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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出版刊物 > 法律观察 > 上海海事法院服务保障航运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上海海事法院服务保障航运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2023-08-24844
[摘要]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最典型的航运合同类型,该案处理既积极引导当事人恪守契约精神,依法保护守约方合法权益,准确认定了新型运输方式中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责任分担,对规范航运市场具有积极作用。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最典型的航运合同类型,该案处理既积极引导当事人恪守契约精神,依法保护守约方合法权益,准确认定了新型运输方式中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责任分担,对规范航运市场具有积极作用。

一、基本案情

2017年,东方海航委托中谷公司运输环保增塑剂(丙二醇),货物装于集装箱内。涉案货物在中转时,发生爆箱事故,箱底开裂加剧致底板脱落,箱内液袋包装随之发生形变并破裂,发生全损。事发后,人保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东方海航支付了保险赔款并取得权益转让书,主张两被告作为承运人对货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两被告认为,货损原因是装箱方式不当,以及装运的货物超过了集装箱协会相关标准允许的最大载重,且东方海航订舱时未申报货物系液袋包装,接收承运人提供的普通干货集装箱时也不持异议,由此引起的损失应由货方承担。

二、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人保公司向被保险人东方海航赔偿后,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但涉案事故是液袋运输货物的特殊风险所引起,以及托运人东方海航或其代理人违反合同约定装载了过量的液体货物,并且未采取相应的集装箱加固措施,在装箱工艺上存在缺陷,因此,无论是依据合同约定还是法律规定,承运人中谷公司均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没有证据证明货运代理人中谷新良对涉案事故发生存在过错。故人保公司主张由两被告连带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告人保公司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集装箱液袋运输是一种新型液体散货运输方式,具有灵活、安全、经济的优势,可提高供应链运作效率,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但该种运输方式存在的特殊风险,需要承运人与托运人都予以重视。该案托运人自行装箱时没有按照与承运人的约定合理控制货物重量,也没有针对液袋运输方式的特殊风险对干货集装箱采取特殊的加固措施,造成货物损失,法院最终判定承运人依法可以免责。

 

(原文链接:上海海事法院会议发布)