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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出版刊物 > 法律观察 > 三部门印发《医务人员互联网健康科普负面行为清单》

三部门印发《医务人员互联网健康科普负面行为清单》

 2025-11-0952

2025年11月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医务人员互联网健康科普负面行为清单(试行)的通知》。

《清单》明确医务人员不得以健康科普名义发布广告、直播带货、泄露患者信息、宣传超专业领域内容、发布虚假或未经科学验证内容、夸大病情及疗效、滥用人工智能技术、违背伦理道德、未备案账号运营、离职后沿用原单位信息等十项负面行为。医疗机构须建立互联网健康科普账号备案和动态管理制度,强化日常监测与抽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需加强监管,严肃查处冒用医务人员身份等违法违规行为。


附:医务人员互联网健康科普负面行为清单(试行)

一、不得发布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违背,损害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损害卫生健康行业形象的内容。

二、不得以健康科普形式违法违规发布各类广告、导流导诊,或通过直播带货等形式推销和销售医药产品、养生课程、保健食品等牟利。

三、不得泄露患者个人信息,或未经患者授权同意,展示可识别个人身份的影像、图片或文字。

四、不得宣传推广与岗位不匹配、超出本人专业领域的内容。

五、不得发布未经科学验证、虚假错误内容,不得断章取义曲解专业指南、行业标准等,误导公众对科学知识的理解。

六、不得夸大病情和疾病治疗效果,不得以“神医”“神药”名义进行宣传,不得通过虚构病例、杜撰故事等手段误导公众,特别是在涉及高风险诊疗技术、尚处于研究阶段的诊疗手段等方面。

七、不得滥用人工智能技术,发布未经核准真实性、科学性,或未添加显著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标识的健康科普内容。

八、不得发布违背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违反医德医风的内容,不得在健康科普中出现低俗、“擦边”、哗众取宠、话题炒作等不良内容吸引流量。

九、未向医疗机构报告,不得以该医疗机构及其职能部门名义或个人职务身份(含存在可推断单位及身份的相关标识及提示内容)开展互联网健康科普。

十、不得在离职后沿用原单位和职务信息开展互联网健康科普。


(本文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