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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出版刊物 > 法律观察 > 美国商务部对中国玻璃容器作出反倾销终裁

美国商务部对中国玻璃容器作出反倾销终裁

 2020-09-231906
[摘要]2020年9月14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玻璃容器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两家强制应诉企业的倾销幅度分别为44.10%和31.07%,单独税率企业的倾销幅度为35.71%,中国其他企业统一倾销幅度为255.68%。

2020年9月14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玻璃容器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两家强制应诉企业的倾销幅度分别为44.10%和31.07%,单独税率企业的倾销幅度为35.71%,中国其他企业统一倾销幅度为255.68%。


2020年4月23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玻璃容器作出反倾销初裁,初步裁定2家强制应诉企业的倾销幅度分别为7.60%和24.90%,单独税率企业的倾销幅度为13.76%,中国其他企业统一倾销幅度为255.68%。


2019年10月16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玻璃容器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被调查产品位于美国海关编码7010.90.5005、7010.90.5009、7010.90.5015、7010.90.5019、7010.90.5025、7010.90.5029、7010.90.5035、7010.90.5039、7010.90.5045、7010.90.5049和7010.90.5055项下。本案的倾销调查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补贴调查期为2018年全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