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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民政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关于加强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信息登记和电子证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26〕5号)

 2026-07-0615

今年2月,国家卫健委联合公安部、民政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信息登记和电子证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26〕5号),明确自2026年7月1日起,全国所有医疗卫生机构统一启用新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

统一证照标准,赋码规则全面规范:

新规明确,自2026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将统一使用新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含纸质版与电子证照),并由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签发。签发对象覆盖中国内地居民、在内地死亡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含无国籍人)。为防止伪造和便于追溯,证明实行以公民身份号码为主的唯一编码制度;对于未登记户籍或无有效身份证件的死亡婴儿及无名尸,则采用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加四位年流水号的方式进行赋码,确保每一份证明信息可查、源头可溯。

细化申领情形,便民流程更加人性化:

针对群众办事痛点,通知详细界定了申领主体与程序。逝者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法定亲属,在近亲属无法到场时允许委托他人代申领;无近亲属的,可由监护人、民政服务机构或村(居)委会等组织申领。针对不同死亡场景,签发规则更加清晰:在医疗机构救治过程中或来院途中正常死亡的,由救治机构执业(助理)医师签发;在家中或其他场所正常死亡的,由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依据《死亡医学证明申报单》和死因调查结果签发;非正常死亡则仍由公安机关依据调查和鉴定结果出具证明;境外死亡的,近亲属可持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申领。新规还特别要求,对于死因明确的正常死亡,医疗卫生机构须在死亡发生或申报后1日内签发证明,大幅压缩了办理时限。证明信息如有错误,经核实可重新签发1次;纸质版遗失的,允许原申领人持证向原签发单位申请补发,并针对不同情况分别规定了补发联次。

为了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通知确立了《死亡医学证明》纸质版与电子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原则。逝者亲属可持任意一种形式,直接办理户籍注销和遗体火化手续,无需重复提交。在电子证照推进时间表上,通知要求各地卫生健康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加强信息化建设,自2027年1月1日起逐步实现纸质版与电子证照同步签发、便捷使用。暂时不具备签发电子证照条件的地区,应加快区域智慧健康信息平台建设,为过渡期内群众办事提供支撑。

通知要求利用汇聚的死亡数据科学测算疾病别死亡率、死因顺位及人口预期寿命等关键指标,为制定人口健康政策和优化卫生、殡葬资源配置提供依据。同时,严格划定信息安全红线,明确居民死亡信息不得用于人口管理和统计分析及政务应用以外的目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个人隐私。在职责分工上,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与质量评估,建立本级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电子证照信息库;民政部门负责建立遗体火化信息库,殡仪馆须凭证明接运火化遗体,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公安部门则依托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进行多源校核,形成国家级居民死亡人口数据并向各级政府部门共享。五部门要求各地建立人员、经费和信息化建设长效机制,并可制定实施细则,切实将便民服务与管理效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