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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印发《关于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处理的实施意见》

 2021-04-261639
[摘要]4月27日上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联合签署、发布了《关于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处理的实施意见》。

4月27日上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联合签署、发布了《关于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处理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明确建立协作机制“纵向到底、横向互动、上下联动”的原则,建立了省、市、县三级破产清算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企业重整、破产清算过程中的问题。并制定更加规范高效的流程,进一步缩短各环节办理时限。立足于从根本上解决此前人民法院办理破产案件时遇到的涉税卡点问题,从加强税务和司法协调配合、破产信息及时交互、优化涉税管理服务等方面对破产企业的涉税事务办理和税收优惠、人民法院和税务机关在涉税问题上的对接部门、管理人在涉税事项处理中的权责等司法实务问题进行了规定,厘清各方对破产案件涉税办理问题的认识,明确权责,为人民法院和税务机关办理此类业务提供可操作的具体指引,有利于规范企业破产涉税问题处置处理,提高破产处置工作效率,解决目前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涉税问题。

《实施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应于受理破产案件后五日内委托管理人通知税务机关申报债权,税务机关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对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以及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项非税收入、滞纳金、罚款和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进行汇总申报,同时向各项非税收入主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确保国有资产不遗漏不流失。

《实施意见》对于重整企业解除非正常户、发票领用、信用修复、税收优惠等司法实务进行了规定,助力重整企业恢复经营,重获新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