和保险业健康高质量发展。

一、基本案情

世嘉有限公司(GLOBAL EMINENCE LIMITED)是“SAGAN”轮的船舶所有人,于2016年7月投保船舶定期保险。共同承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航保中心出具了一年期的远洋船舶保险单。2017年2月1日,空载的“SAGAN”轮自中国台湾地区高雄港出发驶往韩国昂山港,开航期间主机扫气箱多次起火,后船舶失去动力开始漂航。世嘉有限公司联系拖轮施救无果,船舶于2月11日在日本诹访之濑岛西南岸搁浅,并报告出险,日本救助株式会社救助无果。“SAGAN”轮在搁浅时即为推定全损,世嘉有限公司诉请保险人赔偿船舶全损赔偿金、救助费用以及另案案件受理费、司法评估费等损失。

二、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对“海上危险”的界定,“SAGAN”轮在发生主机故障至搁浅期间遭遇的海况不属于灾害性的异常海况,其对“SAGAN”轮的影响是“风浪的通常作用”,不构成“海上危险”的列明风险。“SAGAN”轮搁浅全损系由三个原因共同作用所造成的结果,即“SAGAN”轮主机故障、无有效应急救援措施和风浪的影响,或不属于保险人承保的列明风险或属于除外责任。“SAGAN”轮在涉案航次开航时在技术和安全管理体系两方面均不适航,且船舶不适航是导致其搁浅的原因。世嘉有限公司对“SAGAN”轮进行直接的运营管理,可推定其对此明知,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44条的规定,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综上,上海海事法院判决驳回世嘉有限公司的起诉。一审判决作出后,世嘉有限公司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世嘉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作为现代保险的起源,海上保险是推动国际航运发展的重要动力,是建设国际航运中心的基本要素。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是海事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纠纷类型,公正高效地审理此类纠纷,既要保护航运活动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航运保险风险补偿基本功能的发挥,又要准确剥离非承保风险所引起的损失,避免道德风险。

保险具有分摊风险和补偿损失的基本社会功能,但是射幸性是保险的基本法律特征,并非只要保险标的出现损失,保险人就必然需要履行赔付义务。在海上航行过程中,应当确保船舶适航状态以有效抵御海上风险。被保险船舶在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实施方面违反ISM规则,严重影响船舶航行安全,构成船舶不适航,保险人可不负赔偿责任。


(原文链接:上海海事法院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